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23日)
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以《石狮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指导,坚持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蚶江镇人民政府的实际,制定了《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传真电话:88686341(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88211777
办公地址:石狮市蚶江镇文政小区1号蚶江镇人民政府三楼308室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0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蚶江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蚶江镇人民政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蚶江镇人民政府发展统计信息;
5.蚶江镇人民政府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蚶江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蚶江镇人民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蚶江镇人民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蚶江镇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蚶江镇人民政府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蚶江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蚶江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蚶江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蚶江镇人民政府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
16.蚶江镇人民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标题 | 内容概述 | 发布时间 | 阅读量 |
2.主题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标题: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信息的内容简述。
8.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阅读量:信息被点击查看的次数。
(四)公开渠道
1. 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 http://www.shishi.gov.cn/。
2. 市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查阅点,为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市档案馆地址:石狮市东港路档案大楼3楼
咨询电话:0595-83078521
市图书馆地址:石狮市八七路文林图书馆二楼报刊阅览室
咨询电话:0595-88706803
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咨询电话:0595-83051277
3.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入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石狮市档案馆、图书馆以及行政服务中心查阅;
3.在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档案室查找;从政务公开栏等获取;
4.从公告、通告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办公地址:石狮市蚶江镇文政小区1号蚶江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95—88211777
传真电话:0595—88686341
邮政编码:362700
电子邮箱:ssshjz@163.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按规定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http://www.shishi.gov.cn/zwgk/zfxxgkzl/xzjdzfxxgk/hjzrmzf/ysqgk/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6.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7.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 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