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1-2600-2025-00016
    • 发布机构:石狮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02
    • 标题:石狮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5-12-02
    石狮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25-12-02 10:19 阅读人数:1
    石狮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1.市新闻出版局(6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县级 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
    消防网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截图 消防救援机构
    2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县级 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3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市级(委托县级办理) 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
    印刷经营许可证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4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市级(委托县级办理) 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
    印刷经营许可证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5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和个人设立临时零售点备案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单位和个人设立临时零售点备案 县级 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单位等部门
    6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备案 县级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2.市侨办(7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县级 末次入境证件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或中国驻外使领馆
    国外合法居留证件 驻在国政府
    国外合法居留国内公证 公证机构(国外证件由该国公证机构办理,证件的译文公证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外省注销的华侨原户口注销凭证 公安部门
    亲缘关系DNA鉴定及书面说明 国内正规DNA亲子鉴定机构
    房产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或国土、建设部门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卫计部门
    收入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保机构、银行
    国外出生证国内公证 公证机构(国外证件由该国公证机构办理,证件的译文公证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父母结婚证(含国外结婚证) 民政部门
    父母结婚证明国内公证 公证机构(国外证件由该国公证机构办理,证件的译文公证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出入境记录 公安部门
    国外合法居留证件附加证明书 国外外事机构
    有效期中断期间合法居留国内公证 公证机构(国外证件由该国公证机构办理,证件的译文公证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签证中断期间属合法居留附加证明书 国外外事机构
    国外出生证附加证明书 国外外事机构
    父母结婚证明附加证明书 国外外事机构
    2 华侨身份证明 华侨身份证明 县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户口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
    近亲属户口簿 公安部门
    近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国外出生证国内公证 公证机构(国外证件由该国公证机构办理,证件的译文公证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出入境证件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或中国驻外使领馆
    国外合法居留证件 驻在国政府
    国外合法居留国内公证 公证机构(国外证件由该国公证机构办理,证件的译文公证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
    出入境记录 公安部门
    有效期中断期间合法居留国内公证 公证机构(国外证件由该国公证机构办理,证件的译文公证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国外出生证附加证明书 国外外事机构
    国外合法居留附加证明书 国外外事机构
    有效期中断期间合法居留附加证明书 国外外事机构
    3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归侨身份认定 县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华侨(来闽)回国定居证 县(市、区)级侨务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
    归侨身份档案记载 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有权政府机关
    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 公安部
    4 侨眷身份认定 县级 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出生证(含国外出生证) 卫计部门
    结婚证(含国外结婚证) 民政部门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亲属关系公证书 公证机构(国外出生的子女提交该国公证机构出具公证及外交认证或依海牙公约的附加证明)
    国外出生证附加证明书 国外外事机构
    国外出生证国内公证 公证机构(国外证件由该国公证机构办理,证件的译文公证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国外结婚证附加证明书 国外外事机构
    国外结婚证明国内公证 公证机构(国外证件由该国公证机构办理,证件的译文公证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5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华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县级 华侨身份证明(件) 县(市、区)级侨务主管部门
    国外合法居留国内公证 公证机构(国外证件由该国公证机构办理,证件的译文公证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
    出入境记录 公安部门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华侨与其子女关系公证书 公证机构(国外出生的子女提交该国公证机构出具公证及外交认证或依海牙公约的附加证明)
    收养关系公证书 公证机构
    出生证(含国外出生证) 卫健部门
    有效期中断期间合法居留国内公证 公证机构
    国外合法居留附加证明书 国外外事机构
    有效期中断期间合法居留附加证明书 国外外事机构
    6 归侨考生身份确认 县级 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华侨回国(来闽)定居证 县(市、区)级侨务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
    归侨身份证明(件) 县(市、区)级侨务主管部门
    归侨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有权政府机关
    7 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县级 华侨回国(来闽)定居证 县(市、区)级侨务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
    归侨身份证明(件) 县(市、区)级侨务主管部门
    归侨身份证明档案材料 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有权政府机关
    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归侨与其子女关系公证书 公证机构
    收养关系公证书 公证机构
    出生证(含国外出生证) 卫健部门
    中国国籍证书 公安部
    3.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3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事业单位登记 设立登记 县级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机构编制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
    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
    经费来源证明 举办单位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举办单位
    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不动产主管部门或房屋使用权主管部门
    住所授权使用证明 举办单位
    相应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可出具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单位
    2 变更登记 县级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举办单位
    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不动产主管部门或房屋使用权主管部门
    住所授权使用证明 举办单位
    相应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可出具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单位
    现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
    3 注销登记 县级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机构编制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
    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报刊或网站
    举办单位收缴保管印章的证明 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4.市人防办(9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 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审批 县级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民政部门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证书 自然资源部门
    2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县级) 县级 总平面规划图 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 施工图审查单位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施工图审查单位
    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 发改部门
    工业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3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县级) 县级 总平面规划图 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 施工图审查单位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税务部门
    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文件 住建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或市、县(区)教育部门编制的中小学校舍安全长效机制项目计划清单 教育部门
    列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筑项目文件 发改部门
    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机构材料 民政部门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评估报告 房屋安全评估机构
    受灾证明材料 相关灾害认定部门
    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 发改部门
    工业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列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文件 发改部门
    4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县级) 县级 审查合格的人防专项设计施工图 施工图审查单位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施工图审查单位
    人防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或联合技术审查意见 人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5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县级) 县级 拆迁通知或重建规划许可证 由规划、住建等部门
    拆迁和重建的费用缴纳证明 由缴费所在银行
    6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县级) 县级 拟拆除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及电气专业图纸 设计单位
    人防工程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人防部门
    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证书 自然资源部门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民政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税务部门
    7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地) 县级 人防工程竣工图 设计单位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设计单位
    由联合测量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测量报告 测量单位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防部门
    8  城市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总平面图 设计单位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测量单位
    9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县级 经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 施工图审查单位
    5.市发改局(14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其他城建项目(县级权限) 县级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2  公路项目核准:其他公路项目 县级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3  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核准(县级权限) 县级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县级权限) 县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单位编制
    5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非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县级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6  政府投资非跨县区县级公路及以下的农村普通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7  县区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建设业务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节能专篇) 发改或工信部门
    8  县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节能专篇) 发改或工信部门
    9  县级政府投资的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节能专篇) 发改或工信部门
    10  县级政府投资的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节能专篇) 发改或工信部门
    11  县级政府投资的除垃圾焚烧发电外的生活垃圾处理和水污染防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节能专篇) 发改或工信部门
    12  县级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节能专篇) 发改或工信部门
    13  县级政府投资的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港口、航道的项目) 交通和港口部门
    节能审查意见(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节能专篇) 发改或工信部门
    14  县级政府投资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规划审查意见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涉及用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 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
    6.市教育局(18项)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教师资格认定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县级 本辖区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
    学历证书 毕业学校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省、市级测试机构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育部门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高等学校
    2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本辖区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
    学历证书 毕业学校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省、市级测试机构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育部门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高等学校
    3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本辖区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
    学历证书 毕业学校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省、市级测试机构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育部门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高等学校
    4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县级权限) 县级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交警部门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5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乡级权限) 镇(乡、街道)级 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书 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
    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书 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
    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7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 县级 筹设批准书 教育部门
    8  民办幼儿园变更审批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9  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审批(县级权限) 筹设批准书 教育部门
    10  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11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12  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筹设批准书 教育部门
    13  义务教育学校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1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査的初审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县级 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15  干部申请更改学历学位的审核 县(区)管干部申请更改学历学位的审核 县级 学籍材料 毕业学校
    毕业证书 教育部门
    学历(学位)查询报告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16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初中、高中学生学历证明书 县级 招生录取花名册 毕业学校
    毕业生花名册本人信息所在页 毕业学校
    17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补办学历证明书 县级 学历证明书 毕业学校
    学校盖章的招生录取花名册 毕业学校
    学校盖章的毕业生花名册本人信息所在页 毕业学校
    18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证明 毕业学校出具的中职学历证明 毕业学校
    学校盖章的招生录取花名册及本人信息所在页 毕业学校
    学校盖章的毕业生花名册本人信息所在页 毕业学校
    毕业证书 教育部门
    7.市工信局(5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能源行业外)节能审查 市县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能源行业外)节能审查 县级 所在地工信部门对已开工、已投产、需补办节能审查项目的整改说明函(仅对已开工、已投产项目) 工信部门
    2  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备案 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备案 县级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住建主管部门
    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 县级 安全评价报告 安评机构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民爆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工信部门
    专职安全管理管理人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属地工信部门
    缴纳员工工伤保险证明 保险机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 安全评价报告 安评机构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民爆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工信部门
    专职安全管理管理人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缴纳员工工伤保险证明 保险机构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属地工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后,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民爆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工信部门
    专职安全管理管理人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后,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安全评价报告 安评机构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民爆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工信部门
    专职安全管理管理人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属地工信部门
    缴纳员工工伤保险证明 保险机构
    4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全体从业人员健康材料 医疗体检机构
    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消防合格文件 住建或消防部门
    机构名称预审核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全体从业人员健康材料 医疗体检机构
    验资证明 会计、审计部门出具
    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消防合格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机构名称预审核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市民宗局(6 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县级 信教公民代表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公安部门
    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2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县级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宗教团体
    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教职身份证明 宗教团体
    3 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县级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宗教团体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教职身份证明 宗教团体
    4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县级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 宗教团体
    5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县级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 宗教团体
    6 民族成份变更 民族成份变更 县级 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父母的离婚证明或婚姻关系证明或收养证明 民政部门
    9.市公安局(141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户口迁移审批 大中专学生转学户口迁移 县级,镇(乡、街道)级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教育部门
    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2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证照以及签证 公安机关
    毕业证书 教育部门
    户口迁移证(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一并提交) 公安机关
    选择投靠他人落户需提供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资料 公安机关
    《毕业证书》或者学生证等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材料 教育部门
    退出现役证书 退役军人部门
    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
    3  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学校批准退学文件 教育部门
    4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招生计划文件 教育部门
    录取通知书 教育部门
    院校录取新生花名册 教育部门
    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5  就业居住户口迁移审批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选择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
    选择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公安机关
    6  技术工人户口迁移审批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
    7  留学归国人员户口迁移审批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 教育部门
    8  先进个人、模范和专业技术人才户口迁移审批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居住证 公安机关
    合法稳定住所资料(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自然资源部门
    受评批文 工会
    中级职称 人社部门
    9  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移审批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录用单位接收材料或者《行政介绍信》 行政单位
    设区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落户,提供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 人社部门
    调令 用人单位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 事业单位
    《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组织部门
    《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参公单位
    10  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部队旅(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部队
    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 部队
    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家属随迁申请资料 部队
    军人工作证 部队
    结婚证 民政部门
    11  博士后人员户口迁移审批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 组织部门
    结婚证(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随迁需提供) 民政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子关系的提供) 卫健部门
    12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户口迁移审批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资料 民宗部门
    13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户口迁移审批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异地安置凭证 退役军人部门
    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
    14  夫妻投靠迁移审批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结婚证 民政部门
    15  子女投靠父母迁移审批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民政部门或法院
    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 卫健部门或公安机关
    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
    16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移审批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 卫健部门或公安机关
    子女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
    17  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迁移审批 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 卫健部门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
    孙子女或外子女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 机关
    18  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迁移审批 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子女与父母关系资料) 卫健部门
    儿媳或者女婿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
    公婆或者岳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结婚证(体现儿子与儿媳或女儿与女婿关系) 民政部门
    19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除高速公路外其他道路上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县级权限) 县级 项目证明材料(施工立项审批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政府会议纪要) 住建、发改、交通等政府部门或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20  非机动车登记 非机动车变更登记(县级权限) 县级 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生产企业
    21  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县级权限) 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 税务部门
    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生产企业
    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残疾人联合部门
    22  非机动车转移登记(县级权限) 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二手车交易企业
    非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残疾人联合部门
    23  非机动车注销登记(县级权限) 非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非机动车制造企业
    非机动车号牌 公安交警部门
    24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级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25  免于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设区的市级权限)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税务部门
    26  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设区的市级权限)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税务部门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生产企业或海关部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税务部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税务部门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27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生产企业或海关部门
    机动车来历证明 税务部门、出厂、进口生产企业或海关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机动车出口证明 海关部门
    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 工信部门
    28  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注册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级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税务部门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生产企业或海关部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税务部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税务部门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道路运输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门
    外交车辆和相关证件业务通知单 外交部门
    29  机动车变更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税务部门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生产企业或海关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机动车号牌 公安交警部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税务部门
    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公证部门、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海关部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门
    外交车辆和相关证件业务通知单 外交部门
    30  机动车转让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 二手车交易企业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海关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号牌 公安交警部门
    道路运输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门
    外交车辆和相关证件业务通知单 外交部门
    31  机动车注销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机动车号牌 公安交警部门
    报废回收证明副本 报废回收企业
    出口报关单 海关部门
    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海关部门
    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海关部门
    32  机动车抵押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交警部门
    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 人民法院
    33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县级 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
    举办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的,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
    34  保安员证核发 保安员证核发 县级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教育部门
    35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省级(含)以下公安机关配枪人员持枪许可 县级(省级委托市级、县级办理) 属于公务用枪配备岗位人员且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公务用枪配备单位
    36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枪支许可 县级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37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县级权限) 县级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公安部门
    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海关部门
    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门
    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门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交通运输部门
    38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 县级 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门
    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门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交通运输部门
    3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县级行政区域内) 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门
    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门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交通运输部门
    40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县级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公安机关
    41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县级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交通部门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交通部门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交通部门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应急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厂家
    42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县级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申请单位所在地工信、公安等部门
    4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县级权限) 县级 托运人和接收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生态环境部门
    托运人编制的三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承运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相应运输范围的专用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交通运输部门
    有效的运输容器检验合格证书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复印件 生态环境部门
    44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申请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县级权限) 县级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45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县级权限) 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4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县级 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 公安机关
    合法经营场所材料 产权部门
    4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级 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有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48  驾驶证审验业务(设区的市级权限) 接受教育的凭证 公安交警部门
    49  申请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设区的市级权限) 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50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 境外有关部门
    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51  增加准驾车型申请业务(设区的市级权限) 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自学用车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52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设区的市级权限) 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53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设区的市级权限) 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自学用车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54  恢复驾驶资格业务(设区的市级权限) 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55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许可业务(设区的市级权限)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 境外有关部门
    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交往活动的,由中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有关旅游、比赛、交往活动的中国主管部门
    56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设区的市级权限) 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公安交警部门
    57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县级 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  
    58  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县级 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
    59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县级 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
    60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
    61  核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县级,镇(乡、街道)级 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 公安机关
    本人居住地地址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本人就业证明材料 工商部门
    本人就读证明材料 学校
    62  换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 公安机关
    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公安机关
    本人居住地地址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本人就读证明材料 学校
    63  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 公安机关
    64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废 县级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公安机关
    65  核发居住证 居住证申领 县级,镇(乡、街道)级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合法稳定就业材料 工商或人社等部门
    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 自然资源部门
    学生证 教育部门
    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实连续就读的材料 教育部门
    66  居住证换领 原《居住证》 公安机关
    67  居住登记 镇(乡、街道)级 居住地住址材料 自然资源、教育等部门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68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 公安机关
    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材料之一 自然资源、工商、教育等部门
    69  居住证地址变更 县级,镇(乡、街道)级 居住地住址材料 自然资源、工商、教育等部门
    70  居住证补领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71  出生登记 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 镇(乡、街道)级 《出生医学证明》 卫健部门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父母《结婚证》 民政部门
    军人工作证件(落户方是军人的提交) 部队
    72  国内出生,婚生子女申报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出生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 卫健部门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父母的《离婚证》(含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 民政部门
    军人工作证件(落户方是军人的提交) 部队
    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法院
    73  国内出生,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 卫健部门
    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司法鉴定机构
    军人工作证件(落户方是军人的提交) 部队
    74  国内出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报户口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 卫健部门
    父母《结婚证》 民政部门
    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户口注销材料 公安机关
    75  国外出生,具有华侨身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侨务部门
    父母结婚证件 民政部门
    户口注销材料 公安机关
    父母《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76  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 县级,镇(乡、街道)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侨务部门
    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公安部门或驻外使领馆
    父母结婚证件 民政部门
    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材料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驻外使领馆或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
    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出具国籍认定意见 公安部门
    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驻外使领馆或公安部门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鉴定机构
    户口注销材料 公安机关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 机关
    77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 港澳台出生证件 卫健部门
    入境证件 公安机关
    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父母双方或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公安机关
    祖父母、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户口注销材料 公安机关
    结婚证 民政部门
    78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镇(乡、街道)级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事实收养公证书) 民政部门
    79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民政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民政部门
    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民政部门
    80  户口登记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户口登记 镇(乡、街道)级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公安机关
    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自然资源部门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投靠他人的,提供与被投靠人的关系材料 政府部门
    81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户口登记 《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 公安机关
    《台湾居民定居证》 公安机关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自然资源部门
    投靠他人的,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批准原大陆居民返回大陆定居的通知》 公安机关
    投靠他人的,提供与被投靠人的关系材料 公安机关
    82  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县级,镇(乡、街道)级 《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未超过6个月的) 侨务部门
    新立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自然资源部门
    投靠他人的,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护照或者旅行证 公安机关
    83  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侨务部门
    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公安机关或驻外使领馆
    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 公安机关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与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司法鉴定书 亲子鉴定机构
    84  留学人员恢复户口 镇(乡、街道)级 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公安机关
    新立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自然资源部门
    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材料 人社部门
    本人房屋权属凭证 自然资源部门
    投靠他人的,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85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户口登记 批准入籍材料 公安机关
    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
    批准复籍材料 公安机关
    86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退役军人部门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落户方产权凭证 自然资源部门
    87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材料(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部队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88  军人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材料(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部队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89  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者假释恢复户口 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监狱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 法院
    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说明 监狱
    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 公安机关
    90  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 县级,镇(乡、街道)级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法院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91  宣告死亡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恢复户口登记 镇(乡、街道)级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 法院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92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县级,镇(乡、街道)级 原《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93  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街道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抚养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民政部门
    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 民政部门
    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书 民政部门
    94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 镇(乡、街道)级 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实材料 驻外使领馆或单位
    殡葬部门火化材料 殡葬部门
    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 法院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材料或者死亡认定书 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卫健部门
    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条约认可的材料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驻外使领馆或事实发生地公证机关
    95  出国(境)户口注销 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 公安机关
    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 外国政府及公安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公安机关
    《涉外收养登记证》 民政部门
    《涉外送养通知书》 民政部门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批准退籍材料 公安机关
    96  重复户口注销 县级,镇(乡、街道)级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97  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镇(乡、街道)级 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 公安机关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资料 公安机关或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
    98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户主变更 镇(乡、街道)级 房屋权属凭证 自然资源部门
    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料 民政部门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99  出生日期更正 县级,镇(乡、街道)级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组织部门
    证实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户籍证明) 公安机关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证实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卫健部门
    证实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 卫健部门
    证实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省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公安机关
    100  姓氏变更 镇(乡、街道)级 《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 民政部门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法院
    涉外婚姻关系资料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事实收养公证书) 民政部门
    《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民政部门或法院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材料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101  名字变更 《户口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102  性别变更 县级,镇(乡、街道)级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国内三级医院,司法鉴定部门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103  民族变更 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材料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104  籍贯变更 镇(乡、街道)级 体现入籍前国家名称的资料 外国政府
    收养登记证 民政部门
    结婚证 民政部门
    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的资料 台湾政务部门
    体现中国台湾籍的资料 台湾政务部门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105  其他项目变更 体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变化的资料(例: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等) 教育、民政、退役军人等 部门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106  更正出生地 《出生医学证明》 卫健部门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107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县级 更正出生日期或者变更更正性别的资料 公安机关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108  核发居民身份证 申领居民身份证 县级,镇(乡、街道)级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异地首次申领还需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材料之一 自然资源 或教育或工商部门 
    109  福建省户籍居民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居住证 公安机关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
    护照 公安机关
    110  福建省户籍居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居住证 公安机关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
    护照 公安机关
    111  福建省外户籍居民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居住证 公安机关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
    护照 公安机关
    112  福建省外户籍居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居住证》 公安机关
    护照 公安机关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
    113  户口登记 立户 镇(乡、街道)级 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部门
    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教育部门
    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凭证 自然资源部门
    私有房屋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 住建、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使用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114  分户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结婚证 民政部门
    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法院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法院
    115  其他户口登记服务事项 开具户籍类证明 县级 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116  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 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 县级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税务部门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出厂、进口生产企业或海关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税务部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税务部门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17  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 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 县级,镇(乡、街道)级 《出生医学证明》 卫健部门
    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街道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民政部门
    父母结婚证件 民政部门
    父母《结婚证》 民政部门
    父母《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父母的《离婚证》(含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民政部门或法院
    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公安机关
    父母双方或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公安机关
    随监护人落户的,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公安机关
    入境证件 公安机关
    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 公安机关
    港澳台出生证件 卫健部门
    国籍认定资料 公安机关
    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材料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驻外使领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 侨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侨务部门
    祖父母、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与落户人关系资料 公安机关
    军人工作证件(落户方是军人的提交) 部队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民政部门
    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民政部门
    118  娱乐场所备案 娱乐场所备案 县级 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旅部门
    消防部门批准文件 应急部门
    卫生部门批准文件 卫生部门
    119  校车标牌核发 校车标牌核发 县级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120  机动车驾驶人学习教育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但未达24分的学习考试 县级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接受教育凭证 公安交警部门
    121  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2次以上达12分或累积记分达24分的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接受教育凭证 公安交警部门
    122  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3次以上达 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36分的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接受教育凭证 公安交警部门
    123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猎枪、麻醉注射枪配购证核发 县级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124  旅馆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注销备案 旅馆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注销备案 县级 合法经营场所材料 产权部门
    125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学车专用标识业务 申请变更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学车专用标识随车指导人员变更业务 县级 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126  申请变更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学车专用标识变更自学用车业务 县级 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公安交警部门
    127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县级 批准文件 活动批准单位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公安机关
    128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县级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公安机关
    129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县级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工信部门
    130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县级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工信部门
    131  交通管理信息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档案信息证明 县级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132  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证明 县级 被查询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133  机动车档案信息证明 县级 档案审查公函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
    经办人工作证明 对应档案审查公函需求的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部门
    134  补换发校车标牌 补换发校车标牌 县级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原校车标牌 公安交警部门
    135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备案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 县级 机动车驾驶人从业单位证明 驾驶人从业单位
    136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县级 申请表 公安交警部门
    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从业单位
    137  补换发机动车牌证 补换发机动车牌证 县级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138  机动车及机动车所有人信息事项变更备案 机动车质押备案 县级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交警部门
    139  机动车解除质押备案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交警部门
    140  机动车信息事项变更备案 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41  更正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业务 更正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业务 县级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
    10.市民政局(43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县级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2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 县级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3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 县级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4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县级 验资报告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5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县级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原业务主管单位
    新业务主管单位通过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新业务主管单位
    验资报告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6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县级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县级 执业许可证 业务主管单位
    验资报告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8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县级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原业务主管单位
    新业务主管单位通过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新业务主管单位
    验资报告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9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县级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10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县级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
    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11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公墓建设审批 县级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批文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县级民政部门
    12 县级殡仪服务站建设审批 县级 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县区人民政府
    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整体规划图 第三方公司
    13 县级骨灰堂建设审批 县级 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整体规划图 第三方公司
    14 公益性墓地建设审批 县级 乡政府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 乡政府
    15 社会救助一件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社会救助一件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县级、镇(乡、街道)级 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村(居)或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
    16 孤儿对象认定 孤儿对象认定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 公安、卫健部门或人民法院等
    监护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1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性质认定材料 相关政府部门或村居会
    监护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18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结婚登记 市级(下放县级办理) 内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涉港澳台人员通行证 出入境管理部门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有效身份证件 涉外一方所在国相关部门 
    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声明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或所在国有权机构、中国驻外使领馆。
    无配偶声明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或所在国有权机构、中国驻外使领馆。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婚姻登记中心
    结婚登记询问笔录 婚姻登记中心
    离婚证 民政部门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 人民法院
    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判断)书 医院、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结婚证 民政部门
    19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离婚登记 市级(下放县级办理) 内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涉港澳台人员通行证 出入境管理部门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婚姻登记中心
    离婚登记询问笔录 婚姻登记中心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有效身份证件 涉外一方所在国相关部门 
    结婚证 民政部门
    结婚登记档案 档案管理部门
    20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 县级 收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单身证明 结(离)婚证由民政部门核发,配偶死亡证明材料由公安部门核发,审批机关可通过证照平台获取的无需提交
    结婚证 民政部门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送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政府部门 
    监护证明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
    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儿童福利机构
    被收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授权委托书 公证机构
    21 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 县级 收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单身证明 结(离)婚证由民政部门核发,配偶死亡证明材料由公安部门核发,审批机关可通过证照平台获取的无需提交
    结婚证 民政部门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其他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社会福利机构
    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收养儿童福利机构
    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被收养人残疾证明或患有重病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被收养人指纹、DNA信息和情况说明 送养的儿童福利机构
    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送养的儿童福利机构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公安部门
    授权委托书 公证机构
    22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登记 县级 收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单身证明 结(离)婚证由民政部门核发,配偶死亡证明材料由公安部门核发,审批机关可通过证照平台获取的无需提交
    结婚证 民政部门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 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 
    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卫健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 
    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公证机构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人民法院、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监护证明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被收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授权委托书 公证机构
    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3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未成年子女登记 县级 收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单身证明 结(离)婚证由民政部门核发,配偶死亡证明材料由公安部门核发,审批机关可通过证照平台获取的无需提交
    结婚证 民政部门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公安部门或公证机构
    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卫健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 
    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公证机构
    被收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授权委托书 公证机构
    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监护证明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人民法院、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24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 县级 收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的结婚证 结婚证由民政部门核发由公安部门核发,审批机关可通过证照平台获取的无需提交
    送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送养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证明 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 
    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公证机构
    被收养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被收养人残疾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 被收养人生父母所在国、地区或驻华使馆
    25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县级 户口簿 公安机关 
    军人证件 部队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 法院 
    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院、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婚姻登记窗口提供
    离婚证 民政部门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部队 
    居住证 公安机关 
    26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县级 户口簿 公安机关 
    军人证件 部队 
    结婚证 民政部门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婚姻登记窗口提供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部队 
    结婚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
    居住证 公安机关 
    27 慈善组织认定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县级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28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县级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29 内地居民收养关系解除登记 内地居民收养关系解除登记 县级 收养登记证 民政部门 
    户口簿 公安部门 
    30 遗体异地运送核准 遗体异地运送核准 县级 与死者关系证明材料 政府其他部门开具的有权办理遗体转运条件
    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死亡证明 政府其他部门
    39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县级 原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备案回执 民政部门
    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 银监会
    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民政部门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 银行
    31 慈善信托备案 慈善信托备案 县级 担任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民政部门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 银监会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 银行
    32 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残疾人证 政府其他部门
    33 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残疾人证 政府其他部门
    34 申请办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 申请办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 镇(乡、街道)级 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明材料、优抚证) 政府相关部门
    死亡证明 政府其他部门
    35 社会组织开立、变更、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申请(含名称预核准) 社会团体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 县级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36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 县级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
    37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县级 授权委托书 公证机构
    申请人身份证件 境外有权部门
    单位介绍信 申请人工作单位
    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法院
    38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县级 律师证 司法部门
    单位介绍信 申请人工作单位
    授权委托书 公证机构
    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法院
    39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县级 授权委托书 公安部门、公证机构
    户口簿 公安部门
    离婚证 民政部门核发
    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 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
    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军人证件 部队发放
    当事人死亡证明 公安、卫健等部门
    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离婚证明 人民法院
    配偶死亡证明 公安、卫健等部门
    结婚证 民政部门
    40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内地居民) 县级 曾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声明书 查档证明
    授权委托书 村(居)民委员会或公证机构
    配偶死亡证明 医院、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离婚证明 人民法院
    监护证明 单位或村居委会
    离婚证 民政部门核发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41 补发婚姻登记证 补发涉外,涉港、澳、台、华侨人员婚姻登记证 市级(下放县级办理) 内地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涉港、澳、台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境外有权部门
    涉港澳台人员通行证 公安部门
    护照 境外有权部门
    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
    授权委托书 公证机构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婚姻登记窗口提供
    原婚姻登记证 原婚姻登记机关
    42 补发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 县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
    授权委托书 公证机构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婚姻登记中心提供
    军人证件 部队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部队
    原婚姻登记证 民政部门
    43 补领收养登记证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内地居民) 县级 曾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声明书 查档证明
    授权委托书 村(居)民委员会或公证机构
    配偶死亡证明 医院、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离婚证 民政部门核发
    离婚证明 人民法院
    监护证明 单位或村居委会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11.市司法局(58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公证服务 未再婚(离婚)公证 县级 离婚证 民政部门 、法院 
    未再婚记录证明 民政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 户籍注销公证 县级 户籍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3 学历公证 县级 毕业证书 教育部门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4 职业资格公证 县级 资格证书 1、教师资格证由教育部门 ;2、医师资格证由卫生部门 ;3、会计资格证由财政部门;4、其它资格证书由的相应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5 疫苗证公证 县级 疫苗证 卫生部门 
    监护人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6 公司章程公证 县级 企业章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7 结婚证公证 县级 结婚证 民政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8 住所地(居所地)公证 县级 居住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9 外国护照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县级 外国护照 所在国
    申请人原户口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委托公证书 公证机构
    10 离婚证公证 县级 离婚证 民政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11 未婚公证 县级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12 继承权公证 县级 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
    遗产的权利凭证 不动产权证书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股权证明由所在公司出具,市场监督部门出具备案章程;存款证明由相关银行部门出具
    委托公证书 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如父母、配偶、子女情况证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证明)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情况证明由公安部门核发;结婚证、离婚证等由民政部门核发;独生子女证由卫健部门核发;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由所在单位出具
    所有法定继承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火化证 民政部门
    死亡证明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法院
    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13 赠与合同公证 县级 所赠与的财产权利凭证 不动产权证书由不动产部门核发;股份证明由相关公司出具
    赠与人的婚姻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证明 关系在同一本户口簿上没有记载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由公安部门核发、其他相关部门
    赠与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赠与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受赠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受赠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14 房产证公证 县级 房产证 不动产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15 亲属关系公证 县级 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由公安部门核发、人事档案资料由相关单位出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关系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关系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16 国籍公证 县级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17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18 居民户口簿公证 县级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19 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 县级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车管所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0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县级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保证人的财产凭证材料 不动产权证书由不动产部门核发,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及打印银行流水
    留学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留学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保证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保证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1 存款证明公证 县级 存款凭证 银行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2 纳税状况公证 县级 纳税状况证明 税务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3 未再婚(丧偶)公证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民政部门 
    申请人配偶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由公安部门核发,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没有记载死亡日期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卫生部门核发
    未再婚记录证明 民政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4 委托公证 县级 委托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不动产权证书由不动产部门 
    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受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委托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公章 单位或公司出具
    公司章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委托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5 已婚公证 县级 结婚证 民政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6 病历公证 县级 医疗发票 相关医疗机构 
    病历原件 相关医疗机构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7 在职证明公证 县级 在职证明 由就职单位 
    人事档案 由就职单位 
    社保卡缴纳凭证 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出具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8 成绩单公证 县级 成绩单 就读学校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9 学位公证 县级 学位证书 就读学校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30 疾病证明公证 县级 疾病证明 相关医院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31 收入证明公证 县级 收入证明 相关工作单位 及银行流水账
    完税证明 工资达达缴税标准由税务部门核发缴税凭证,工资未达缴税标准提供银行流水清单
    社保卡缴纳凭证 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出具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32 声明公证 县级 声明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部门核发,银行存款由银行部门核发
    声明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声明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33 户籍注销证明公证 县级 户籍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34 外国驾驶证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县级 申请人护照 公安部门 
    国外驾驶证 其他国家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委托公证书 需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35 无犯罪记录公证 县级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法院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36 收养登记证公证 县级 收养登记证 民政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37 健康证公证 县级 健康证 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38 死亡公证 县级 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由公安部门核发,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没有记载死者死亡日期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卫生部门核发
    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安部门核发,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39 有犯罪记录公证 县级 法院判决书 法院 
    有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40 生存公证 县级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41 出生公证 县级 生父母已故,提供生父母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 
    生父母的婚姻状态证明 民政部门 
    申请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申请人、生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42 在读(学)证明公证 县级 学生证 相关学校 
    在读(学)证明 在读学校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43 毕业证书公证 县级 毕业证书 就读学校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44 经历公证 县级 经历证明 由从事单位提供
    人事档案 用人单位提供
    社保卡缴纳凭证 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出具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45 护照公证 县级 中国护照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46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县级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47 曾用名公证 县级 更名证明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48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县级 生父母的婚姻状态证明 民政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卫生部门 
    申请人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申请人生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代理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49 公证员执业许可 公证员执业许可 县级 公证员执业证 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人姓名与证件不一致时,出具曾用名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实习期间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材料 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
    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例如公务员减编证明、事业编制调转或减编证明、律师证注销证明、辞职手续等) 相关单位或政府部门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承诺书 公安部门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执业经历的,提交相应经历证明 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
    《公证法》规定应予以免职的文件材料(公证员调离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文件材料) 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
    公证机构录用或聘用证明(例如事业单位聘用名册、劳动合同、派遣合同、人事档案存放承诺书等) 相关政府部门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B\C证提供享受放宽地区政策的证明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
    考核任职需提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
    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有关证明材料 公证协会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
    原公职人员提交原单位考核证明或本人未被开除公职承诺书 相关政府部门
    5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县级 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5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县级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 教育部门
    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教育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相关单位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
    52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县级初审 县级 住所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53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县级初审 县级 拟任负责人的公证员执业证 司法行政部门
    54 证书遗失补证、损毁换证 公证员执业证书遗失补证县级初审 县级 省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新闻部门
    55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初审 县级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56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初审 县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免文件 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
    57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住所初审 县级 不动产登记证书 自然资源部门
    58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初审 县级 合伙人会议决议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向社会公告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的材料 新闻部门
    12.市财政局(16 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许可证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许可注销 县级 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财政部门(原证件收回)
    2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财政部门(原证件收回)
    3  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财政部门(原证件收回)
    4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典当行设立审批 县级 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5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县级 典当行注册地设区市监管部门关于该典当行近两年合规经营情况、年审情况说明及其设立分支机构意见的报告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典当行注册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两年该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典当行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典当行近两年纳(涉)税证明 税务部门
    营运资金拨付证明(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设区市监管部门关于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意见的报告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信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6 典当行变更审批 县级 所属设区市、福建自贸试验区监管部门审批事项批复文件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受让、新增或增资法人股东企业信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典当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受让、新增或增资法人股东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如未能达到股权变更条件的可补充提供股权变更时上一季度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受让、新增或增资法人股东近两年纳(涉)税证明 税务部门
    验资报告 验资机构
    设区市监管部门报送初审意见的报告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受让、新增或增资法人股东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受让、新增或增资自然人股东个人信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7 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注销福建省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 县级 县级、市级或省级(任选两种行政区域)登载拟注销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公告的报纸 报社
    8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 县级 企业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
    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
    9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县级 法人股东市场主体登记基本情况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人股东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
    法人股东纳税记录 税务部门
    自然人股东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
    法人股东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拟任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 教育管理部门
    拟任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
    设区市主管部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核意见的报告 设区市金融局
    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承诺书 设区市人民政府
    拟注册地县(市、区)主管部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意见的报告 县金融局
    拟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承诺书 县人民政府
    拟注册地县(市、区)主管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的营业场所书面验收报告 县金融局
    10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备案及换发经营许可证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备案 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市场主体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备案 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市场主体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受让法人股东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
    受让法人股东纳税记录 税务部门
    受让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受让自然人股东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
    12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备案 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市场主体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的营业场所书面验收报告 县金融局
    13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备案 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市场主体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参与增资的法人股东市场主体登记基本情况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参与增资的法人股东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
    参与增资的法人股东纳税记录 税务部门
    参与增资的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参与增资的自然人股东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
    参与增资的自然人股东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会计师事务所
    县级、市级和省级(任选两个行政区域)登载拟减资公告的报纸(原件各一份,最后一次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报社
    14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机构名称备案 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市场主体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5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市场主体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拟任用人员学历证明 教育管理部门
    拟任用人员个人征信报告 人民银行
    16 小额贷款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 县级 登载旧证作废公告的报纸(所在地市级及以上报纸,公告日距申请日5天以上) 报社
    13.市人社局(89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省级权限)(新设) 县级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
    不动产登记证 自然资源部门
    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省级权限)(变更) 县级 不动产登记证 自然资源部门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管局
    验资机构出具新的验资报告或者新财务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
    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省级权限)(注销) 被派遣劳动者的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县级 不动产登记证 自然资源部门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管局
    验资机构出具新的验资报告或者新财务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
    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注销) 被派遣劳动者的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
    不动产登记证 自然资源部门
    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新设) 县级 法定代表人学历证明 院校
    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明 院校
    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社保缴交记录 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域名注册手续及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手续 通讯部门
    办公场所(或者服务场所)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8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银行
    9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分立、合并) 县级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原学校财务清算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举办者(法人代表)、拟聘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 院校
    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的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会计师事务所
    各专业教师花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职称或职业资格) 人社、教育部门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
    校舍合格验收材料(含办学场所通过消防安全审查的材料) 消防管理部门和建筑行政管理部门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人社部门
    举办者(法人代表)、拟聘校长职称或职业资格 人社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
    10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变更、延续)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
    新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 院校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财产、债权债务财务清算报告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校舍合格验收材料(含办学场所通过消防安全审查的材料) 消防管理部门和建筑行政管理部门
    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的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会计师事务所
    增设专业教师职业资格证明 教育部门
    增设专业教师职称证明 人社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
    新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或职业资格) 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
    1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终止)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学校财务清算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人社部门
    1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新设) 举办者(法人代表)、拟聘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 院校
    举办者(法人代表)、拟聘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或职业资格) 人社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
    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的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会计师事务所
    校舍合格验收材料(含办学场所通过消防安全审查的材料) 消防管理部门和建筑行政管理部门
    各专业教师职业资格证明 教育部门
    各专业教师职称证明 职业资格评选部门或人社部门
    13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报备 县级 上级隶属法人单位《劳务派遣许可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不动产登记证 自然资源部门
    14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县级 社会保障卡 人社部门
    15 劳动关系协调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县级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医疗机构
    1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借用档案函件 社保、医保机构
    17 社会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县级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公安部门
    外国人有效护照 公安部门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公安部门
    户口簿 公安部门
    中国护照 公安部门
    外国人就业证件 科技部门
    居住证 公安部门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单位参保) 公安部门
    1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工资基金追加单 工资基金管理部门
    经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入编人员情况表 机构编制部门
    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社保经办机构
    1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县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20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县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任选其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任选其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1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 县级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成立批文 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成立批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 工资基金审批部门核定
    22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县级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有效证件 公安部门
    《承接工程通知书》(或《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者任选其一) 住建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三者任选其一) 住建部门
    《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者任选其一) 住建部门
    2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 县级 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注销批文 机构编制部门
    24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的材料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
    25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 县级 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注销批准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6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 县级 单位变更批复文件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27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 县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8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 县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社保经办机构
    人事档案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有档案保管权限的用人单位
    人事档案(办理退休的人员)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
    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材料 公安部门
    29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个人信息变更 本人档案专项审核认定材料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社保经办机构
    社会保障卡 人社部门
    3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 县级 变更后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公安、残联、民政等部门
    31 失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 县级 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 公安部门
    户口本 公安部门
    3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县级 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卡 人社部门
    33 养老保险服务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县级 退休申请人员本人档案 档案管理部门
    户口簿 公安部门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社保经办机构
    3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职)待遇申请 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卡 人社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退休)审批表 工资基金管理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退休)核减单 工资基金管理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退休批复 组织人事管理权限部门
    上山下乡知青登记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军人入伍登记材料及退伍或转业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招工(干)登记材料或者转正定级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人员调动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最早记载工龄起始时间的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35 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申请退休人员本人档案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有档案保管权限的用人单位
    36 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 申请退休人员本人档案 档案管理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报告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37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待遇申请 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卡 人社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退休)审批表 工资基金管理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退休)核减单 工资基金管理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退休批复 组织人事管理部门
    上山下乡知青登记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军人入伍登记材料及退伍或转业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招工(干)登记材料或者转正定级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人员调动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最早记载工龄起始时间的材料 工作单位及主管单位
    3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法院判决裁定文书 人民法院
    39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符合基本养老金恢复发放条件的材料 法院、监狱部门、公安部门
    4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县级 恢复养老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监狱管理局、人社部门
    4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县级 出国(境)定居资料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个人档案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有档案保管权限的用人单位
    4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核减单 工资基金管理部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殡葬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医院等
    定居国护照 申请人所定居的国家
    4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申领 参保人员本人档案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
    继承公证材料 公证部门
    4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退职人员申领 继承公证材料 公证部门
    4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县级 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卫健部门、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公安部门等
    46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县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4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接续地社保部门
    4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49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申请(涉及城居保)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转移信息核对表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5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县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51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申请(涉及企业保) 县级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接续地社保部门
    5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申请(涉及企业保)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5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户口簿 公安部门
    54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军地接续)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部队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部队
    银行受理回执 银行
    干部落户信函(与户口簿二选一)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
    结婚证 民政部门
    户口簿(与干部落户信函二选一) 公安部门
    5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军地接续)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银行受理回执 银行
    56 工伤保险服务 工伤认定申请 县级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部门或职业防治部门
    发生工伤的证明材料 根据情形,由公安部门、法院、民政部门、公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及医疗部门中的相应部门提供
    57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 县级 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部门
    死亡材料 民政部门、医院、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继承人公证材料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用人单位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58 丧葬补助金申领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行政部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或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行政部门
    死亡材料 民政部门、法院、公安部门、医院、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继承人公证材料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59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医院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劳鉴部门
    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 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行政部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或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行政部门
    死亡材料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医院、法院、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60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部门文书 人社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佐证材料 劳鉴部门
    拒绝治疗的佐证材料 协议医疗机构
    61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的等级审评确认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
    62 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的等级审评确认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
    康复专业医师、康复治疗师执业资格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
    63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县级 劳鉴部门书面材料 劳鉴部门
    64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门诊诊疗材料(含医疗(康复)治疗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 当事人向就诊的医疗机构
    住院诊疗材料(含医疗(康复)治疗票据、费用清单、医嘱单、出院小结) 当事人向就诊的医疗机构
    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公安部门
    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公安部门
    《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任选其一) 人社部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或认定工伤决定书,任选其一) 工伤认定部门
    65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部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或认定工伤决定书,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部门
    工伤职工的住院诊疗材料(含医嘱单、出院小结) 医疗机构
    66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工伤职工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票据 铁路、民航、交通、医院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部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或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行政部门
    门诊诊疗材料(含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 当事人向就诊的医疗机构
    住院诊疗材料(含出院小结) 当事人向就诊的医疗机构
    6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部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或认定工伤决定书,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劳鉴部门
    生效的调解书或仲裁书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法院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
    68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票据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记录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或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行政部门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部门
    69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 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人社部门
    70 伤残津贴申领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部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或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人社部门
    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人社部门
    变更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人社部门
    71 生活护理费申领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部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或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者任选其一) 人社工伤认定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人社部门
    变更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人社部门
    72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政策性补缴及中断性补缴) 县级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7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退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退费审批表 税务部门
    个人工资基金核减材料 工资基金管理部门
    74 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 县级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公安部门
    中国护照 公安部门
    户口薄 公安部门
    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二者选其一) 公安部门
    外国人就业证件 科技部门
    居住证 公安部门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有效护照证,二者选其一) 公安部门
    75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核减单(介绍信) 工资基金管理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追加单 工资基金管理部门
    军队文职人员核增材料(工资发放表或批准录用通知) 所在军队
    76 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 县级 办公场所(或者服务场所)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77 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事项书面报告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定代表人学历证明 院校
    办公场所(或者服务场所)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78 人力资源服务年度报告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人社部门
    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明 院校
    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社保缴交记录 人社部门
    办公场所(或者服务场所)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房产登记部门
    79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县级 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单) 院校/教育部门
    80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基本身份类证明 公安部门
    毕业证书 高等院校
    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发票复印件 保险公司
    就业创业证、失业登记材料 人社部门
    81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企业退休人员、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县级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驻外使领馆
    生存证明 香港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台湾民政事务署或当地公正机关
    与待遇领取人的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
    8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县级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中国驻外使领馆
    83 创业服务 创业补贴申领 县级 就业创业证 人社部门
    户口薄 公安机关
    毕业证书 高等院校
    84 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创业证》申领(失业登记年审) 就业创业证 人社部门
    85 失业保险服务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任选其一) 卫健委
    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任选其一) 民政部门
    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任选其一) 民政部门
    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任选其一) 公安部门
    结婚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任选其一) 民政部门
    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任选其一) 公安部门
    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任选其一) 公证部门
    86 生育补助金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 卫健部门
    出院小结 医疗机构
    医院有效收费票据 医疗机构
    社会保障卡 人社部门
    87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障卡 人社部门
    88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个人参保关系转移凭证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89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任选其一) 人社部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任选其一) 人社部
    14.市自然资源局(60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采矿权延续登记(县级权限) 县级 矿区范围图 第三方技术单位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第三方技术单位
    2  采矿权变更登记(县级权限) 矿区范围图 第三方技术单位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第三方技术单位
    3  新设采矿权登记(县级权限) 矿区范围图 第三方技术单位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第三方技术单位
    4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勘测定界材料 编制单位
    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级,镇(乡、街道)级 农转用批复文件 省政府
    乡镇出具的审查意见 乡镇政府
    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县级权限) 县级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依法应当经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
    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延期(县级权限) 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8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县级,镇(乡、街道)级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转用批复文件 省政府
    乡镇出具的审查意见 乡镇政府
    9  海域使用审核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县级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相关投资主管部门
    10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省政府
    拨地测绘报告 测绘机构
    11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省政府
    拨地测绘报告 测绘机构
    12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 县级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1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涉及变更的文件及图纸 第三方设计单位
    14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规划批准文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5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镇(乡、街道)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 县级 不动产权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7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县级权限) 县级 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生态保护方案 第三方技术单位
    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生态评估报告 第三方技术单位
    18  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县级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证明材料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19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权属来源材料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20  抵押权首次登记 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抵押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测绘报告 测绘单位
    21  查封登记 有权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 嘱托机关或受托机关自备
    协助执行通知书 嘱托机关或受托机关自备
    协助查封通知书(函) 嘱托机关或受托机关自备
    委托送达函 嘱托机关自备
    裁定书 嘱托机关或受托机关自备
    22  注销查封登记 协助执行通知书 嘱托机关或受托机关自备
    裁定书 嘱托机关或受托机关自备
    有权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 嘱托机关或受托机关自备
    委托送达函 嘱托机关自备
    2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24  预告登记的设立 抵押合同 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5  预告登记的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或规划部门
    项目建设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书 自然资源或规划部门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建设部门、自然资源或规划部门
    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自然资源部门
    消防验收意见书 住建部门
    门牌地址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
    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提交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材料 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2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或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出让或国家租赁补充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建(房管)部门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住建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权籍调查成果 测绘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门牌号码使用证书 民政部门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项目建设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门
    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法院、仲裁委员会、人民政府
    30  依职权更正登记 更正通知 登记机关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登记机关
    31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门牌号码使用证书 民政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或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自然资源或规划部门
    3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门牌号码使用证书 民政部门
    项目建设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意见书 自然资源或规划部门
    3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权籍调查成果 测绘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34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核 县级 预审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
    立项文件 发改部门
    3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县级 市政府会议纪要 市政府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发改部门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市政府
    36  矿业权抵押备案 抵押备案解除 县级 申请人矿权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7  采矿权抵押备案 申请人矿权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8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县级 技术人员学历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园林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39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县级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生产经营种类,新增生产种子的,应提交新增采种林分的林权证) 林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生产地点,新增生产用地的,提交权属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
    40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县级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生产经营种类,新增生产种子的,应提交新增采种林分的林权证) 林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
    相应的项目变更材料(变更生产地点,新增生产用地的,提交权属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
    41 采种林确定 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的确定 县级 产地检疫证书 林业部门
    42 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生产经营备案 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县级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业部门
    43 受委托生产经营种子的备案 县级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业部门
    44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 县级 《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原《植物检疫证书》、或海关出具的检疫单证、或无疫情县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林业部门
    45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新办核发(县级权限) 县级 《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原《植物检疫证书》、或海关出具的检疫单证、或无疫情县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林业部门
    46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县级 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报告中附专家审查意见)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47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县级 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报告中附专家审查意见)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审批部门初审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机构改革职能有划转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48 林业自然保护区内乡村建设审核   县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49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或设施审核 在林业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审核 县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50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车辆行驶证 林业部门
    51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草原权属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
    52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草原权属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
    5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县级 林木权属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权登记部门
    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4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新办审核(省级权限) 县级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工信部门、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民宗部门等
    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55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变更审核(省级权限) 县级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工信部门、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民宗部门等
    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56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延续审核(省级权限) 县级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工信部门、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民宗部门等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57 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工信部门、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民宗部门等
    58 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工信部门、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民宗部门等
    59 临时使用林地延续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工信部门、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民宗部门等
    60 生态公益林调整审查 生态公益林调整县级审核 县级 不动产权属证或林权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
    15.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1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2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省级权限) 县级 经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生态环境部门
    16.市住建局(51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升级 县级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第三方机构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人社主管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人社主管部门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工程中标通知书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安全生产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租用(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若为境外工程的,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首次申请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第三方机构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人社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人社部门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租用(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增项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第三方机构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人社主管部门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人社主管部门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技术负责人的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合并(新设合并)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人社部门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国有企业需提供) 建设行业
    技术负责人的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5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外资退出 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国有企业需提供) 建设行业
    6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跨省变更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人社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人社部门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住建部门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跨省)或市、县(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
    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国有企业需提供) 建设行业
    技术负责人的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7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的资质证书变更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人社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国有企业需提供) 建设行业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人社部门
    8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延续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第三方机构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人社主管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人社主管部门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租用(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9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人社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人社部门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国有企业需提供) 建设行业
    技术负责人的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人社部门
    跨省迁出证明 省外住建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人社部门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国有企业需提供) 建设行业
    技术负责人的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人社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人社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还需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国有企业需提供) 建设行业
    12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第三方机构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人社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人社部门
    技术负责人的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标准要求的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租用(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13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注销 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工商或住建主管部门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县级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需提交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15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省内变更受聘企业) 县级 职称证书扫描件 人社部门
    16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跨省变更受聘企业-外省调入) 职称证书扫描件 人社部门
    17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证书变更(其他业务情形) 职称证书扫描件 人社部门
    18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核发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局(房管局)
    19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局(房管局)
    20  商品房预售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局(房管局)
    21  商品房预售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局(房管局)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权限) 县级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
    23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县级权限)(核发) 县级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证明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住建部门
    24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 县级 用地红线图 自然资源部门
    规划总平图 项目所在地规划审批部门
    25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县级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结果公示单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开标记录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候选人公示单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
    异议处理答复 招标人
    26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_申请 县级 产品合格证 建筑起重机械销售方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质量监督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建筑起重机械销售方
    2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条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条件备案 县级 项目审批或核准或备案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 各级发改部门
    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书面材料 招标人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
    招标项目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工作安排表 (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 各级发改部门
    施工图(适用于施工、监理招标项目) 设计院领
    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文件(适用于施工、监理招标项目) 施工图审查机构
    招标所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勘察设计单位
    2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县级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
    联合竣工验收合格文书 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人防部门
    29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县级 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
    监管银行出具的企业白蚁保治基金到位材料 监管银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30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县级 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门或单位
    提交专职人员证书复印件(注: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各1名) 食药监管、卫健等部门出具,建筑工程类证书由住建部门出具
    31  房地产抵押合同备案 在建工程抵押备案 县级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住建部门
    32  房屋楼盘表备案 房屋楼盘表备案 县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规划总平图 自然资源局
    规划施工平面图 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住建部门
    33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县级 首次登记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建设局(房管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住建部门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自然资源部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住建部门、物业管理部门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材料,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材料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部门
    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 测绘单位
    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材料 抵押权人
    属于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应提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书面材料 当地征收安置机构
    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一份)原件(加盖企业章) 当地房地产协会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情况材料(原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
    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商品房总平面图 自然资源局
    拟售商品房的房屋面积实测成果材料 测绘单位
    现售商品房楼盘表 住建局
    房屋坐落材料及附图 自然资源部门等
    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的,原件) 抵押权人
    物业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 物业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一份)原件(加盖企业章) 当地房地产协会
    34  职称评审申报 土建专业技术职务转报(高级) 县级 评审委托书 委托评审机构
    专业技术代表作 杂志社
    学历证书 高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
    继续教育证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聘任书 个人所在单位
    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个人所在单位
    35  土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预审(初级) 县级 评审委托书 委托评审机构
    专业技术代表作 杂志社
    学历证书 高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
    继续教育证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聘任书 个人所在单位
    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个人所在单位
    36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转报 评审委托书 委托评审机构
    专业技术代表作 杂志社
    学历证书 高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
    继续教育证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聘任书 个人所在单位
    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个人所在单位
    业绩材料 业绩材料
    37  土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预审(中级) 评审委托书 委托评审机构
    专业技术代表作 杂志社
    学历证书 高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
    继续教育证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聘任书 个人所在单位
    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个人所在单位
    38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县级 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39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县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规划核准总平面图 自然资源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 城乡建设部门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的书面证明材料 招标代理机构
    4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审核 县级 房屋产权注销证明(房屋灭失时需要提供) 不动产登记部门
    4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_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审核 县级 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 施工单位
    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申请人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工程款发票 施工方工程款发票
    4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_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审核(一次性) 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 施工单位
    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专业部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施工方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工程款发票 施工单位
    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街道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4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_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使用审核 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 施工单位
    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施工单位
    工程款发票 施工单位
    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街道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4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_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付款使用审核 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街道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书 施工单位
    4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_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审核(首次划转) 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认说明 专业部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维修合同或者施工(安装)承包合同 施工单位
    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街道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4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_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审核(余款使用) 施工维修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报告 施工单位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审价报告 施工单位
    工程款发票 施工单位
    47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县级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发改部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规划核准总平面图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 城乡建设部门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
    48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县级 开标评标过程记录 招标代理机构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代理招标的) 招标代理机构
    49  泉州市房改房产权比例调整 泉州市房改房产权比例调整 县级 结婚证 民政部门
    相对应的房屋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部门
    50  公租房申请审核 泉州市_公租房申请审核 县级 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民政、公安、工会、部队
    属于低保在保对象、城市特困户、三级(含)以上残疾、县、区级(含)以上见义勇为、市级(含)以上劳模、驻泉官兵、烈属家庭等符合优先配租、配售的申请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单位)
    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教育、人社或申请人自备
    属于新就业人员类型申请人,需提供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与本地用工单位签订的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人事部门报到证 政府或申请人自备
    非本地户籍提交《居住证》、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公安、人社
    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调解书、生效的法院判决);未婚的提供个人婚姻承诺书;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 民政、法院
    51  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备案 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备案 县级 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人社主管部门
    技术负责人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 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或企业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
    17.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41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县级 供应站(点)负责人燃气专业培训证 燃气主管部门
    3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住建部门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具有特种设备检测资质的单位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具有特种设备检测资质的单位
    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业人员燃气专业培训证 燃气主管部门
    4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县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5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变更) 县级 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 不动产管理部门
    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
    6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延续) 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 不动产管理部门
    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
    7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 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 不动产管理部门
    8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 县级 所利用场地、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 不动产管理部门
    举办大会(活动)证明(有举办活动/大会才提供) 大会(活动)举办部门
    9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县级权限)(延续) 所利用场地、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 不动产管理部门
    举办大会(活动)证明(有举办活动/大会才提供) 大会(活动)举办部门
    10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县级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环卫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
    1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延续登记 县级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环卫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
    1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首次申请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环卫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
    1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首次申请 县级 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证明 公安部门
    1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延续登记 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证明 公安部门
    15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县级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环卫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
    16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级 规划红线图、平面图以及占补平衡说明(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交警、市政部门
    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绿地权属者出具
    现状绿化图纸(标注树木和绿地面积)、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实施计划和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 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交警、市政部门
    规划红线图、平面图以及占补平衡说明(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绿地权属者出具
    现状绿化图纸(标注树木和绿地面积)、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实施计划和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8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延续 县级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在有效期内)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9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新申请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应提供)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现状绿化图(附绿地面积、树木清单)、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明确项目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期限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0  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新申请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1  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延续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在有效期内)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2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新申请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应提供)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现状绿化图(附绿地面积、树木清单)、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明确项目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期限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3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县级权限)延续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在有效期内)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4  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新申请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5  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县级权限)延续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在有效期内)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6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县级 变更特殊车辆行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7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特殊车辆行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8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住建部门
    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住建部门
    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住建部门
    29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年审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年审 县级 《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燃气主管部门
    30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核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核 县级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燃气主管部门
    31  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年审 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年审 县级 《年度检验审核申请表》 通过系统申报后自动生成
    《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正、副本 燃气主管部门
    3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发改、水利等部门
    33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县级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发改部门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
    34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县级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
    3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
    36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
    37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
    38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县级权限)(延续申请)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
    39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40  河道采砂许可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县级权限)(初始申请) 县级 采砂船舶(机具)、设备证书复印件、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 交通运输部门
    41  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外的河道采砂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采砂船舶(机具)、设备证书复印件、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 交通运输部门
    18.市燃气公司(7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用气服务 用气复装申请 县级 产权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2  用气过户申请 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无房产证需提供经公证(或房产局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房产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3  用气用户信息变更申请 产权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非居民用户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用气报停 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拆迁协议或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5  通气点火 房产证(复印件,如果是已通过用气新装申请的用户,此项包括以下类型的材料无需再提供),如未办理房产证,需提供选房确认书或购房合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门
    6  获得用气(用气新装申请) 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拆迁协议或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7  用气销户申请 产权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19.市自来水公司(8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用水服务 获得用水(用水新装)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        公安部门
    2  水表校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3  用水复装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4  用水用户信息变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5  用水销户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6  用水报停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7  用水过户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        公安部门
    8  用水性质变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20.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58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汽车租赁企业经营许可 汽车租赁经营者《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补、换发 县级 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刊 市级以上报刊
    2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部门
    《机动车登记证》 公安部门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停车场地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3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县级 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第三方编制单位
    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检验证明 船检机构
    与具有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污染清除作业单位
    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第三方编制单位
    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评审机构
    作业单位对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 作业单位
    船舶国籍证书 交通运输部门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交通运输部门
    适装证书 交通运输部门
    保险文书 保险机构
    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交通运输部门
    4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县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变更设计论证报告 设计行业
    建设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发改部门
    初步设计修编文件(包括附件) 设计行业
    专家审查意见 专家组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含分项概、预算文件) 设计行业
    5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变更设计论证报告 设计行业
    建设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发改部门
    初步设计修编文件(包括附件) 设计行业
    专家审查意见 专家组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含分项概、预算文件) 设计行业
    6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国道、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级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审定意见) 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交通主管部门
    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门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交通质监部门
    7  县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审定意见) 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交通主管部门
    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门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交通质监部门
    8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审定意见) 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交通主管部门
    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门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交通质监部门
    9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级 土地使用证 自然资源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质监部门
    竣工决算报告 财审部门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发改部门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档案、环保部门
    10  县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 县级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质监部门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发改部门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档案、环保部门
    11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质监部门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发改部门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环保、档案部门
    1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补发 县级 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刊 市级以上报刊
    1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含扩大经营范围) 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部门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14  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 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部门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1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
    16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县级 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证明材料 运营服务商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罐体检测机构
    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驾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 自然资源部门
    17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新设) 县级 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 评审单位
    18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 评审单位
    19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延续) 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 评审单位
    20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注销) 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 评审单位
    21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 设计单位
    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审查会议纪要 审查单位
    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交通运输部门
    22  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项目的批准文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交通运输部门
    通航安全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 设计单位
    水上水下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评审机构
    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 施工单位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交通运输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申请港内进行采掘、爆破活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件(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公安部门
    23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县级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发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县级权限) 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刊 所在地报刊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银行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法人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证明材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部门
    25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县级权限) 县级 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第三方编制单位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交通运输部门
    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检验证明 船检机构
    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评审机构
    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第三方编制单位
    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评审机构
    作业单位对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 作业单位
    26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 县级 机动车登记证 公安部门
    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报废证明 商务部门
    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交警部门
    计价器检定证书 计价器检定机构
    经营使用权证 交通运输部门
    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刊 市级以上报刊
    2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 机动车登记证 公安部门
    车辆购置发票、税收完税证明 税务部门
    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刊 市级以上报刊
    28  船舶登记 船舶变更登记 县级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交通运输部门
    29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道路客运站站级验收 县级 经办人台胞证 公安部门
    投资人、负责人的台胞证 公安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住建、消防等部门
    30  道路客运站站级变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住建、消防等部门
    经办人台胞证 公安部门
    投资人、负责人的台胞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部门
    31  道路客运标志牌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的补发 道路客运标志牌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的补发 县级 市级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报刊
    32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核备案 农村公路项目法人资格审核备案 县级 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 职称认定部门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职称认定部门
    财务负责人、工程经济负责人职称证书 职称认定部门
    33  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 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 县级 经营场所、作业场地的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34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 县级 机动车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运营服务商
    罐体质量检验报告 罐体检测机构
    35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补证 机动车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36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转籍或过户 机动车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部门
    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交通部门
    车辆管理档案(含转籍单)(转籍档案为纸质版,无电子版,需归档整理。) 交通部门
    罐体质量检验报告 罐体检测机构
    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运营服务商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交通部门
    37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道路运输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罐体质量检验报告 罐体检测机构
    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 运营服务商
    38  货物运输配载经营者备案 货物运输配载经营者备案 县级 经营场所、作业场地的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39  货物仓储理货经营者备案 货物仓储理货经营者备案 县级 经营场所、作业场地的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40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县级 经营场地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4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变更(含2个子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变更 县级 经营场地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42  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县级 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43  《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变更和注销 《教学车辆证》配发 县级 机动车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登记证书(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44  《教学车辆证》补发 机动车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部门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材料 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
    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刊 报刊
    45  《教学车辆证》变更 机动车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部门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 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
    46  道路客运牌证的核发、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换发、补发 县级 市级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报刊
    47  道路客运班线暂停、恢复经营 道路客运班线暂停、恢复经营 县级 客运线路标志牌(为铝制铁牌,无电子版本,且班线暂停经营时需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 交通部门
    48  道路客运班线终止经营 道路客运班线终止经营 县级 客运线路标志牌(为铝制铁牌,无电子版本,且班线暂停经营时需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 交通部门
    49  道路客运企业变更备案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 县级 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总公司、分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同意函(该资料为纸质材料,无电子材料。) 交通部门
    5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变更 县级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
    教练场地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该资料为纸质材料,无电子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汽车厂商或经销商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人社部门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提供) 公安交警部门
    5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县级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
    教练场地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该资料为纸质材料,无电子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勘测设计机构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机动车检测机构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汽车厂商或经销商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人社部门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提供) 公安交警部门
    52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记录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记录 县级 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继续教育机构或企业
    53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县级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批复文件 发改部门
    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档案、环保、水保等部门
    土地使用证 自然资源部门
    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审计部门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质量监督机构
    54  道路货运站经营备案 道路货运站经营备案 县级 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住建等部门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 人社部门
    55  道路货运站经营场所变更备案 县级 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住建、消防等部门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证书 人社部门
    56  汽车租赁经营者变更地址 汽车租赁经营者变更地址 县级 停车场地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57  汽车租赁经营者新增车辆 汽车租赁经营者新增车辆 县级 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部门
    《机动车登记证》 公安部门
    58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县级 机动车行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登记证 公安部门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公安部门
    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交通运输部门
    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21.市农业农村局(39 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级 调运检疫要求书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
    产地检疫合格证 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
    2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县级 调运检疫要求书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
    产地检疫合格证 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
    3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县级 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  动物诊疗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级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农业农村部门
    5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县级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农业农村部门
    6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号牌申领 县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农机销售公司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7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迁出辖区的,还应交回原号牌) 农业农村部门
    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农机销售公司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检测机构
    8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登记证书 农业农村部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 农业农村部门
    9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农业农村部门
    10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转出辖区还应收回原号牌) 农业农村部门
    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农业农村部门
    1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农机销售公司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所购机具自带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检测机构
    12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延续) 县级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13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变更) 变更前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14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1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县级 身体条件证明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农业农村部门
    16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加准驾机型 身体条件证明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农业农村部门
    17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身体条件证明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18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县级权限) 县级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9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 县级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县(区)自然资源局
    20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 县级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县(区)自然资源局
    21  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兽用生物制品) 县级 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 学校
    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 人社主管部门
    22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 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 学校
    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 人社主管部门
    23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级 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 学校
    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 人社行政主管部门
    24  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 学校
    25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县级 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 人社主管部门
    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 学校
    26  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县级权限) 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 人社主管部门
    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 学校
    27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
    28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镇(乡、街道)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原住宅不动产登记证 (无发放旧宅基地权证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并按规划审批层高、层数、面积设计 标准通用图来源于县级住建部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申请人自备
    村民会议纪要(村级组织提供) 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建房申请公示材料(村级组织提供) 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村级组织提供) 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
    29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县级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农业农村部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农业农村部门
    畜禽养殖备案表 农业农村部门
    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控制机构近期出具的一、二类主要传染病监测合格报告 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或预防机构
    种蛋或精液来源单位的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
    技术人员学历证书 教育部门
    技术人员职称 人社部门
    3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县级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不动产登记机构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品种审定委员会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植物检疫机构
    31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品种证明材料 品种审定委员会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品种审定委员会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植物检疫机构
    32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不动产登记机构
    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 农业农村部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植物检疫机构
    33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品种证明材料 品种审定委员会
    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 农业农村部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植物检疫机构
    34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县级权限)新设 县级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大中专院校;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35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 县级 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教育机构
    36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教育机构
    环保证明 环保部门
    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提供新饲料证书复印件;新饲料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门
    3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 环保证明 环保部门
    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提供新饲料证书复印件;新饲料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门
    38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县级 《兽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生产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
    39  畜禽养殖场备案 畜禽养殖场备案 县级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农业农村部门
    22.市商务局(5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县级 船舶所有权证书 相关海事部门及渔业部门
    船舶有效的检验证书 委托船舶检验机构
    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变更 县级 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原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商务部门
    3 成品油零售规划确认 加油站、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新建、迁建、改扩建) 县级 明确由申请人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商务部门
    4 成品油零售规划确认 加油站、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新建、迁建、改扩建) 县级 明确由申请人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商务部门
    5 加油站、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延期 影响加油站建设的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向当地政府其他部门
    23.市文旅局(39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机构名称预审核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举办者资格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学投入材料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信用材料 可为“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打印的专项信用报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打印的查询结果、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全体从业人员健康材料 可为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或当年度体检报告
    全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资质文件 可为与教学内容相应的以下材料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明,中级及以上职称证明,教师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在省文旅厅、省文联审批备案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成员证明
    产权证明材料:需提供办学场地的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
    2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机构预审核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举办者资格文件 政府部门
    办学投入材料 可为银行验资证明(银行出具)或举办者的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信用材料 可为“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打印的专项信用报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打印的查询结果、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全体从业人员健康材料 可为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或当年度体检报告
    全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资质文件 可为与教学内容相应的以下材料之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明,中级及以上职称证明,教师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在省文旅厅、省文联审批备案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成员证明
    产权证明材料:需提供办学场地的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县级 房产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4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内资) 县级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由毕业院校、职称证书由人社部门、其他有效证明(能够体现艺术表演能力的证书、演出视频资料)
    5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内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 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公安部门
    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住建部门
    房产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6  营业性演出审批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县级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文旅部门
    原批准文书 文旅部门
    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消防监管部门、文旅部门
    7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外商、港澳台商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 房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部门
    8  内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 房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部门
    9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住建部门
    10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县级 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文件 文物部门
    11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县级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文件 文物部门
    12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县级 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申报文件 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
    13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 县级 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申报文件 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
    14  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 县级 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申报文件 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
    15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改变备案 县(市、区)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改变备案 县级 房产所有权证或管理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权凭证 产权证部门
    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部门
    16  个体演员备案、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个体演员备案 县级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 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能够体现艺术表演 能力的证书、演出视频资料)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门,职称证书由主管部门,演员资格证明由演出行业协会
    17  个体演员《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变更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 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能够体现艺术表演 能力的证书、演出视频资料)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门,职称证书由主管部门,演员资格证明由演出行业协会
    18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文化和旅游部
    19  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变更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文化和旅游部
    20  内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内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县级 消防批准文件或消防安全检查证明文件 消防监管部门
    卫生批准文件 卫健部门
    2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首次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县级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资质材料 人社部门
    22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 县级 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协调文件 无线电管理部门
    23  申请调整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技术参数 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协调文件 无线电管理部门
    24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县级 本级人民政府或党委宣传部批准文件 本级人民政府或党委宣传部
    25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本级人民政府
    26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首次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县级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材料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27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县级 产权证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8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有效期届满延续 产权证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9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县级 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
    资信材料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产权证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0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拟申请的体育培训机构名称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留的材料或者已经民政部门预审核的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
    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网上办事大厅或本单位所属行政服务窗口
    执教人员资质证明 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县级公安部门
    31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拟申请的体育培训机构名称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留的材料或者已经民政部门预审核的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
    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网上办事大厅或本单位所属行政服务窗口
    执教人员资质证明 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县级公安部门
    32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县级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从体育行政部门
    3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从体育行政部门
    安保方案及公安部门的报备或批复情况 公安部门
    34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县级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国家人社部门
    35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县级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结业证书 县级体育部门
    36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县级 成绩证明材料 赛事主办单位
    37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年检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年检 县级 原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县(市)区体育部门
    38 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备案 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备案 县级 体育场所的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9 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改建、扩建、整改后开放备案 县级 体育场所的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备案凭证 做出原许可决定的体育部门
    24.市卫健局(45 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县级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具备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卫健部门
    2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级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3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县级 使用场地产权证(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任选其一) 自然资源部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卫健部门
    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县级 使用场地产权证(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任选其一) 自然资源部门
    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县级 原《卫生许可证》 卫健部门
    6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新办) 县级 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7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县级 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 卫健部门,公安部门
    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法院
    法院裁判文书 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健部门
    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证明 卫健部门
    8  医师执业注册(新办) 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9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或学校
    10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新办) 县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诊所备案凭证》 卫健部门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卫健部门
    11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变更) 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卫健部门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卫健部门
    12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卫健部门
    13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认定(新办) 县级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
    参加相应专项技术培训证明或指定机构的进修证明 进修培训单位
    医师执业证书 卫健部门
    14  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资格认定(变更) 助产技术专业的进修证明或助产技术专业学历证书 毕业院校
    参加相应专项技术培训证明或指定机构的进修证明 进修培训单位
    15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资格认定(新办)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
    专项技术培训证明或指定机构的进修证明 进修培训单位
    医师执业证书 卫健部门
    16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资格认定(变更)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
    专项技术培训证明或指定机构的进修证明 进修培训单位
    17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县级 学历证书 毕业院校
    18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卫健部门
    培训合格记录和考核合格记录 卫健部门
    19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县级 申请人学历证书 毕业院校
    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所实习的医疗机构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卫健部门
    20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中医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县级权限) 县级 使用场地产权证(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任选其一) 自然资源部门
    21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县级权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卫健部门
    使用场地产权证(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任选其一) 自然资源部门
    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文件 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
    22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县级权限) 县级 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文件 医疗机构
    23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变更注册(县级权限) 县级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文件 医疗机构
    24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注销注册(县级权限) 县级 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 卫健部门,公安部门
    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法院
    法院裁判文书 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健部门
    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证明 卫健部门
    2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家庭户口簿 公安部门
    婚姻状况材料 民政部门
    收养证 民政部门
    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 残联或卫健部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卫健部门
    26  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户口簿(含子女页) 公安部门
    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 民政部门
    下岗证 人社部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等
    收养证 民政部门
    27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救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救助 镇(乡、街道)级 独生子女父母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 民政部门
    独生子女父母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卫健部门
    家庭成员死亡证明或伤病残三级以上的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残联部门
    28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书 卫健部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
    户口薄 公安部门
    29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镇(乡、街道)级 夫妻户口簿 公安部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卫健部门
    30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县级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医疗机构
    疾病证明和原始住院病历 医疗机构
    结婚证 民政部门
    31  义诊活动备案 义诊活动备案 县级 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卫健部门
    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部门的同意书 城管部门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文件 医疗机构
    32  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县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卫健部门
    33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县级 最近1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34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县级 《医师执业证书》 卫健部门
    35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 县级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件 人社部门
    36  托育机构备案 托育机构备案 县级 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妇幼保健机构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住建部门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第三方检测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7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县级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原签发单位
    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 公安部门
    38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_未领补领 镇(乡、街道)级 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 出生证明医疗机构,收养证民政部门
    39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备案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备案_迁址、扩项备案 县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健部门
    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出具的技术审核结果 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
    40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备案_首次备案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健部门
    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出具的技术审核结果 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
    41  生育服务登记 生育服务登记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登记对象双方户口簿 公安部门
    结婚证(未婚生育可不提供) 民政部门
    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民政部门或法院
    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或残疾等级证书 病残儿医学鉴定部门或残联
    死亡医学证明 医疗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机构
    42  诊所执业备案 诊所执业备案_新办 县级 房产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任选其一) 不动产管理部门
    43  诊所执业备案_变更 房产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任选其一) 自然资源部门
    44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遗失补发)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遗失补发) 县级 医师执业证书 卫健部门
    45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备案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备案 县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健部门
    2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14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生活困难复员军人定量补助 生活困难复员军人定量补助 县级 复员证 原服役部队
    户口本 公安部门
    2  带病回乡定期补助 带病回乡定期补助 县级 退伍证 原服役部队
    户口本 公安部门
    军队医院证明 部队医疗部门
    3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县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退伍证 原服役部队
    4  退役残疾军人抚恤金 退役残疾军人抚恤金 县级 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公安部门
    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或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个人档案或医院
    5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县级 烈士证明书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或公安部门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
    6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县级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或烈士通知书、烈士评定的批复 政府或军队
    7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县级 住院费用结算表 医院
    出院小结 医院
    住院发票 医院
    8  残疾等级评定 残疾等级评定 县级 致残经过证明 个人档案或医院
    退伍证 原服役部队
    原始医疗证明(原始医疗证明、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二选一) 部队医疗部门
    人民警察证 公安部门
    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部门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原始医疗证明、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二选一) 个人档案管理部门
    9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资格确认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资格确认 县级 残疾军人证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需长期医疗或独身一人或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 医院
    10  烈士评定 烈士评定 县级 牺牲情节材料 有关部门(政府)
    11  光荣牌更换、补发和恢复悬挂 光荣牌更换 县级 户口簿 公安部门
    12  光荣牌补发 户口簿 公安部门
    13  光荣牌恢复悬挂 户口簿 公安部门
    14  恢复抚恤优待 恢复抚恤优待 县级 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书 法院
    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待遇恢复审批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6.市应急局(17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申请 县级 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 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申请 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县级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应急管理部门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申请人无需提交,部门内部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应急管理部门
    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申请人不再提交,部门内部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应急管理部门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 工商部门
    变更后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
    8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申请 县级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发改或工信部门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住建部门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文件资料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9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县级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发改或工信部门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住建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1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县级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发改或工信部门
    建设项目规划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选址在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文件(长输管道项目除外) 省级工信、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发文
    1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发改或工信部门
    建设项目规划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选址在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文件(长输管道项目除外) 省级工信、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发文
    1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县级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住建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1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住建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14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县级 勘查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信部门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住建部门
    安全专篇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住建部门
    采矿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设计方案安全专篇 有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设计) 有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
    1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县级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16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县级 安全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
    1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县级 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
    27.市海洋发展局(49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渔港经营许可 三级渔港、内陆渔港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县级 渔港权属证书 自然资源部门
    渔港竣工验收批复 住建部门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二级渔港、避风锚地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渔港权属证书 自然资源部门
    渔港竣工验收批复 住建部门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  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渔港权属证书 自然资源部门
    渔港竣工验收批复 住建部门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县级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出售方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第三方机构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船检验证书注销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证书 公证机构
    拍卖确认书(应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意见) 人民法院
    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
    5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延续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6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补发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7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县级 最近12个月内在相应船舶上工作满3个月的报告 军队船员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
    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3个月或在校学习期间在船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报告 高校或企业
    军队任职鉴定/资历证书/交通运输船舶任职鉴定 军队船员管理部门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院校毕业证书 高校
    渔业船员培训记录 培训机构
    原渔业船员证书(仅职务或证书换发)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8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县级权限)延续 渔业船员技能知识更新培训记录 具有相应等级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9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水质检测报告 水质检测机构
    技术员的技术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证书发证单位
    10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变更)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1  渔业捕捞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海洋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 县级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2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内陆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3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补发(海洋渔船)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4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变更(海洋渔船)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5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补发(内陆渔船)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6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内陆渔船)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7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海洋渔船)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8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海洋渔船)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9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0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变更(内陆渔船) 申请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1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专用航标 县级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方企业
    航标设计文本 第三方机构
    22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方企业
    新航标设计文本 第三方机构
    原专用航标设置批准文件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3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批准部门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资质认定部门
    24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25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首次或重新申请 县级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6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换发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7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延续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28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补发 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29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变更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船名核定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文件材料 公安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0  渔业船舶所有权确认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变更 县级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变更文件材料 公安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船名核定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1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补发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32  渔业船舶所有权取得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船名核定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附办结海关手续) 进口管理部门 ,海关部门,进口渔船时须本项,其他购置不提交
    33  渔业船舶租赁关系确认 渔业船舶租赁确认 县级 承租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境外登记机关
    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农业农村部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文件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4  渔业船舶租赁证书补发 租赁双方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35  渔业船舶租赁合同变更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6  渔业船舶抵押权确认 渔业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 县级 抵押权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承转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7  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 抵押权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抵押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8  渔业船舶抵押权合同变更 抵押权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抵押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9  渔业船舶抵押权设定 抵押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抵押权人户口簿 公安部门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0  渔业船舶抵押权证书补发 抵押权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抵押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41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按业务核定范围) 改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 县级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批申请表 第三方机构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声明书 第三方机构
    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第三方机构
    图纸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单位
    42  制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批申请表 第三方机构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声明书 第三方机构
    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第三方机构
    图纸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单位
    43  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业务标识码的申请使用 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业务标识码的申请使用(近海渔船) 县级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4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审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年审 县级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5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审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6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与签署(临时检验) 县级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检验完工报告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47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初次检验、换证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完工报告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现有船舶检验证书 渔船检验发证机关
    48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署(年度检验、期间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渔业船舶检验完工报告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49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县级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2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册 县级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注册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 公安部门
    继承证明材料(仅对有财产性的遗产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机构
    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注册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4  企业登记注册(分支机构)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县级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
    5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分支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县级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6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 公安部门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7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8  企业登记注册(分支机构) 分公司设立登记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9  分公司变更登记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 公安部门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新设公司设立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变更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0  分公司注销登记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11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12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 公安部门
    13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
    1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1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 公安部门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1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
    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
    17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18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人更改姓名) 公安部门
    19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企业经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2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变更 县级 检验报告 检测机构
    2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变更 门牌号变更文件 当地街道办或公安部门
    22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权限)申请变更 县级 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23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24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权限)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25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权限)申请扩项 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2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县级 学历证明 教育部门
    身体健康证明 医疗机构
    27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县级权限)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身体健康证明 医疗机构
    28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新建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县级权限) 县级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检测机构
    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 检测机构
    29  计量标准器具复查核准(县级权限)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检测机构
    30  计量标准器具更换核准(县级权限) 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检测机构
    31  更换建标单位名称核准(县级权限) 建标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时被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32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县级权限) 县级 简单变更证明材料 当地街道办或公安部门(地址名称变更)
    3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县级(受市级委托办理)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各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各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部门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各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部门
    3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申请变更 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各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各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部门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各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部门
    35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县级 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 当地街道办或公安部门
    36  企业登记注册(分支机构)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县级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 公安部门
    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工会
    37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38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行政机关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
    39  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验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报社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0  公司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报纸样张 报社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报社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公司设立证明或存续公司变更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工会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 公安部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 人民法院
    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 公证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41  公司注销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人民法院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的不需提交) 报社
    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报社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
    42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县级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43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
    投资人姓名变更证明 公安部门
    投资人住所变更证明 公安部门
    44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45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县级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46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工会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工会
    47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
    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相应文件 行政机关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
    报纸公告样张 报社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48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注册 县级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行政机关
    报纸公告样张 报社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49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注册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 公安部门
    5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注册 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51  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县级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公证机构
    52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工会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3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司法部门
    54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县级 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专利证书原件作比对 国家知识产权局
    55  市场主体备案 公司备案 县级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56  合伙企业备案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57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县级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58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县级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59  个体独资企业备案 县级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60  个体工商户备案 县级 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
    61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备案 县级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62  分公司备案 县级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63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备案 县级 批准文件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6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县级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65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县级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人社部门、教育部门、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等
    66  证照管理事务 市场主体申请迁出登记 县级 迁入地登记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调档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7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 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报社
    68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自建网站)信息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自建网站)信息备案变更 县级 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信管理部门
    69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自建网站)信息备案新办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工信部ICP备案信息截图 通信管理部门
    70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县级) 县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健部门
    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1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市级(委托县级办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2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县级 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 教育部门
    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健部门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73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事项变更 新增仓库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拟变更的经营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74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 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 教育部门
    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人社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健部门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75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登记事项变更 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 教育部门
    76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县级) 县级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 教育部门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人社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健部门
    77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首次许可 市级(委托县级办理)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
    质量负责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
    78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变更许可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或者职称材料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
    79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新办 市级(委托县级办理)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
    质量负责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
    80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
    8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新办 市级(委托县级办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通信管理部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证明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通信管理部门
    82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变更 变更信息涉及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证明 通信管理部门
    29.泉州市医保局石狮分局(20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门诊费用报销 县级,镇(乡、街道)级 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医疗机构
    门急诊费用清单 医疗机构
    处方底方(处方底方或门诊病历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门诊病历(处方底方或门诊病历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2  住院费用报销 医院收费票据 医疗机构
    住院费用清单 医疗机构
    出院小结(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县级,镇(乡、街道)级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 常住人口登记卡)(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 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任选其一) 公安部门
    4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居住证(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公安部门
    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公安部门
    5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
    6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县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组织部等部门
    7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公安或社区居委会或单位
    8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单位新参保登记 县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
    9  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批准注销的文件 组织部等部门
    10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主管部门批文等变更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
    11  职工参保关系变更登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注明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材料、或由单位出具的死亡承诺等任一材料) 公安或社区居委会或医院
    火化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材料、或由单位出具的死亡承诺等任一材料) 公安或社区居委会或医院
    注明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或由单位出具的死亡承诺等任一材料) 公安
    单位出具的死亡承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材料、或火化证等任一材料) 所在单位
    12  职工在职转退休 退休人员个人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
    退休审核材料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13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产前检查费支付 县级,镇(乡、街道)级 医院收费票据 医疗机构
    费用清单 医疗机构
    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金融机构
    诊断证明(处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14  生育医疗费支付 医院收费票据 医疗机构
    费用清单 医疗机构
    出院记录 医疗机构
    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金融机构
    15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医院收费票据 医疗机构
    费用清单 医疗机构
    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金融机构
    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16  生育津贴支付 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17  产前登记 预产期材料 医疗机构
    18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县级 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定点药店购药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任选其一) 医疗机构
    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 医疗机构
    19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县级 医疗机构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任选其一) 卫健部门
    中医诊所备案证(医疗机构执业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任选其一) 卫健部门
    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任选其一) 卫健部门
    20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任选其一) 卫健部门
    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任选其一) 卫健部门
    30.市残联(11 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核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联部门
    福建省藉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
    辅具评估报告 专业评估机构
    非持证残疾儿童残疾证明 相关医疗机构
    福建省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
    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 县级 持证残疾儿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联
    非持证残疾儿童残疾证明 由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
    残疾儿童福建省藉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
    残疾儿童福建省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
    需要康复的建议证明 医疗机构
    教育部门和就读学校同意证明 教育部门就读学校
    3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报销审核 康复协议或入院(学)证明阶段性总结 相关机构的证明总结
    省外康复机构证明 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残联组织
    4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残联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
    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医疗保障部门
    5  残疾人证办理 残疾人证新办 县级 申请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残疾评定机构
    监护人的监护证明 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法院
    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
    6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申请人的户口簿 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残疾评定机构
    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
    7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
    8  残疾人证换领 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
    9  残疾人证迁移 户口迁移证明或新户口簿 公安部门
    10  残疾人证注销 残疾人及监护人的户口本 公安部门
    残疾人的死亡证明 公安、民政或卫健部门
    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明 公安部门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
    11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联
    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车辆合格证(或能证明车辆型号排量等信息的书面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商家
    31.市税务局(16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县级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居住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
    出入境信息 公安部门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县级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3  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修复 县级 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
    4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县级 不动产权属资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
    5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 交通运输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交通运输部门
    6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县级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复印件 公安部门
    7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县级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门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商务部门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航空管理部门
    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县级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部门
    9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县级 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 银行
    10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县级 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证书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门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省市县人民政府
    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门、林草主管部门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自然资源部门、林草主管部门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银行等部门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原件 税务师事务所
    11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县级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发票 开具发票单位或个人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 储蓄机构
    12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县级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 公安机关
    13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县级 单位介绍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
    14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县级 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税务部门
    15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县级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  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县级 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单位或个人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部门
    进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部门
    32.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8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个人新装用电 个人新装用电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2  个人充电桩报装 个人充电桩报装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3  企业低压新装用电 企业低压新装用电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4  企业充电桩报装 企业充电桩报装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发改部门
    5  企业高压新装用电 企业高压新装用电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发改部门
    采矿许可证(仅矿山类用户需要)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仅矿山类用户需要) 安全监察部门
    6  增加用电容量 增加用电容量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7  企业用电过户申请 企业用电过户申请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8  个人用电过户申请 个人用电过户申请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33.市消防救援大队(1 项)
    事项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出具单位
    证明事项
    主项名称
    证明事项
    末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县级权限)新办 县级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住建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指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文化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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