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8-0500-2023-00036
    • 发布机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14
    • 标题: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福建泉州中联净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泉州市视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 发布日期:2023-11-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福建泉州中联净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泉州市视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7 16:14 阅读人数: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

    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福建泉州中联净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91350581MA3374E38C

    闽泉环罚〔20234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023913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再生塑料颗粒制造,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熔化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检查发现该项目挤出造粒机和废气收集处置设施在运行期间,车间内废气收集管道存在破损,有部分废气从管道破损处排出;喷淋塔及活性炭吸附设施使用不当。当事人再生塑料颗粒项目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肆拾叁元

    2.5143

    2023.11.14

    泉州市生态环境 局

    泉州市视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91350581MA337JKP7F

    闽泉环罚〔20234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023918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其位于鸿山镇信德隆国际标准厂房8号车间的项目主要从事反光材料生产,该项目的搅拌、涂布、热压复合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该项目生产车间未密闭,生产车间内有一台涂布复合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在运行;搅拌废气未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

    2.4500

    2023.11.15

    泉州市生态环境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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