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石狮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灵秀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石狮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中国石狮”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灵秀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各工作部门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机构
石狮市灵秀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88575625
咨询电话:0595—88581390
办公及通信地址:石狮市西环路灵秀镇政府办公楼三楼党政办
电子邮箱:ssslxzdzb@163.com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8:15-11:55;15:00-18:00
冬令时:8:15-11:55;14:30-17:30
(二)公开范围
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
内容概述 |
生成日期 |
备注/文号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信息名称: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内容概述:信息的内容简述。
5.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三)公开形式
1.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www.shishi.gov.cn。
2.定期向石狮市档案馆和图书馆移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市行政服务中心也设有公共查阅场所(图书角附近)。
3.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政务公开专区
办公地址:石狮市西环路152号便民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595-8888196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8:00-12:00;15:00-18:00
冬令时:8:00-12:00;14:30-17:30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两馆”以及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搜索、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4.关注微信公众号“钟毓灵秀”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微信扫描关注。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镇政府及党政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当面、书面(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申请及咨询受理机构:灵秀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88575625
咨询电话:0595—88581390
办公及通信地址:石狮市西环路灵秀镇政府办公楼三楼党政办
电子邮箱:ssslxzdzb@163.com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8:15-11:55;15:00-18:00
冬令时:8:15-11:55;14:30-17:30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灵秀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3.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4.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5.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四)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