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发放事项的补充说明
狮残联〔2021〕14号

各镇(街道)残联、托养服务机构:

2020年7月27日,石狮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石狮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狮政残工委﹝2020﹞2号),决定向就业年龄段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补助。经研究,现结合工作实际,就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的发放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发放原则的补充说明

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的发放,是对残疾人支付托养服务费用的一种补助,以减轻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托养费用负担。因此,托养服务补助资金的发放,是以有实际托养且需要向托养服务机构支付费用为前提条件的。即无托养、无支付,就无补助。这也是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发放的基本原则。

二、关于存在无实际托养情形托养补助资金发放的补充说明

《石狮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托养服务补助标准:“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医疗救助后,对入托残疾人个人承担的托养服务费用,按最高2400元/月/人的补助标准,由市财政资金对入托残疾人进行补助。”

在工作实际中,存在无实际托养的情形,基于对残疾人家庭亲情和社会活动参与的理解和认同,现就存在无实际托养情形的托养服务补助资金发放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1.每个月允许无实际托养的天数最多为4天。无实际托养4天(含4天)以内的,当月托养服务补助资金予以全额发放。

2.每个月无实际托养天数超过4天的,超出的天数按每天80元扣减托养服务补助资金。托养服务机构须在每月费用清单上载明实际入托天数,费用清单及请销假手续须作为核发入托残疾人补助资金的相关凭证。

3.每个月允许无实际托养的天数仅在当月有效,不得在不同月份之间调剂使用。

三、关于托养机构加强无实际托养管理的补充说明

各托养服务机构要制定规范的请销假制度,对于外出的入托残疾人,要办理相关手续。

入托残疾人离开及返回托养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当日向市残联工作人员报备请销假手续,可拍照后通过微信传送《请销假审批表》。

市残联将不定期对承接项目的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未办理请销假手续且不在机构的对象,一律取消当月补助;凡被发现前述情形达到3次的,该对象在我市任何托养服务机构中托养的,均不得再享受补助资格。

本补充说明从2021年111日开始实行,此前托养服务机构及入托残疾人出具的《石狮市残疾人入托服务协议》、《托养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和《入托残疾人诚信承诺书》,与本说明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说明为准。

 

 

 

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9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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