- 索 引 号:QZ05111-2600-2023-00012
- 发布机构:石狮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9
- 标题: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石狮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司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07-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要求,我局严格按照“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2023年度石狮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15项(详见附件)。现将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被列入《2023年度石狮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各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
二、对列入《2023年度石狮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各相关单位要制作本单位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并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证明的具体样式、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依据,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的方式让群众知晓。
三、各单位要要深刻认识精简证明事项的重要意义,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简政放权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及时对本单位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不断精简证明材料。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信息共享、合同凭证等办理的和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证明,要坚决予以精简并明确办理方式。
四、为了确保政策实施效果,《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石狮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自2023年6月29日起实施,新一年度的石狮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印发时自动废止。
附件:1.2023年度石狮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石狮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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