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26-00037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03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厦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支线(彭田连接线)石狮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26〕9号
    • 发布日期:2026-07-06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厦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支线(彭田连接线)石狮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时间:2026-07-06 16:37 阅读人数:1

    灵秀镇彭田村、钞坑村,宝盖镇杆头村、坑东村,永宁镇塔石村、后杆柄村、西偏村及郭宅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福厦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支线(彭田连接线)石狮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业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20.0955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复文件

      (一)批复机关:自然资源部

      (二)批复文号:自然资函〔2026〕356号

      (三)批复时间:2026年6月16日

      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福厦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支线(彭田连接线)石狮段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灵秀镇彭田村、钞坑村;宝盖镇杆头村、坑东村;永宁镇塔石村、后杆柄村、西偏村及郭宅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征收的土地地类及面积详见下表:

    征收土地位置

    地类及面积

    灵秀镇彭田村

    旱地0.1604公顷、园地1.7203公顷、林地0.2030公顷、草地0.09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80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3276公顷

    灵秀镇钞坑村

    水浇地0.1151公顷、其他农用地0.1534公顷

    宝盖镇杆头村

    水浇地0.6214公顷、旱地1.1448公顷、园地0.4402公顷、林地0.8395公顷、草地0.0460公顷、其他农用地0.89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66公顷

    宝盖镇坑东村

    水浇地1.5160公顷、旱地0.8716公顷、园地0.1596公顷、林地1.2013公顷、其他农用地0.42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64公顷

    永宁镇塔石村

    园地0.2474公顷、林地0.4870公顷、草地0.0130公顷、其他农用地0.20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01公顷

    永宁镇后杆柄村

    园地0.1290公顷、林地0.0265公顷、草地0.0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16公顷、其他土地0.0166公顷

    永宁镇西偏村

    水浇地0.0668公顷、旱地0.0562公顷、园地0.1447公顷、林地1.8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204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790公顷

    永宁镇郭宅村

    旱地0.0618公顷、园地0.1704公顷、林地0.1712公顷、草地0.08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05公顷

      四、征地实施单位

      灵秀镇人民政府、宝盖镇人民政府、永宁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均为1,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灵秀镇彭田村、钞坑村和宝盖镇杆头村、坑东村每亩补偿10万元,并实行交地奖励;永宁镇塔石村、后杆柄村、西偏村、郭宅村每亩补偿10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规〔2024〕9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我市征迁主管部门出台的动迁方案(狮自然资〔2022〕254号、255号、256号、257号)进行补偿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七、其他注意事项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本机关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自然资函〔2026〕356号批复的征收事项不服,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如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及地上物、构筑物、建筑物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福厦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支线(彭田连接线)石狮段勘测定界图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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