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31-0200-2026-0007
    • 发布机构: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02
    • 标题: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多类人才“积分入住”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住建规〔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07-02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多类人才“积分入住”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6-07-02 09:22 阅读人数:1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积分入住”工作程序,根据《中共石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狮委人才〔202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多类人才“积分入住”保障实施细则

      一、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房源情况

      公租房房源投放数量和租金标准将根据当年存量公租房项目实际可供应房源情况动态确定,主要包括:宝源花园B2幢公租房(面积 50㎡/套)和灵秀公租房项目(面积:38-60㎡/套)。选房按申请人对应人才类别积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挑选房源,申请人需结合家庭实际居住人口规模匹配对应户型。

      (二)申请程序

      满足新市民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公租房承租申请,工作人员对照《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完成资格核验,申请时需完整提交以下材料:

      1.《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新市民积分入住准入卡;

      3.全体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补贴申领政策

      符合“积分入住”保障标准的新市民、高校技校及公共科研人才、新闻传播与旅游人才、电商行业人才,在石狮市域范围内购置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购房资金补助。年度补助指标额以市积分办发布的年度积分服务项目指标公告为准。

      核心前置要求

      1.必须在取得当年积分入住购房补贴名额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购房,方可享受补助;

      2.申领补贴的房屋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5 年内禁止上市交易;

      3.新房认定标准:在住建部门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网签备案时间不得早于每个年度3月15日);二手房认定标准:完成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

      (一)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标准

      补贴分两类标准,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户口是否落户石狮划分:

      标准一:申请阶段户籍已迁入石狮

      1.建筑面积 60㎡以下:补助 7 万元;

      2.建筑面积 60㎡(含)至 90㎡:补助 10 万元;

      3.建筑面积 90㎡(含)至 144㎡:补助 12 万元。

      标准二:申请阶段户籍未落户石狮

      1.建筑面积 60㎡以下:补助 5 万元;

      2.建筑面积 60㎡(含)至 90㎡:补助 7 万元;

      3.建筑面积 90㎡(含)至 144㎡:补助 8 万元。

      房屋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标注建筑面积为准,完成购房合同备案手续后即可提交办理补贴兑付。

      新房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1.对应人群专属积分入住准入卡;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本、居住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4.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二)二手住房补贴标准

      仅针对建筑面积 50㎡(含)以上二手房发放补助,分两档执行:

      1.户籍已落户石狮:一次性补贴 5 万元;

      2.户籍未落户石狮:一次性补贴 3 万元。

      完成过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提交办理补贴兑付。

      二手房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1.对应人群专属积分入住准入卡;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本、居住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存量房交易买卖合同复印件;

      4.过户完成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迁移补差补充规则

      申请人申领补贴时户口不在石狮、按第二档位标准核算补助的,自积分入住准入卡核发当日起 1 年内,将户口迁入石狮本地,可向市积分办申请补足两档补贴差额;若补贴兑付前户口迁出石狮,统一按照第二档位发放补助,不予补差。

      三、后期管理与退出约束机制

      (一)公租房使用规范与退租情形

      公租房仅限承租人家庭自住,严禁对外转租、出借、长期空置或用作经营场所。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承租人须主动办理退租:

      1.本人或家庭成员新增自有住房、继承或受赠房产、承租其他住房;

      2.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或私自变更房屋使用用途;

      3.无合理理由房屋连续空置满 3 个月;

      4.无故拖欠租金累计 3 个月及以上;

      5.私自改动房屋原有建筑结构;

      6.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条款。

      (二)公租房租期管理

      积分入住公租房单次租赁期限为 3 年,租期届满后,承租人需重新参与当年积分核算,积分达标可续签租赁合同;积分未达当年标准,须按期腾退房屋。

      (三)购房补贴返还相关规定

      1.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人员,若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办理退房手续,需全额退还已领取补贴资金;

      2.补贴房屋限售期内,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限售交易限制的,须经市积分管理办公室审批,且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办理解限手续。

      (四)限售登记管理流程

      市住建局每年将获得购房补贴资格人员、对应房屋的坐落、建筑面积等情况整理成文,函告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些房屋上市交易时间进行限制。

      (五)往年未兑现名额处理

      往年已取得积分购房补贴入围资格、但未实际申领补贴的人员,在下一年度可重新提交补贴申请。

      (六)补贴享受限制规则

      1.夫妻双方仅能共同享受一次积分入住购房补贴名额,双方均符合政策条件的,只能由其中一人单独申请;

      2.夫妻任意一方此前享受过住房保障、购房类补助政策的,家庭整体不得再次申领本积分入住购房补贴;婚姻关系变更等特殊情形,由市积分办联合住建局共同判定申请资格。

      (七)补贴发放审核要求

      取得补贴名额至资金兑付前,申请人需持续在石狮合规参保就业单位稳定工作;更换工作单位的,需在新单位连续就业满 3 个月,同时无失信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不满足以上条件,不予发放补贴,由市积分办负责核查。

      (八)单位资质变动处理

      补贴兑付周期内,申请人所在单位发生改制、主体性质变更,不再符合积分政策认定标准的,停止发放购房补贴,核查工作由市积分办负责。

      四、其他补充说明

      1.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2.本文件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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