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4-00071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规〔2024〕8号
- 发布日期:2024-12-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管理,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第5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令)、《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9号令)、《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国家测绘局CH/T9003-2009)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管理、应用和维护,市直各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公开和共享地理空间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石狮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2.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发布、更新和维护,以及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运行数据库管理。
3.负责地理空间框架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卫健、交通港口、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人社、民政、应急、教育、工信科技、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商务、海洋发展、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银行、市属国企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应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2.对本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3.及时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财政局、数据管理局审查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数字石狮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四)市自然资源局应在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工作,确保框架建设与应用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要求。
二、框架建设与管理
(一)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应根据国家、我省和行业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建设采用集中建设管理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自然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和维护。
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包括定位基础、居民点、建筑、交通、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地名地址、影像、数字高程模型、三维模型、360全景图等各类数据及其元数据,是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政府有关部门在涉密网上使用。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提取、脱密等加工处理后形成的用于共享的数据子集,可通过电子政务业务网以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是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处理形成的地理信息资源,可通过电子政务业务网以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等进行提取、脱密、美化等处理形成的数据,并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可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三)数字石狮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福建”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政府各部门应在该平台开展本部门与地理信息相关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三、数据更新与维护
(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更新须保证准确、及时和规范,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其中被更新的数据应形成历史数据库,保留完整,保证数据可追溯、查询、对比。
(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省、泉州市有关规定和石狮市基础测绘规划,进行统筹和实施,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政府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投入。
(三)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一及时发布在公共平台上。
(四)公共专题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与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及时对可以公开的专题数据集进行更新。
公共专题数据集涉及空间位置的数据保密处理统一由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涉及业务内容数据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五)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四、数据共享与交换
(一)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须按照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规定,及时将所属、可公开的公共专题数据,通过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
(二)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调整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目录。
(三)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数据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四)市自然资源局应通过公共平台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五)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涉密网、政务信息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1.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脱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空间位置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脱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脱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3.未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六)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七)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经政务信息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八)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市自然资源局具体实施。
(九)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十)数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伪造使用单位身份或者掩盖其真实使用目的、骗取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通过拍照、截图等非正当途径获取数据。
五、平台应用与维护
(一)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果归国家所有,政府及所属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减灾防灾及社会公益事业,军事部门用于国防建设的,实行无偿使用。
(二)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涉及地理信息数据与应用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由具有合法资质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并且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符合改造条件的应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服务平台中,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与支持工作。
(三)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共享服务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后,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接入服务。
(四)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以离线拷贝的方式申请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批准后,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使用保密协议,方可提供使用。
(五)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六、监督与处罚
(一)市自然资源局应牵头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二)市自然资源局应牵头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三)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将依法依规处置。
(四)违反本办法,各有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自然资源局、数据管理局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石狮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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