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0500-2024-00057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7
- 标题:2024年12月(石狮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第20批)
- 发布日期:2024-12-17
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 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1 |
2024/11/8 |
钱敏勇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上海青案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2024/12/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 |
2 |
2024/11/8 |
洪小花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蚊香案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2024/12/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没收27盒小神童蚊香销毁处理; |
3 |
2024/11/20 |
宋仉孙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芥菜案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2024/12/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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