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_市政府办_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狮政办规〔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石狮市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在满足电力系统与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石狮220千伏变电站接入受限区域新增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接入的相关条件和程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2024年1月1日后投产的新增(增容)业扩接入项目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接入位置的上级220千伏变电站无可开放容量,公共连接点所在本级及上级设备均具备接入条件的情况(接入不产生反向重过载问题等)。

  二、具体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的消纳模式,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用户合同容量。项目单位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确保不向电网反送电。同时,可根据用电情况合理配置储能,提高分布式光伏就地消纳率。

  (二)新增项目严禁“未批先建”。项目单位需按照电网企业答复的接入方案进行建设,接入时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加强有源配电网的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在接入方案中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技术要求,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合理安排并主动优化电网运行方式。

  (三)在项目并网投产前,项目单位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投产后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参数。

  (四)推进项目同质化管理。为促进我市形成绿色低碳、可持续利用的良好生态,推进存量已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建设改造,确保2025年试点区内实现 100%覆盖。

  三、运行维护要求

  (一)在节假日等电力系统负荷较低的特殊时段,新增项目需按《并网调度协议》条款优先接受电网企业调控指令,确保电力系统与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二)电网企业指导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日常维护,对新增项目发电情况进行监测。对新增项目设备管理、用电行为不符合规定的,电网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指导用户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并网调度协议》对违约光伏电站实施解列,并及时报送发改部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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