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0500-2025-00004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0
- 标题:2025年1月(石狮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第2批)
- 发布日期:2025-01-10
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1 |
2024/11/11 |
谢国民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油菜案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规定 |
2025/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2750.00元(从轻处罚取中间值)。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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