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46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3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18〕29号
- 发布日期:2018-10-09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倡导文明出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泉公综〔2014〕31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全市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根据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为: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能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动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合标电动自行车(简称“合标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车”)。
三、符合办理登记上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及时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车辆所有人须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本地居民提供身份证,非本地居民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本地居住证)、发票、合格证等来历证明。
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全市道路行驶。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改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虚开、倒开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不得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内容上弄虚作假。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共同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教育部门配合做好整治超标电动车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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