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26-00027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2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石湖港区堆场护岸工程用海的批复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26〕63号
- 发布日期:2026-05-26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石狮市石湖港区堆场护岸工程用海的请示》(狮自然资〔2026〕1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使用石狮市蚶江镇东北侧、泉州港石湖作业区6#泊位东北侧0.0617公顷海域,用于建设石狮市石湖港区堆场护岸工程(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类型一级类为交通运输用海、二级类为港口用海。用海期限为38年,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人应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并在海域使用金缴纳完成后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请你局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附件:石狮市石湖港区堆场护岸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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