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6-0600-2025-00007
- 发布机构: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7
- 标题: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文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10-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规范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7日
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5年9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鼓励和支持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本市已列入国家级、福建省级、泉州市级和石狮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三、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五、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使命精神和担当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提高传承实践能力,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六、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具体实施,一般每3年认定一批。因特殊原因可能影响到相关非遗项目传承存续的,可在未到期时进行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充认定或单独认定。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社会影响和群众认可度良好;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知识和核心技艺;应具有10年以上该项目传承经历;从事中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传承人还应当具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从事该行业的相应资质和条件,同时取得其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本市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师承脉络清晰连贯,培养后继人才;
(五)居住或长期工作在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长期在石狮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台湾、香港及澳门同胞申请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八、认定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公正合理,严格审查、客观评定;
(二)重点考察申请人所掌握知识技能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特性,以及申请人对保护传承的代表性、重要性和影响力;
(三)对于特别重要以及濒临消失、急需抢救保护的石狮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优先认定其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四)群体传承性强的石狮市市级及以上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申报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凡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履职不积极传承成效不突出的传承人和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报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九、申报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注明申报项目名称、申报人姓名、 并对申报目的、意义和申报人的成就进行说明,包括项目保护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意见);
(二)申报表(包括申报人基本信息、技艺特点、个人成就及对该项目的贡献、传承谱系、授徒传艺、持有该项目资料及实物情况等);
(三)申报人开展传承的图像、音频、视频等材料;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十、申请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由本人自愿向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报申请,项目保护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推荐名单,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推荐到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十一、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
十二、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建议列入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演示或技艺考核等环节;
初评意见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出推荐名单。
十三、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如对推荐申报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十四、公示期满后,由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召开会议研究,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后,提出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颁发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证书。
十五、专家评审会成员,应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或与推荐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回避。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
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
十六、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
(三)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十七、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维护所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二)密切关注项目生存状态,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开展保护、传承,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四章 管理办法
十八、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和完善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十九、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为其提供非遗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二)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鼓励、支持传承人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传承能力和水平;
(四)为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提供便利或其他支持措施;
(五)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文化交流和合作,鼓励和支持与台港澳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
二十、因年龄、身体等原因已无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传承人义务的丧失传承能力的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可申请退出传承人序列。
二十一、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二十三、石狮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其项目保护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由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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