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0500-2025-00009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0
- 标题:2025年4月(石狮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第4批)
- 发布日期:2025-04-10
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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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03-04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2025-04-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1625.00元(从轻处罚取中间值)。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伍元整(¥1745元)。 |
“双公示”链接地址:https://credit.quanzhou.gov.cn/#/double-publicity-info?creditCode=11350581MB1936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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