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0600-2024-00037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3
- 标题: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农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06-19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关于耕地恢复和撂荒地复耕复种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耕地恢复按上级下发的年度任务;撂荒耕地复耕按上级下发任务。
二、时间节点
耕地恢复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撂荒耕地复耕按上级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分类整治恢复复耕。各镇(街道)要结合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耕工作,摸清各地块实际性质和撂荒原因,合理制定耕地恢复方案和撂荒耕地复耕方案,分类推进整治,并优先用于种植粮食。
(二)组织流转代种复耕。各镇(街道)可引导农户将拟恢复耕地地块和撂荒耕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统一组织复耕,相对连片的拟恢复耕地地块和撂荒耕地可委托国企、农业公司参与流转种植。
(三)多措并举推动复耕。立体条件较差的地块复耕可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推动列入低效用地整治工作;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各级发展粮食生产、撂荒耕地复耕等农业补助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为做好耕地恢复和撂荒耕地复耕工作,成立石狮市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镇(街道)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分类管理。耕地恢复和撂荒耕地复耕按启动期、验收期、管护期三期管理。耕地恢复启动期为耕地恢复工作启动、施工、群众补偿等,验收以通过当年年度变更调查后(按部“二下”数据)为标准,管护期以下一年度变更调查仍保持耕作属性为标准;撂荒耕地复耕分为三类,启动期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验收以通过上级审核为标准,管护期为复耕一年后仍保持耕作属性为标准。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各镇(街道)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期按类别予以补助(按实际完成亩数结算)。耕地恢复补助6000元/亩,启动期拨付50%,验收合格后拨付30%,管护期拨付20%;撂荒耕地复耕分三类,一类补助5500元/亩,二类补助3500元/亩,三类补助2000元/亩,启动期拨付50%,验收合格后拨付30%,管护期拨付20%。
五、其他事项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止,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石狮市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领导小组
2.撂荒耕地复耕类别
3.复耕复绿标准
4.石狮市耕地恢复资金补助申报表
5.石狮市撂荒耕地复耕资金补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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