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237-3000-2018-00014
    • 发布机构:中心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21
    • 标题: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入驻管理制度、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行政管〔2018〕21号
    • 发布日期:2018-08-31
    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入驻管理制度、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8-31 14:38 阅读人数:1

     

    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入驻管理制度、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考勤

    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进驻单位:

    为了加强新中心窗口管理,进一步优化服务水平,规范人员管理标准,突出机制引领作用,现对《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入驻管理制度》、《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入驻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版)

    2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考勤和请销假制度(2018年修订版)

     

     

     

    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8 821       


    附件1

     

    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入驻管理制度

     

    为加强常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为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特制订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入驻管理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入驻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好、审批业务熟悉、服务意识强、身体健康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从事行政审批、审核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暂不具备条件选派其他人员的,须严格控制并事先征得中心同意。

    二、入驻流程

    (一)各单位对选派人员进驻中心前应发函给中心管委会。

    (二)中心管委会对各单位选派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包括:工作人员身份、行政执法资格、行政许可(审批)业务知识掌握程度和计算机操作水平,所进驻窗口审批业务情况等,经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中心工作。

    (三)进驻人员到岗上班,须到中心投诉督查股报到,填写《窗口工作人员登记表》,做好考勤录入、制作岗位牌等手续。

    (四)窗口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对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中心窗口工作的,正式进入中心工作;不能胜任者,由派驻单位重新推荐人选。

    三、工作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心的领导和管理,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窗口规范要求和中心相关管理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其他工作。

    (二)对不符合基本条件、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等行为的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将其调离窗口,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换。调整期间要做好合理安排,工作不断档。

    (三)严格执行窗口人员AB岗制度,AB岗工作人员基本条件是同等条件,审批业务熟悉和服务意识强是必备条件。工作人员因故请假需他人临时顶岗的,由派驻单位负责安排B岗人员到窗口从事相关工作。

    四、调换、退出

    (一)窗口工作人员自正式进入中心工作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更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派出单位可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换:

    1.被派驻单位提拔使用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2.调离派驻单位的;

    3.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窗口单位在调整人员时,须提前一个星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原因、时间、现岗人员,以及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岗位职责。调换须经中心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对调换后新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试用。

    (三)窗口工作人员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中心建议派出单位予以调换;

    1.未能遵守中心各项制度,多次违反管理规定的;

    2.在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3.被群众投诉, 经查实确有过错或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的情况;

    4.由于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或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以退出中心:

    1.本窗口所承担的许可、审批事项被取消;

    2.本窗口被并入中心综合办公窗口的;

    3.其它窗口工作人员退出中心的情况。

    窗口工作人员退出中心必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出。

    五、本制度适合成建制股室进驻,单位整体进驻可参照执行。

    六、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制度建设,强化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顶岗人员及因季节性审批服务事项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等,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中心实行朝九晚五作息制度,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上班时间为8:45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3:1517:00。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条  中心实行每日考勤制度,每日上午上班、下午上班和下班共三次考勤。上午上班考勤的有效时间为7:458:45,下午上班考勤的有效时间为12:4513:15,下午下班考勤的有效时间为17:0018:00

    第五条  上下班实行人脸考勤,考勤以人脸考勤机记录为准。工作日内出现一次未录入人脸的,按旷工半天计;出现两次以上未录入人脸的,按旷工一天计。

    第六条  请假分为因公务外出登记、公务请假、事假、病假、正常休假等5类。

    公务外出登记指审批服务事项外出现场勘察、验收、检验、回单位开会、送资料存档等工作(2个小时以内的,以本单位的短信、会议通知等为准);

    公务请假指参加单位会议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时间在半天及以上的请假;

    正常休假是指婚假、产假、公休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窗口(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含)以内的,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的,经原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含)以内的,经窗口(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经窗口(单位)负责人初审及原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三)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登记,由窗口(单位)负责人审批,原则上一个月不超过5次。

    第八条  所有请假一律按规定程序报中心投诉督查股,由中心按管理权限批准,请假人员应当在中心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先不请假且事后不补交假条的、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按未请假处理;未请假离开岗位10分钟以上视为脱岗,超过2小时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请假应注明详细的请假事由, 因参加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的,需提供相关培训、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病假超过2个工作日的,需提供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病历;婚假、产假、公休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假期,需附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

    第十条  请假应由本人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的,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及时告知中心投诉督查股,事后再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落实AB岗工作制度和顶岗制度。凡是请假时间在半天(含)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安排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到窗口顶岗,顶岗人员到岗后,请假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为脱岗或旷工。

    窗口单位安排的顶岗人员,应当报中心投诉督查股备案。

    第十二条  进驻单位原则上不得抽调窗口工作人员回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确需抽调的应先与中心管委会进行协商,征得中心管委会同意,并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确保窗口不空岗且不影响工作。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员应按规定及时销假。

    第十四条  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会议、学习、考试等,纳入中心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投诉督查股负责对进驻窗口日常考勤进行汇总、按月统计、定期公布并纳入中心月度、年度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单位整体进驻的日常考勤由原进驻单位自行统计,中心管委会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并把考勤情况反馈给原单位。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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