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4-00023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5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规〔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04-09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4-09 10:5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石狮市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23〕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14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开放创新、智造未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打造科创智造之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

      (一)打造高水平产业技术研发平台。探索实行“基本运行经费+科技创新券+科技成果转化奖补”的支持方式,对我市引进的科研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企业收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收入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建设运营补助资金的科研平台,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支持闽南理工学院、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等在石高校优化学科布局,联合行业龙头企业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有条件的平台机构创建省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争取省级资金支持。

      (二)鼓励科研平台引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联合相关领域高校、科研院所组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支持我市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对企业出资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超过100万元的,按实际费用的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评泉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研究院等,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等以促进产学研合作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意,租用国有资产场所的,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予以免租金3年。

      (三)加强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接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或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独立或与企业联合在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租用国有资产场所的,经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备案确认,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给予免租金3年。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在石备案的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技术经纪(理)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对项目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输出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按项目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额)。

      二、链接一批异地创新资源

      (一)支持企业建设异地研发中心。支持企业根据创新和发展需求到国内外科创资源丰富的城市设立异地研发中心,高效嫁接利用所在地人才、技术等优势创新资源,强化产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对经认定的石狮市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给予申报单位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运营经费补助,补助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主要用于异地研发中心研发人员费用、场地租金、设备购置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可享受我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设备补助、高层次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

      (二)支持设立产学研异地联合创新中心。支持石狮引进的科研院所进一步链接母体单位和合作单位创新资源,与我市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建设联合创新中心、科创工作站等,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招才引智等,给予建设运营经费补助、服务绩效奖励支持。对通过联合创新中心、科创工作站与异地高校院所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可申报享受泉州市科技创新券、“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对经认定的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按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设立园区飞地孵化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到一、二线城市及科创资源丰富地区布局建设飞地孵化基地,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租金减免、研发成果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等扶持政策,吸引所在地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项目等入驻孵化基地,并把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市。

      三、壮大一批科技型企业群体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入园。鼓励有增资扩产需求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入驻标准化园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投资额超1亿元增资扩产项目,参照园区标准化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受理、全程帮办导办。

      (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力度。对泉州市外新迁入、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完成变更注册并在石狮完成营收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泉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引进市外1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分档奖励。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做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300万元、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四)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对首次通过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上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培育一批高研发投入企业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政策,实行更加精准有效的奖补方式。简化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流程,加大宣传辅导力度,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项目,经申请可按规定认定为石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研发投入分级激励奖励。对当年认定的高企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三)鼓励龙头企业加强协同创新。鼓励龙头企业提出需求并联合高校院所开展产业关键技术难题攻关,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化,推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每年择优遴选一批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列入石狮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奖补资金含上级奖励,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由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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