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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生成日期:2013-10-25
    • 标题:石狮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五项制度”
    • 发布日期:2013-10-25
    石狮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五项制度”
    时间:2013-10-25 08:16 阅读人数:1

    一、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开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石狮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五项制度”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和反馈制度、备案制度、责任制度等。

    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股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

    (四)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五)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内容。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六)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请的时间。

    (七)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挂靠局办公室)。

    2、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件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3、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15个工作日。

    四、审议制度

    (一)为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实效性,本机关政务公开事项须事先审议后方可公开。

    (二)政务公开事项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

    (三)政务公开审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各股室政务公开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拟实施公开的事项,交由股室负责人进行审核。

    2.股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发布和保密审核,同意后交政务公开办工作人员实施公开。

      3.业务分管局领导认为公开事项涉及本局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政务公开办工作人员实施公开。

    4.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

    五、评议和反馈制度

    (一)政府务公开工作评议和反馈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 评议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公开内容:是否合法、全面、真实、准确。

    2.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公开时限: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5.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6.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公众评议: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局长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放公开工作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代表评议:邀请民主评议行风代表、党风廉政监督员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调查了解等形式进行评议。

    (四)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五)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政务公开栏公布、寄发函件、上门回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六、备案制度

    (一)各股室、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拟实施政务公开的事项,应在公开之前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式二份)。

    (二)政务公开办负责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对政务公开事项逐项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收集整理备案资料,指定专人保管,按期归档存查。

    七、责任制度

    (一)各股室、司法所、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程序的;

    2.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3.违规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信息的;

    4.违规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5.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6.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7.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三)公开责任单位违反规定,由局监察室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1.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务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2.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务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3.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务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务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1.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2.及时改正错误的;

    3.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向局监察室申请复核。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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