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4-0600-2025-00035
- 发布机构:石狮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1
- 标题:石狮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外贸集聚区、跨境电商集聚区认定及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商务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11-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外贸集聚区、跨境电商集聚区认定及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狮市商务局
2025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外贸集聚区、跨境电商集聚区认定及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激发全市开放型经济活力,打造外贸发展生态,引导和支持全市外贸业态集聚发展,公平公正地开展创建认定及考核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外贸集聚区、跨境电商集聚区(以下统称“集聚区”)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外贸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设有独立运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专业集聚区等产业载体。
(三)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直接从事跨境电商经营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上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咨询策划、网络营销、信用认证、技术支持、业务培训、支付结算、仓储物流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机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活动推广的企业和机构。
二、申报与认定
(一)集聚区申报认定主体为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
(二)申报集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外贸集聚区。要具备有一个运营主体、一个创建目标、一支专业服务管理团队、一套运营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一个固定办公场所和一系列公共配套服务等“六有”创建内容和相关条件要求。
(1)运营主体。外贸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需在石狮市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有较强外贸相关业务管理经验。
(2)创建目标。外贸集聚区要结合功能定位,制定全年发展规划目标,包括但不局限于明确入驻有实绩的进出口外贸企业数量、年度招引自营出口企业和石狮市域外的外贸企业数量、年度进出口额等。申请认定前,外贸集聚区入驻的进出口外贸企业和相关的功能型服务企业不少于8家,外贸业绩规模要达到进出口不少于3000万美元(所有规模业绩按申报认定往前推算1年时间)。
(3)专业服务管理团队。外贸集聚区内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或机构,负责外贸集聚区运营建设等工作,能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原则上专职运营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3人。
(4)运营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运营主体要制定外贸集聚区运营和企业服务方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招商、业务培训、政策宣讲、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品牌建设、金融配套支持政策等服务,及时帮助或协助协调入驻企业解决经营过程遇到困难;要建立外贸集聚区日常管理等各项制度,并及时制度上墙。
(5)固定办公场所。外贸集聚区办公场所规模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鼓励外贸集聚区为区内企业提供临时仓储等功能服务场所。
(6)公共配套服务。外贸集聚区要引入银行、信保、船公司、货代、物流、检测认证、平台、供应链等服务单位入驻,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2.跨境电商集聚区。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跨境电商集聚区运营建设等工作。
(2)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特色明显,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配套服务要求,至少具备2种以上跨境电商服务功能(可提供不限于选品、软件、营销、运营、直播、仓储物流、支付结算、知识产权、金融、培训、法务合规等服务)。
(3)园区基础设施健全,具备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相配套的软硬件基础设施。规模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4)园区初步形成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园区年度跨境电商企业交易或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所有规模业绩按申报认定往前推算1年时间)。
(5)园区及入驻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自申请认定起的前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认定集聚区履行以下程序:
1.自愿申报。集聚区按照自愿原则,由运营主体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外贸集聚区
①石狮市外贸集聚区申请表(附件1);
②申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相关批准文件;
③集聚区年度发展规划方案;
④集聚区运营团队人员情况及佐证资料;
⑤集聚区固定办公场所情况,及提供的公共设施情况;
⑥集聚区运营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制度上墙照片证明;
⑦集聚区入驻的公共配套服务企业清单;
⑧集聚区已入驻企业清单、企业海关进出口数据等;
⑨运营主体提供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企业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
(2)跨境电商集聚区
①石狮市跨境电商集聚区申请表(附件2);
②园区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软硬件设施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体系情况、运营管理情况、入驻企业情况;
③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④园区进驻企业名单及跨境电商交易额或进出口业绩证明材料;
⑤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提供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与认定。集聚区申报实行滚动入库及动态管理,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给予认定;已认定为泉州市外贸集聚区、泉州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的,自动认定为石狮市外贸集聚区、石狮市跨境电商集聚区。
3.创建奖励。对认定的集聚区授牌,并在资金、政策、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集聚区高质量发展。
三、年度考核
(一)为激励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做优做大做强,制定《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3),已认定的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运营主体根据年度运营进展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向市商务局申请考核。
考核以年度为期间,采用每季度收集一次材料进行预审,全年再汇总审核。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按月度收集补充材料。
(二)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集聚区运营主体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送市商务局。申报材料包括:
(1)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申报表(附件4);
(2)对照《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提供佐证材料,包括进驻企业名单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集聚区运营主体可以每季度补充提交材料,但不能重复提交,当年度业绩证明材料仅限当年度有效。
2.考核。根据集聚区运营主体申请和申报材料,市商务局牵头按照《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对集聚区开展考核。
(1)季度考核:对集聚区运营主体已提交材料进行预审评分,作为当期奖励依据。
(2)年度考核:对各季度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对季度评分汇总核算,作为年度奖励或取消称号及授牌的依据。
3.奖励。
(1)考核得分达到65分的,则为优秀等次,满足奖励条件,每增加得分0.5分(在65分基础上)的,增加奖励15万元;考核得分封顶100分。
(2)考核得分达到45分以上、65分以下的,视为合格等次,保留集聚区认定称号。
(3)考核得分达到45分以下的,给予6个月改进期,改进期间保留集聚区认定称号;改进期后考核得分仍未达到45分的,取消称号及授牌。
4.兑现。
鼓励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运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提高兑现效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给予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运营主体奖励。
(本条款年度奖励资金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按提交材料顺序兑现,额度用完即止)
四、管理与评估
(一)市商务局负责集聚区的认定、考核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对辖区内集聚区的培育、指导和具体管理工作。
(二)经认定的集聚区要积极培育、招引相关企业主体,完善软硬件服务设施,建全运营管理机制,提升集聚区发展水平,定期按要求上报建设发展情况。
(三)已认定的集聚区其运营主体、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对已认定的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已认定的集聚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集聚区称号,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报送的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
2.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附则
(一)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认定及考核奖励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办法解释权归石狮市商务局所有。
附件:1.石狮市外贸集聚区申请表
2.石狮市跨境电商集聚区申请表
3.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4.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考核申报表
附件1
石狮市外贸集聚区申请表
|
申报主体(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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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区 名称 |
成立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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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主体地址 |
运营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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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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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社团组织 □民营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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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区负责人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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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团队人数: 人 |
集聚区进出口额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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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外贸企业和相关功能型服务企业数: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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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 我司提交的市级外贸集聚区申报相关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放弃认定资格,退回享受的政策资金支持。 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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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石狮市跨境电商集聚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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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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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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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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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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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时间 |
总投资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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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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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跨境电商企业数(家) |
具备跨境电商服务功能(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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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年度跨境电商交易或进出口总额 (万美元) |
|||
|
郑重承诺: 我司提交的市级跨境电商集聚区申报相关材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放弃认定资格,退回享受的政策资金支持。 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
序号 |
项目类型 |
主要项目 |
具体要求及得分标准 |
申报资料 |
分值上限 |
|
1 |
基础项目 |
集聚区规模 |
面积2000㎡-5000㎡得7分,5000㎡以上得10分。 |
实地查看+佐证资料 |
10分 |
|
专职管理团队 |
不少于3人,得8分;每多增加1人得1分。 |
实地查看+佐证资料 |
10分 |
||
|
2 |
服务成效 |
招引配套服务 |
招引入驻银行、信保、船公司、报关行、货代、物流、检测认证、平台、供应链等配套单位不少于5家;每家得3分。 |
租房合同 |
15分 |
|
开展服务活动 |
开展招引外贸及配套服务企业活动不少于2场;每场得5分。 |
开展招引活动的通知、现场照片 |
10分 |
||
|
3 |
贡献成效 |
基础规模 |
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进出口规模超8000万美元(按考核时间往前推算1年时间)。 |
入驻企业名单及其进出口额汇总表 |
15分 |
|
增量贡献 |
新业态重点企业(已认定集聚区有效期内,市场采购主体出口规模超1500万美元、跨境电商主体出口规模超900万美元)数量每增加1家,得0.5分(同一有效期内同一重点企业不重复计分)。 |
重点企业名单及其出口额汇总表 |
35分 |
||
|
4 |
公众评价 |
集聚区企业对管理机构的评价 |
对集聚区配套服务(政策对接、税务、法务、金融、物业等)、服务人员解决问题及时性和有效性、整体满意度等评价(评选前,抽取不少于60%区内企业填报评价表)。评价100-85分,得5分;84-75分,得3分;74-60分,得2分;60分以下不得分。 |
企业填报评价表 |
5分 |
附件4
石狮市外贸(跨境电商)集聚区考核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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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区名称 |
申报主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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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联系人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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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聚区基本 情况 |
1.基础项目 |
集聚区规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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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管理团队人数 |
人 |
||||||||
|
2.服务成效 |
招引配套服务单位 |
家 |
|||||||
|
开展服务活动 |
场 |
||||||||
|
3.贡献成效 |
入驻外贸企业数 |
家 |
|||||||
|
其中:年度出口规模超1500万美元的新业态企业 |
家 |
||||||||
|
年度进出口额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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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众评价 |
平均得分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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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评 分数 |
1.基础项目: 分,其中规模得分 ,团队人数得分 ; 2.服务成效: 分,其中招引服务单位得分 ,开展服务活动得分 ; 3.贡献成效: 分,其中基础规模得分 ,增量贡献得分 ; 4.公众评价: 分。 总分合计: 分。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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