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7-00193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0-24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项目咨询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7〕202号
- 发布日期:2017-10-2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项目咨询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项目咨询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咨询中介市场行为,加强咨询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项目前期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修订)》(发改投资〔2015〕1761号)、《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计政研(1997)506号)、《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泉政文〔2017〕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项目咨询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主体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资格认定单位颁发咨询资质证书;为主管部门受理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及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的咨询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咨询中介服务组织”)。
二、适用事项
本规定所称咨询中介服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建设项目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从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投资概算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评)、海域使用论证、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测定界、雷电灾难风险评估、其他工程咨询服务等,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施工、监理等有关的申报材料编制、评估和咨询等服务事项。
三、登记办理
首次在我市承担投资项目、评估咨询的中介服务组织,在项目业主委托咨询业务后,应当向审批、备案、核准、审查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所需登记材料如下:
1.填写《石狮市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服务组织登记表》、《石狮市项目咨询中介服务组织业绩信誉考评表》(详见附件1、2),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咨询中介服务组织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点在泉州市以外但在泉州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咨询中介服务组织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库管理
咨询中介服务组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录入到“中介超市”平台,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制定《石狮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规定》,对咨询、评估、设计、勘察、审查、测量、检测、代理、监理、评审类及其他类别中介咨询组织进行分类建库管理。
五、责任义务
咨询中介服务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恪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服务合同约定及相关部门规定的责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按合同规定完成咨询任务,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2.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检查;
4.接受委托后应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基础材料;
5.对列入省、泉州市及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应以重点项目报建或开工的时限要求安排服务时限,集中技术力量,提供重点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如期顺利报批。
六、评价登记
咨询服务完成后,由委托人对咨询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填写《石狮市项目咨询中介服务组织业绩信誉考评表》送至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纳入信用管理。
(一)服务质量良好是指中介服务组织在提供项目咨询服务过程中表现优秀,具有以下行为:
1.考评期内完成咨询服务的项目经审批、审核部门初审合格(初审基本符合各专业编制规定),且一次性通过专家评审,获得主管部门批复的;
2.对项目建设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采纳的;
3.提前承诺时限20%以上完成项目咨询服务的;
4.编制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经审查核减或核增幅度不超过10%的。
对服务质量良好的中介服务组织纳入“中介超市”信用“红名单”管理。
(二)服务质量不良是指中介服务组织在提供项目咨询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
1.由于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导致项目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提供项目咨询所需资料,造成项目前期工作延误的;
2.咨询报告初审被退改3次(含)以上的;
3.由于文本编制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一次性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4.咨询成果发生重大失误的;
5.完成咨询服务超过承诺时限20%以上的;
6.总投资概算经审查核减或核增幅度超过30%的;
7.累计2次拒绝接受委托单位及评估机构对编制文本进行合理修改要求的;
8.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情节严重的或导致委托单位严重受损的。
七、激励与处罚
1.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制定《石狮市中介服务组织考评实施办法》,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评价意见对中介服务组织进行信用考评,对中介组织项目库进行信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中介服务环节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投标的,可优先从“红名单”中选择中介服务组织,不得选择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组织。
3.被评定信用评价良好的咨询中介服务组织,同步推送到“信用石狮”门户网站的“信用红榜”栏目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平台进行公布。
4.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服务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限制其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并同步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信用石狮”门户网站“信用黑榜”栏目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平台。
5.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法失信的中介服务组织,除依法进行处罚外,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依法限制其从事经营活动。中介组织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之日起3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单位不得委托其开展相关市场中介业务。
(1)伪造、涂改、倒卖、租借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单位资质证书的;
(2)超越单位资质证书认定的服务范围从事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
(3)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技术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4)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篡改数据、伪造数据或业务资料等行为的;
(5)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无故刁难、索要服务合同约定报酬外费用的;
(6)向项目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八、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由市经济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石狮市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服务组织登记表
2.石狮市项目咨询中介服务组织业绩信誉考评表
附件1
石狮市投资项目咨询中介服务组织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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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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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
泉州本地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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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地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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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类型(√) |
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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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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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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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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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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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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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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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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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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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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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许 可 登 记 信 息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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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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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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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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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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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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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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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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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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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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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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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登记或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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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时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联络人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分支机构)以外的人员担任;
2.企业地址、分支机构在泉州市或驻泉州办事处请填写泉州市地址;
3.以上事项如有变更请及时办理登记。
附件2
石狮市项目咨询中介服务组织业绩信誉考评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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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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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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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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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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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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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中介服务组织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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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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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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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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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信誉考评等级和主要依据 (建设单位填写)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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