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狮政〔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泉政文〔2019〕81号)精神,结合和我市实际,并经2020年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5m-1;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8m-1;林格曼黑度级数≤1,或不能有可见烟)。 

  二、禁用区域 

  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宝盖山风景名胜区。 

  三、管控措施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二)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禁用区域内禁止高排放和无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及使用,应急抢险、抢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三)对违反本通告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且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有关专用名词说明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场内车辆等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具有唯一性,编码规则全国统一,环保标牌跨区域有效、各地互认。在我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领取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并按规范要求固定环保标牌。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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