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31-0200-2024-00011
    • 发布机构: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3
    • 标题: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积分入住”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住建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2024-05-23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积分入住”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16:03 阅读人数:1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2024年度“积分入住”工作程序,根据中共石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狮委人才〔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

      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积分入住”

      保障实施细则

      一、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房源情况

      2024年提供40套公共租赁住房。①地点:八七路宝源花园B2幢20套,面积:50㎡/套,租金标准:5.65元/㎡·月、800-960元/间.月(配置家具、家电等);②灵秀公租房1号楼20套,面积:30-80㎡/套,租金标准:8元/㎡·月、14.4元/㎡·月(配置家具、家电等)。选房顺序按人员类型积分高低排名确定。

      (二)申请程序

      申请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由符合新市民保障条件的新市民,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和《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等文件相关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1.《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石狮市新市民积分入住准入卡》;

      3.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申请购房补贴

      对符合“积分入住”保障条件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电子商务行业人才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购房资金补助(取得2024年度“积分入住”购房补贴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住房方可享受补贴)。享受购房资金补助的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以办理产权证时间开始计算)。所购买住房只限石狮市所辖区范围内,普通商品房购买时间以购房合同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在2024年3月15日之后,含3月15日);二手房以产权登记日期为准。2024年新市民积分入住计划补助指标60套,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计划补助指标6套,新闻行业人才积分入住计划补助指标4套,电子商务行业人才20套。

      (一)购买普通商品房。根据申请人申请期间户籍情况对积分入住购房补贴按两个标准执行。

      标准一:在申请期户口已迁入石狮范围的申请人,申获新市民积分入住购房补助金额具体为:①购买住房面积在90㎡以上-144㎡(包含144㎡),补贴金额12万元。②购买住房面积在60㎡以上-90㎡以下,补贴金额10万元。③购买住房面积在60㎡以下,补贴金额7万元(上述“以上”包括本数)。

      标准二:在申请期户口未迁入石狮范围的申请人,申获新市民积分入住购房补助金额具体为:①购买住房面积在90㎡以上-144㎡(包含144㎡),补贴金额8万元。②购买住房面积在60㎡以上-90㎡以下,补贴金额7万元。③购买住房面积在60㎡以下,补贴金额5万元(上述“以上”包括本数)。

      住房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建筑面积为准,补贴款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合同备案后给予兑现。

      申请程序:符合“积分入住”条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电子商务行业人才),提交下列材料:

      1.《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积分入住准入卡》;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件;

      3.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预购商品房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6.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二)购买二手房。根据申请人申请期间户籍情况对积分入住购房补贴分按两个标准执行。

      标准一:在申请期户口已迁入石狮范围的申请人,购买住房面积在50㎡以上(包含50㎡)的补贴金额5万元。

      标准二:在申请期户口未迁入石狮范围的申请人,购买住房面积在50㎡以上(包含50㎡)的补贴金额3万元。

      在办理产权过户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兑现补贴。

      申请程序:符合“积分入住”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电子商务行业人才,提交下列材料:

      1.《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积分入住准入卡》;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办理产权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迁移补充说明:未将户口迁入石狮的申请人按标准二申获积分入住购房补贴一年时间内(起始时间以颁发积分入住凭证时间为准),如户口迁入石狮,将根据标准一对差额进行补齐;申请人在申请兑现期间内,户口迁移出石狮范围的,按标准二兑现补贴。

      三、后续管理及退出机制

      (一)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长时间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租赁合同要约定符合以下主要情形之一时应退租:

      1.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2.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3.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5.承租人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的;

      6.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二)取得新市民“积分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指标,租赁期限为三年,租赁期限到期后需重新参加当年度积分标准计分,符合标准者续签租赁合同,如不符合积分标准者应及时清退。

      (三)已领取“积分入住”购房补贴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如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办理退房的,应先退还全部购房补贴款。

      (四)已领取“积分入住”购房补贴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如因特殊原因需在限售期内解除限售的,经市积分办同意并退还全部购房补贴款后,才可解除限售。

      (五)属于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积分入住”购房指标的商品房,市住建局将获得积分入住购房补助资格人员名单及其所购房屋信息(合同号或权证号、房屋坐落)以书面函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些房屋上市交易时间进行限制。

      (六)往年已获得积分入住购房补助资格但未兑现人员,2024年可再次申请积分入住购房补助。

      (七)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如已享受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商品房购房补贴的,不得再重复享受“积分入住”购房补贴。如遇申请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由市积分办会同市住建局研究确定其申请资格。

      (八)已获得“积分入住”购房补贴资格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在补贴兑现期内,应在石狮(符合积分政策规定的单位)稳定就业(如变更工作单位,需在现工作单位就业3个月以上),且无失信及犯罪行为,否则将不予发放购房补贴款,由市积分办负责审查。

      (九)已获得“积分入住”购房补贴资格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在补贴兑现期内,如申请单位改制或性质发生变化,不符合积分管理规定的,将不予发放购房补贴款,由市积分办负责审查。

      四、其他

      (一)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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