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1200-2020-00005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24
    • 标题: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农〔2020〕16号
    • 发布日期:2020-03-05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3-05 16:25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强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衔接,强化生产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严格落实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海渔〔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石狮市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发〔2020〕4号)、《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海渔〔2020〕14号)要求,我市既要实行食用水产品“一品一码”追溯制度,又要试行合格证制度。这两者之间内在关联、并行不悖,互相促进、高度统一。为了更好地落实合格证制度,进一步强化生产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统一部署安排,坚持高标准要求,高起点谋划,创新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统筹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合格证信息化管理,督促水产品生产主体严格质量安全控制,有力提升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助推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行范围

      (一)试行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试行区域。全市范围。

      (三)试行主体。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食用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初级加工企业,鼓励散户参与试行。

      三、实施方法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推进食用水产品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并行,将追溯凭证与合格证进行衔接融合,一体运作。

      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食用水产品生产主体入驻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及时录入上传生产记录等相关信息,在上市销售前,通过追溯系统生成的养殖、捕捞、初级加工环节追溯凭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水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水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统一样式。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内容要求,将追溯凭证的名称、主要要素和基本样式与合格证进行衔接、融合,统一凭证样式,一证两用,通查通识。养殖环节、捕捞环节、初级加工环节的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样式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统一做法。食用水产品生产主体仍然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入驻追溯系统,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及时、规范、完整上传生产记录,生成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

      (三)出具方式。食用水产品进行交易时,应以购销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为单位,出具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包装的食用水产品,还应粘贴追溯标签。

      (四)承诺内容。食用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出具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时,必须承诺销售的食用水产品不使用禁用渔(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渔(兽)药休药期规定,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真实性负责;食用水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出具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时,必须承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真实性负责。

      积极推动生产食用水产品的散户,特别是养殖大户进行交易时出具合格证(附件4)。合格证试行期间,沿海各镇每年应当至少推动2家散户开具合格证。散户使用的合格证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发放,散户自行手写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1年备查。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配备合格证智能机,方便散户开具合格证。

      四、重点工作

      (一)立即部署启动。各相关单位要迅速行动,抓紧研究部署,全面启动试行工作。要明确具体任务、进度要求,画好时间表、路线图,挂图作战,确保合格证试行工作落实落细。

      (二)全面调查核实。要在前期已纳入追溯系统监管的食用水产品生产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食用水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库再次进行甄别比对,全面摸清,将新增的、遗漏的食用水产品生产主体全部纳入追溯系统监管。对名录库的食用水产品生产主体进行全面实地核查,切实做到应纳入尽纳入,不得瞒报、漏报。对于长期无法正常生产、无生产基地的水产品生产主体,经现场核实后,要及时从追溯系统中注销并上报我局,由我局向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相关工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做好食用水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库核实工作,各镇农业服务中心配合该项工作,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于4月3日前将核实后的名录汇总上报农业股,农业股审核水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库后于4月6日前上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

      (三)强化培训指导。在防疫工作结束后,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制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农业农村部编写制作的培训教材、培训视频,认真开展试行工作业务培训。要主动靠前,走基地、进企业,集中培训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确保培训工作有效落地。首先要组织培训实行“一品一码”的食用水产品生产主体,解读相关政策要求,讲明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的关联性,完成首轮全覆盖培训,充分发挥食用水产品生产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做好渔业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确保每名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相关技术推广人员至少接受1次专题培训,对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并行(合格证信息化管理)工作各项要点应知尽知。此项工作由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各镇农业服务中心配合。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深入农村一线,在生产基地、渔港、农贸集散地等重要位置和人流密集区域,通过印发告知书、张贴宣传彩图、悬挂宣传标语、制作专题展板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要求。要加强媒体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多种渠道,宣传报道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并行的相关要求,全方位进行宣传造势。要在重要时节、重点地段,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提高生产者、消费者知晓度和参与度。此项工作由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各镇农业服务中心配合。

      (五)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强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抽检、快检、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时,要核查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内容的真实性,检查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落实情况。此项工作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牵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镇农业服务中心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并行是一项全新制度创设,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有关单位要提升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行动自觉。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研究部署。市局相应成立推进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附件5),负责统筹协调试行工作。要建立推进工作责任制,统筹推进试行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生产指导,督促落实间隔期、休药期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确保职责范围内任务有效落实。

      (二)加强奖惩挂钩。要将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落实情况与生产主体项目资金扶持、品牌认定、参展资格、信用评定等进行挂钩,提高生产主体纳入追溯系统平台管理的积极性,对不履行合格证制度及“一品一码”制度相关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跟踪问效。要强化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并行工作的调研指导,深入生产基地开展全面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整改到位。要把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并行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相对应的绩效考核,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单位股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分别于2020年5月8日、8月7日、12月8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农业股。在推进合格证制度与“一品一码”追溯制度并行工作过程中,要开拓思路,创新管理办法,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报送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全市推广。

      联系人:刘伟荣,联系电话:82226822

      

      附件:1.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水产养殖)

         2.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渔业捕捞)

         3.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初级加工)

         4.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散户)

         5.推进水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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