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8-1300-2026-00041
- 发布机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25
- 标题: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环保〔2026〕9号
- 发布日期:2026-03-26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立足石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坚持依法监管、精准施策、减负增效、服务发展。推行清单化、差异化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到监管不缺位、不越位,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守“无计划不检查、无依据不进场”底线,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工作,严禁擅自增设检查事项、扩大检查范围、开展重复多头检查。
(二)规范执法流程。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亮证亮码、事前报备登记制度,执法人员进场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行政检查码,全程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留存影像资料,完善检查台账归档。
(三)优化执法效能。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执法模式,主动联动相关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破解多头执法、重复进场难题,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切实降低企业合规迎检成本。
(四)严守执法纪律。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严守廉洁自律底线,严禁吃拿卡要、滥用职权、选择性执法。建立问题整改闭环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督办、跟踪问效,既要严管严控环境风险,也要用心服务企业,护航营商环境提质升级。
三、其他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026年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6年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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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范围 |
计划抽查时间 |
抽查比例 |
抽查家数 |
承办 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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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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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1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1.《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 1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 15.《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16.《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17.《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1-环评制度落实情况 2-“三同时”执行情况 3-排污许可落实情况 4-水污染防治落实情况 5-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情况 6-固废(危废)处置情况 7-在线监控运行管理情况 8-环境应急管理情况 9-噪声污染防治落实情况 10-土壤污染防治落实情况 11-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情况 12-新污染物环境管理情况 13-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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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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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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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业务股室,执法大队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污染天气应急,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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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污染源信息库内的污染源 |
一般污染源1:5;重点污染源:每季度不少于25%;特殊污染源:每年不少于1次。 |
一般污染源1132家,重点污染源117家,特殊污染源51家,每季度动态调整。 |
执法大队 |
1.按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行政检查; 2.落实“环境监管一件事”要求,实行“一表通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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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行政检查 |
1.《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等。 |
对自动监控应联未联、自动监控设备或数据异常的,及时处置并结合线索情况开展现场执法,依法查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行为。 |
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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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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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重点检查重型柴油货车OBD屏蔽、刷机、尾气后处理装置篡改、不规范使用尿素以及尾气抽测等;机动车维修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等情况。 |
在用机动车,机动车维修单位。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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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与土壤环境股、执法大队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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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重点检查是否未经检验(监测)直接出具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检验(监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范等情况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经营主体)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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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与土壤环境股、执法大队 |
1.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2.按“综合查一次”专项检查计划实施行政检查(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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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重点检查: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氟氯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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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与土壤环境股、执法大队 |
1.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2.按“跨部门双随机”专项检查计划实施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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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重点检查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情况,贮存和处置等活动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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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与海洋自然生态股、 执法大队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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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行政检查 |
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重点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企业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是否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造成生态破坏。 |
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的企业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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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与海洋自然生态股、 执法大队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图斑核查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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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检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重点检查环境风险防范情况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
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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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与海洋自然生态股、 执法大队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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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重点检查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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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与土壤环境股、执法大队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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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重点检查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医疗废物产生(私立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企业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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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与土壤环境股、执法大队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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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涉重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
1. 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环固体〔2025〕51号) 2.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6〕1号) |
重点检查涉重企业废气、废水、土壤、地表水及底泥、地下水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涉重金属企业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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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与土壤环境股、执法大队 |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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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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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的涉及重点行业、重点敏感区域等问题的执法检查和执法任务;其他职能部门移交超标等监管线索核查;危废犯罪、监测造假、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机动车排放执法监管检查、污染源执法监测(测管联动)、移动源、新化学物质、新污染物、核与辐射安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查评估、污染天气应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污染溯源排查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部署的执法检查。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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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业务股室、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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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检查频次:县级每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计入年度频次上限,但应当控制合理频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行政检查,不计入年度频次上限。
2.业务股室与综合执法大队对同一检查对象均有检查计划的,及时协商后由一方独立检查或开展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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