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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石狮市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在满足电力系统与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石狮220千伏变电站接入受限区域新增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接入的相关条件和程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二、具体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的消纳模式,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用户合同容量。项目单位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确保不向电网反送电。同时,可根据用电情况合理配置储能,提高分布式光伏就地消纳率。
(二)新增项目严禁“未批先建”。项目单位需按照电网企业答复的接入方案进行建设,接入时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加强有源配电网的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在接入方案中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技术要求,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合理安排并主动优化电网运行方式。
(三)在项目并网投产前,项目单位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投产后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参数。
(四)推进项目同质化管理。为促进我市形成绿色低碳、可持续利用的良好生态,推进存量已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建设改造,确保2025年试点区内实现 100%覆盖。
(一)在节假日等电力系统负荷较低的特殊时段,新增项目需按《并网调度协议》条款优先接受电网企业调控指令,确保电力系统与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二)电网企业指导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日常维护,对新增项目发电情况进行监测。对新增项目设备管理、用电行为不符合规定的,电网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指导用户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并网调度协议》对违约光伏电站实施解列,并及时报送发改部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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