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8-1200-2024-00013
- 发布机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9
- 标题: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石狮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环保〔2024〕12号
- 发布日期:2024-05-15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减少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24年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泉环委办〔2024〕11号)、《石狮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2024年空气质量整改提升方案的通知》(狮环委办〔2024〕3号)错误!数据源的域名记录中找不到合并域。错误!数据源的域名记录中找不到合并域。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巩固一次、二次油气回收治理效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开展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油气泄露管理提升等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履责、安全有序”原则,我市所有加油站对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标准规范,在202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造。
二、改造要求
1.有序开展改造。一是组织实施。各加油站经营企业应切实履行三次油气回收治理主体责任,结合各自加油站点实际,合理、有序开展改造,同时保障油品稳定供应。二是改造要求。三次油气回收治理设备应采用成熟、高效、适用的工艺,确保建成后能相应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20)相关标准要求,并可持续稳定运行。改造期间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有关规定,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
2.坚持严管优服。各油品经营企业应主动加快推进各加油站达标改造。生态环境局和商务局要加强对油品经营企业的服务、指导,及时帮扶、督促相关企业开展改造工作。对2024年9月底未完成改造或故意拖延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油品经营企业,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依法进行查处。
三、其他要求
各加油站改造完成后,由企业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及时向生态环境局报备,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抽测检查。
附件:石狮市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石狮市商务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林美华,联系电话:8308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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