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内各科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要内容:按照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三)公开形式:局内各科室应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门户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档案室及机关资料室、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公开时限: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相关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本局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信息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有权向本局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信息: 1、本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2、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3、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时限和形式 1、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统计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2、获取统计政务信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等。申请书必须由本人签名或盖章。 3、本局收到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5、本局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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