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31-2500-2019-00080
    • 发布机构: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3
    • 标题: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住建〔2019〕137号
    • 发布日期:2019-08-23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8-23 14:28 阅读人数:1

        一、总则

      1.为规范全市村集体建设项目基建程序,维护村集体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全市范围内村集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村集体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村集体资金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村两委会是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依照民主管理的原则成立建设项目筹建组,切实履行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对建设项目确立、工程概预算、招投标、施工管理、验收决算、资金管理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村集体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终身负责制及党风廉政责任制等制度。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4.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立,应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提交项目建议书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镇人民政府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辖区内的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督促、指导各村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招投标。镇纪检监察部门、村民代表依法对村集体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二、招标采购的范围和标准

      6.全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7.招标、采购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符合(1)、(2)、(3)规定的,必须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执行市级公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4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6)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符合(4)、(5)、(6)规定的,称为小规模建设项目,应采用镇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7)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8)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9)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符合(7)、(8)、(9)规定的,工程施工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

      (10)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以下的。

      (11)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

      (1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

      符合(10)、(11)、(12)项规定的,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符合安全生产等条件的单位为承包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招标:

      ①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经村委会研究,并将两委会研究确定过程材料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并须在灾后10天内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作出说明,并补签合同。

      ②资金补助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认为不需要招标的。

      村级组织不得以该条款规避招标,严禁肢解项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小规模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程序

      8. 符合7(4)、(5)、(6)规定的,称为小规模建设项目,应采用镇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流程如下:

      (1)确定项目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书及招标文件。

      (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其中施工控制价的计算公式为:发包价=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K)+招标控制价中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K值为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的幅度。现阶段的K取值范围为:

      ①装配式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为5%以内;

      ②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装配式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除外)为10%以内;

      ③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工程为12%以内;

      ④其他工程为10%以内。

      (3)货物及服务类、施工类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应提交村两委会研究通过,并向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4)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石狮日报》发布,并在镇政务公开栏与村务公开栏上登载。

      招标人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接受投标人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自报名结束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5日。

      (5)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①开标评标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②服务及货物类的评标办法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③评标办法可以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中的简易评标法,但招标时效按此文规定执行。

      ④开标会议由村委会主持,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及村务监督小组应派人出席开标会议。 

      ⑤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价等信息应在镇政务公开栏与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中标结果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方可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⑥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日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将评标资料与合同书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①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③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④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⑤开标定标后,所有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权利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石狮日报》发布,并在镇政务公开栏与村务公开栏上登载,招标人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接受投标人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并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可以调整招标方式。

      四、非公开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程序

      9.符合7(7)、(8)、(9)项的项目招标流程:

      (1)确定项目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造价预算书及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需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其中施工招标控制价的计算公式为:发包价=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K)+招标控制价中不可竞争项目造价。K值应在工程预算价、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比工程预算价下降4~12%。

      评标办法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形式或随机抽取形式确定中标单位。

      (3)投标邀请。业主单位可邀请不少于3家的有资质的施工、服务单位进行投标,邀请单位的名单提交村两委会研究通过,在镇政务公开栏与村务公开栏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进入开标流程。

      (4)开标会议由村委会主持,村务监督小组应派人出席开标会议。

      (5)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价等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中标结果公示3天。

      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经公示3天无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向第一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村委会按照所在镇规定的备案清单及时到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签署备案。

      10.符合7(10)、(11)、(12)规定的招标、采购流程:

      鉴于项目较小,可采用简易的方法实施。项目的确定可直接由村两委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确立项目。村两委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预算等单位进行设计、预算,或采用简易的图纸、报价;委托有资质的服务、施工单位进行采购、施工。

      所委托的单位需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方可签订合同。村委会按照所在镇规定的备案清单及时到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签署备案。

      五、施工管理

      11.村集体建设项目的基建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工程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禁不合格材料和设备进入工地。

      12.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涉及设计修改的,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书。

      13.允许建设项目进行必要性的增减,项目未超过预算造价10%或增加合同价10万元以下的,应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书内容及估算价格,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项目超过预算造价10%或增加合同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要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并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所有建设项目增减部分结算时以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结算为准。

      六、验收结算

      14.工程完工后,村两委会应组织技术人员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竣工资料必须完整保留备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村两委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建设的有关材料报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15.工程竣工验收后,村两委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结算,并在村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

      16.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合同留存保修金外应及时付清工程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

      七、资金管理

      17.村集体建设项目的资金,应严格按照《石狮市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规定》执行,设立建设项目专门台账,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工程拨款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按时支付。

      18.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镇人民政府、镇纪检监察部门及村民代表有权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受理投诉

      19.镇村集体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本辖区内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

      投诉人应是招标项目的利害关系人,投诉应采用书面方式,并署真名(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明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接到有效投诉的,应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

      20.受理投诉的单位收到投诉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诉。

      九、责任追究

      21.在村集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党委、人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1)村集体建设项目违反本规定不进行招标或采购发包的,或将应招标的项目肢解发包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负责村集体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与承包人相互串通勾结,损害村集体利益的。

      (3)挪用、截留、侵吞工程建设资金的;多估冒算虚构工程造价,或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

      (4)对村集体建设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村集体建设项目基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22.各镇可结合实际,在本规定总框架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3.全市社区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24.本规定由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14〕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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