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3000-2025-00061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4
    • 标题: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农规〔2025〕6号
    • 发布日期:2025-09-04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9-04 16:27 阅读人数:1

    各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社区治理服务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村办企业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规范农村集体企业管理,切实提升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水平,确保集体资金安全、资产保值增值、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农村集体经济全面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所称的镇(街道)是指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独立核算的村(居)民小组等;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农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二)农村集体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设立、参与设立并控股、多村联合设立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虽未控股但形成实际控制权的市场主体。农村集体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其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企业的规范管理进行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企业的规范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企业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监督管理。镇(街道)要建立农村集体企业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企业规范运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企业的规范运行承担主要责任,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农村集体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泉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泉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导则》《石狮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投资、设立、追加投资农村集体企业等行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三资”流失风险。

      二、健全农村集体企业管理机制

      (一)建立台账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经法定程序设立农村集体企业,并于登记后十日内向所在镇(街道)报送农村集体企业成立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公示材料、章程、收益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镇(街道)应整理成册存档,建立台账。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镇(街道)、各村(社区)应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农村集体企业设立变更、日常运行、农村集体“三资”投入、收益分配等重点信息,加强对农村集体企业涉及“三资”管理风险的研判。对于投入到农村集体企业的“三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更新信息,定期向所在镇(街道)报备。各镇(街道)要落实监管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跟踪农村集体企业涉及“三资”管理使用情况,防范“三资”流失风险。

      (三)规范运行管理。农村集体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诚信经营,接受市农业农村局、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农村集体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确保企业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农村集体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农村集体企业主要人事任免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可由农村集体企业自行任免,并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在镇(街道)备案。农村集体企业管理层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运营管理能力。

      (四)规范财务管理。农村集体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考核。农村集体企业应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农村集体企业应独立核算,单独开户,单独建账。农村集体企业应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镇(街道)村财代理中心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代理记账。农村集体企业应按月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等,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农村集体企业应当按月或按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报表,按年向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年度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探索激励机制。农村集体企业可聘请村级干部参与运营管理,任职方案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报所在镇(街道)审批。已领取市财政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领取固定报酬的村级干部在农村集体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领取报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制定农村集体企业绩效激励方案,以村集体所得年度收益情况为基础设定绩效考核目标,对管理层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绩效激励方案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报所在镇(街道)审批。绩效奖励标准应与所得年度收益挂钩,绩效奖励经费由农村集体企业承担。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层成员,应中止任期或不再续聘。

      (六)完善退出机制。农村集体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确需合并、分立、解散或整体转让、变卖、兼并的,由农村集体企业提出相关书面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及分配方案须报镇(街道)备案。对已经停止运营的农村集体企业,镇(街道)应督促依法做好清算,及时注销登记。

      三、强化农村集体企业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

      (一)规范事前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将农村集体“三资”投入到农村集体企业等重大事项,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小微权力”监督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所在镇(街道)审批。农村集体企业运营中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资产资源处置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企业要事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书面报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通过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程序。

      (二)明确收益分配。农村集体企业要在股份占比的基础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投资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小微权力”监督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所在镇(街道)审批。农村集体企业应严格落实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收益转入村集体账户,保障农村集体财产权益。

      (三)加强民主监督。农村集体企业要定期向村集体提交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运营及收益等情况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务公开栏、“小微权力”监督平台等渠道及时公开农村集体企业设立变更、人事任免、财务报表、集体资产使用管理、收益分配和审计报告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市农业农村局、镇(街道)应严格查处农村集体企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对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四)加强审计监督。各镇(街道)要把农村集体企业纳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范围,定期开展财务年度审计或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企业应至少每两年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一份由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向群众公布。

      四、附则

      (一)各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在本规定总框架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规定自 2025年10月4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日,由石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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