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4-1000-2013-00001
    • 发布机构:宝盖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7-01
    • 标题: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 备注/文号:宝委综〔2013〕23号
    • 发布日期:2013-07-01
    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7-01 09:50 阅读人数:1

      各村(社区)党支部、各村(社区居)委会: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增强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业部和监察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石狮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现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条件下,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为前提,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以村组行政区域和自然区域为单位而设置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和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镇、村、组三级所有的集体企业。本规定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贸市场、股份公司等村集体企业在内,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规定。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没有委托镇村财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帐、核算的,应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4、各村(社区)党支部、各村(社区居)委会、各村(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完成后,股份制公司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推选现任村“两委”成员担任董事会董事,及时推选现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的监事会监事,及时变更董事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行使职务、履行职责。

      二、现金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一)开户单位现金支付范围:

      个人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其他支出。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前款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按照3-5天日常经济活动所需核定。

      (三)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现金应于当天缴存银行账户,不得截留现金,不得坐收坐支。

      (四)定期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现金进行盘点,按月(或季)取得银行对账单,监督村集体资金是否真实、安全、完整。

      (五)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三、固定资产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立资产台账的单位,明确资产的使用人、保管人,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时准确登记固定资产的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定期组织盘点,按季(年)与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折旧方法和范围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批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一定时间后,确需变卖和报废的,应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作为村务公开内容予以公布。报废时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⑴原值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必须由村支书、主任共同签字(盖章),村书记、主任为同一人的,应指定一名专职村委或副主任签字(盖章);⑵原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应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通过;⑶原值在20000元以上的,应先由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执行,同时上报镇(街道)财政所备案。

      四、逐步推行预决算制度

      (一)每年初,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全年的收入、支出、分配计划,交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于2月底前报镇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每年末,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编制村财务年度决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张榜公布。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预算执行。其中3万元以上的大笔经济活动,应按“一事一议”办法,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审议通过,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没有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同意,并按预算程序调整后方可列支。

      五、规范收支审批程序

      (一)完善凭证审批手续。收入凭证应由经办人、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三人分别签名;支出凭证应由经办人、证明人、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书、村委会主任两人联签)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四方分别签名确认。

      (二)实行财务支出限额审批制。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具备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印章、收款人签字等要素),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同时由证明人签字后,交给报账员办理报销手续,报账员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或加盖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由报账员退还经办人,收回支出的款项,同时调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依照款项数额按审批权限送审: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村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应经村支书同意,实行村支书、村主任联签制;5000元以上的,要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同意,由村支书、主任联签并附会议记录。

      村民小组财务支出时,先由村民小组长负责核实签章后,按村财务支出限额审批程序送审。

      (三)实行村级报账审核制度。受理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村财务预算内容,手续、印信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

      (四)建立未结算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不得截留收入、支出凭证。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交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按程序记结;审核未同意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六、严格收入管理

      村集体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村集体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入账核算,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一)每年初,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入预算和各项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整理归类,制定收入预算明细表;同时建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全面监控经济收入来源。

      (二)每月末,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当月实际收入的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未入账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三)每年末, 村集体经济组织逐一核实当年实现的收入以及增减情况,按有关程序通过后,张榜公布。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没有兑现的要入账,应记入应收账款,作为村级债权。

      七、严格支出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应本着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一)村级土地收益资金的使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原则上用于村集体福利事业和经济发展。

      (二)实行管理费支出限额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由村集体按照年度或者任期拟定,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当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八、规范票据管理

      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税票或财政专用发票),不准涂改,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无据收付款。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应取得税票又确实无法索取税票的,由经办人在收款收据上签上“索无税票”字样以示负责;如支出数额在500元以上的,应在取得的收款收据上记录提供商品或劳务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其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以便验证。

      九、严格负债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一般不得举债。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确需借款的,应当由提出方案,落实还款来源及还款时间,经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并报村党支部、村委会备案。对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处理。

      (二)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三)不得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不得举债用于村级经费支出。十、实行审计制度

      (一)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度财务决算以前进行一次财产清查,清查的范围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财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的,无论短缺、盈余或毁损,应当认真核实,分析原因,按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村委会任期届满,对村党支书、村主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对村民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开展财务清理整顿,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附件: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中共宝盖镇委员会               宝盖镇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农经发〔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同时废止。

      农  业  部    监  察  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 发包及上交收入;

      3. 投资收入;

      4. “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 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 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 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 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 集体经营支出;

      2. 村组(社)干部报酬;

      3. 报刊费支出;

      4. 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 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 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 现金及银行存款;

      2. 产品物资;

      3. 固定资产;

      4. 农业资产;

      5. 对外投资;

      6. 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 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 银行(信用社)贷款;

      3. 欠单位和个人款;

      4. 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 收益总额;

      2. 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 提取福利费数额;

      4. 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 成员分配数额;

      6. 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县、乡(镇)两级应将执行本规定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镇)村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农业部、监察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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