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3000-2025-00056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12
    • 标题: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实施方案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农规〔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08-12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实施方案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08-12 16:30 阅读人数: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进一步夯实粮食生产基础,全面落实各级关于耕地恢复和撂荒地复耕复种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石狮市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修订内容按本《修改补充意见》实施,其他相关规定按原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一、《方案》第4部分“工作要求”第2项“强化分类管理”:“撂荒耕地复耕分为三类,启动期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验收以通过上级审核为标准,管护期为复耕一年后仍保持耕作属性为标准”修改为“撂荒耕地复耕启动期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验收以通过上级审核为标准,管护期为复耕一年后仍保持耕作属性为标准”。

      二、《方案》第4部分“工作要求”第3项“落实经费保障”:“耕地恢复补助6000元/亩,启动期拨付50%,验收合格后拨付30%,管护期拨付20%;撂荒地复耕分三类,一类补助5500元/亩,二类补助3500元/亩,三类补助2000元/亩,启动期拨付50%,验收合格后拨付30%,管护期拨付20%”修改为耕地恢复补助8000元/亩,启动期拨付50%,验收合格后拨付30%,管护期拨付20%,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额外按实拨付,当年度耕地恢复任务按照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等3个时间节点前完成的,每亩分别叠加补助4000元、3000元、2000元。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每亩再奖励2万元;撂荒耕地复耕补助5000元/亩,启动期拨付50%,验收合格后拨付30%,管护期拨付20%。

      三、删除《方案》附件2:“撂荒地复耕类别”。

      四、删除《方案》附件3 :“复耕复绿标准”。

      五、《石狮市撂荒耕地复耕资金补助申报表》增设一栏“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备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主体、市农业农村局各存档一份”修改为“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主体、市直单位各存档一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由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和石狮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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