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909-0600-2024-00001
- 发布机构:锦尚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9
- 标题:石狮市锦尚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尚镇森林 火情(灾)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
- 备注/文号:锦政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12-29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尚镇森林火情(灾)信息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锦尚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锦尚镇森林火情(灾)信息通报制度
为快速、科学、安全、高效处置森林火情(灾),减少因灾损失,提高森林火情(灾)应急联动处置水平和案件查处率,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规定(试行)》和《石狮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森林火情(灾)信息通报制度如下:
一、信息通报要求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村委会、村干部或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森林火情(灾)报警,经查属实的,应立即向镇森林扑火应急分队、属地公安派出所、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或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通报。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30分钟内以电话先向市防灭火办、市自然资源局报告,之后20分钟内按《福建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规定(试行)》填报,书面向市防灭火办报知、报备和报告。
(三)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逐级上报: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初判过火面积2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省界或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6.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未开发原始森林火灾。
(四)森林火灾由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归口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
二、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送包括填报单位、填报时间、标题、正文、抄送单位、拟稿人、审核人和签发人等要素组成。
1.火灾地点(包括发生火灾的乡镇、村名、火场山地名、附近的自然村名等);
2.发生火灾时间(包括发现时间和起火时间);
3.起火原因、肇事者;
4.火场火情(包括延烧情况、蔓延趋势、火线长度、过火面积、有无人员伤亡等);
5.组织扑救概况(包括出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村级森林消防队伍情况,火场指挥员姓名、职务、火场联络人、通讯联络方式、以及火场的其它相关情况等)。
三、信息报告其他事项
1.在森林防火紧要期、重点期和指定时段,实行森林火灾零报告制度,各村委会于每日向镇森防办报送当日森林火情、火灾发生的具体情况。
2.森林火灾报告要指定专人负责,避免发生漏报现象。
3.负责报告的人员要将情况做好记录,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对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应当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按规定及时反馈。对重要的火灾、敏感地区的火灾、发生人员伤亡或威胁重要目标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电话报告,随后尽快补报文字材料。
4.对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因迟报、漏报、故意瞒报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本文件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9日止,由石狮市锦尚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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