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0600-2025-00008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6
- 标题: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农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02-26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石狮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国有农场、村集体耕地已集中流转承包的可按实际耕种面积核定补贴面积,按照“谁耕种、补给谁”的原则,由实际耕种者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或二轮承包耕地为基数,已确权的耕地按照确权面积申报,未确权的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申报,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根据本年度下达我市的补贴资金总量和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市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镇级审核、市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核实。根据石狮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村级登记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册村级登记表》),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补贴对象手机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以及基层小微权力群等农户方便知晓的方式公示公开7天并拍照存档;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清册村级登记表》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村分管负责人、村经办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清册村级登记表》上报所在镇。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村级每年在3月20日前核实更新。以后年度农户补贴面积及信息数据没有变化的可直接公示,户主、补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清册村级登记表》后进行公示。
(二)镇级汇总审核。各镇要认真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登记、申报、核实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清册村级登记表》内容、将核实无误的各村(居)清册信息汇总后填写《石狮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汇总表》(详见附件2)和《石狮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3),经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镇政府公章并正式发文,连同附件1、所有附件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各镇审核原则上要求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
(三)市级测算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全面确认各镇上报的《石狮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汇总表》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市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及时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国库拨付,市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应于6月25日前足额发放到户,上年结转资金要在当年统筹使用完毕。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五)系统录入信息。补贴资金确定后,各镇要及时将各村(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本信息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
三、职责分工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由市级负总责,不断完善市镇村三级工作体系,各级明确专人负责补贴发放工作。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2.市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局编制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补贴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
3.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加强信访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镇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健全档案管理。村(居)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所在镇留档。各镇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居)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四)强化政策宣传。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镇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由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和石狮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石狮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村级登记表
2.石狮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汇总表
3.石狮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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