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4〕349号)
时间:2025-02-05 16:16 浏览量:

  申请人:郭**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以仙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为由20241122向被申请人投诉。202411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于20241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41216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125日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125日通过短信得知该投诉处理结果,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市场局的回复:“被投诉对象地址福建省仙游县**号不属我局管辖范围,请向有管辖权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住所在石狮市,应当受理,申请人合法权益没得到保障,应当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乱处理应当撤销,如果复议机关不能将复议决定书让申请人签收,就发申请人邮箱,市场局如果想要调解,请联系电话:198****23,尽量发邮政快递,如果复议机关包庇,申请人将不停告复议机关,直到包庇人员被处理。不能书面审查,要实际调查。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投诉详情信息;3.快递信息及签收截图;4.商家资质截图;5.账单详情;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合法合规。20241122日,申请人郭**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仙游**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问题,要求赔偿并退款。经查,仙游**贸易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为福建省仙游县**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仙游**贸易有限公司不属于石狮市辖区,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20241125日,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投诉处理情况及附件;2.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仙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为由202411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核查,仙游**贸易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为福建省仙游县**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仙游**贸易有限公司不属于石狮市辖区,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20241125日,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49日,仙游**贸易有限公司由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迁入到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现住所地为福建省仙游县**号。 

  另,本机关依法向本案当事人听取意见,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其他补充意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电话(198****23)在三个以上不同工作日均无法接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仙游**贸易有限公司不属于石狮市辖区,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决定不予受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11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20241125将不予受理决定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120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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