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5-00026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7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强公立医院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05-06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强公立医院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5-05-06 10:38

    市直有关单位,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石狮市加强公立医院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已经2025年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加强公立医院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健康石狮战略,加大我市公立医院引才、育才、聚才力度,构建高素质卫健人才队伍,推动我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1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石狮市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及培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不包括现就职于石狮市医疗卫生单位办理离职(辞职)手续后重新受聘于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人才引进

      (一)全职引进

      全职引进以下3类卫生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给予引进人才安家补助。安家补助分3年发放,当年度发放50%,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别发放30%、20%。对以下3类人才,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安家补助。

      1.博士研究生:对公开招聘和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50万元。

      2.高层次人才:按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全职引进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

      3.学科带头人:在省级、地市级本专业学术委员会担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地市级及以上研究课题获地市级及以上奖励,签订协议后,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助。

      (二)柔性引进

      按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认定柔性引进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手术领域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给予引进单位柔性引才工作津贴,柔性引进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的,分别给予60万元、35万元、20万元、10万元/人/年的工作津贴补助,签订协议后发放50%的当年度工作津贴,满1年后结合考核结果发放前一年度剩余工作津贴,后续年份工作津贴在次年结合考核结果发放。

      (三)定向培养

      按照福建省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市卫健局每年根据上级定向培养医学人才招生方案分别提出我市定向镇卫生院和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人才培养招生计划。定向镇卫生院医学人才在学期间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由省级财政补助;定向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人才在学期间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三项费用按实报销,最高不超过1.4万元/人/年)由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人才培育

      (四)学历提升奖励

      支持在编在岗卫生技术人才参加非高收费教育培训项目(学历教育、在职学位教育等),取得相应学位且在职教育所学专业应符合目前从事专业。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工作安排上给予便利。对于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提升的人才,在通过全国统考后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优才进修培养

      每年从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选派一批中青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重点专科、领先专科、新兴专科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可放宽至50周岁)到省内外知名医学院校或医疗卫生机构访学研修半年及以上的人才,进修期间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月的生活补助。

      (六)技能竞赛奖励

      对参加国家、省卫健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或科普比赛并获奖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人、2万元/人、1万元/人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人、8000元/人、6000元/人的奖励。

      (七)重点专科及学科带头人培养

      支持省级、泉州级重点专科建设,对成果通过评审的省级、泉州级临床重点专科分别给予单位200万元、5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省级、泉州市级重点专科申报成功的分别给予专科带头人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5万元。

      (八)支持中青年人才科研项目

      鼓励学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秀中青年科研人才积极向上级申报科研项目。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项目成功立项为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取得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成果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市工信科技局支持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积极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九)名医带徒培养补助

      鼓励名医以“名医带徒”的形式培养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给予带教名医补助经费。制定名医“师带徒”工作评审奖励制度,对通过市卫健局审核、专家评审的名医“师带徒”工作室,给予每个工作室每年15万元的补助经费,由市卫健局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评估兑现,专款专用。其中5万元补助经费可用于每对师徒成效考核奖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名医带徒”考核方案。

      (十)行政管理能力提升补助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院长论坛、管理者沙龙等相关培训班,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人员的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卫健系统行政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年不高于10万元的培训经费补助。

      四、人才保障

      (十一)工作住宿保障

      对公开招聘和全职引进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卫生类专业毕业生,由单位安排住宿。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未能提供住宿的,在任职的第一年期间内,毕业生可在市场上自由租房,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为毕业生发放租房补助,最多发放十二个月。

      (十二)子女入学保障

      按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子女可按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政策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优待。

      五、附则

      (十三)以上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市卫健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负责汇总、审核、执行及监督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相关条款与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四)相关措施所需经费(扣除上级补助后)按如下方式落实:第一至第五项措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第六至第十一项措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7:3的比例承担,即市财政承担70%,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30%。

      (十五)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落实本措施,应严格把关审核卫生人才的申请材料,并与人才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十六)市卫健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强化卫生人才工作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对工作表现一般、成效不明显、群众满意度不高的,视情况进行提醒、约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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