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4〕352号)
时间:2025-02-07 17:00 浏览量:

  申请人:胡**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餐饮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经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1114,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于20241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41223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4106日在饿了么平台入驻店铺“**菜馆一一系被投诉人经营”购买到餐饮食品。后发现被申请人未设置餐饮加工制作专间、未取得冷食制售许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41114日作出举报答复,申请人对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石狮市**餐饮店举报答复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有行政复议请求权,为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人在案外人处消费21元购买案涉产品,案外人销售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其不具备生产销售冷食的资质,其无法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侵害申请人安全消费的权利,获得合格食品的权利,申请人21元的财产权益受损。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严重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必定导致实体违法。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一行政行为是对申请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其仅告知了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内容,即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只有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法定条件才能不予立案。本案被举报人并不符合及时改正的条件,案涉违法行为不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答复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案涉订单截图及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3.投诉书;4.狮市监诉告20241096《行政处理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被申请2024101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诉称石狮市**餐饮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处理。2024103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并未发现被诉产品,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被举报人的饿了么网店**菜馆”查看,未发现该网店销售投诉举报人所称的“凉拌皮蛋”。经调查发现,商家已自行下架该产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以上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4111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有113次,举报116次,共计229次,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其购买涉案产品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诉商品店铺下架截图;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4.被举报人询问笔录;5.邮寄举报信信封、EMS流转截图及投诉举报信;6.短信告知不予立案证据截图;7.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情况截图及其他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10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因案情复杂,被举报人无法及时配合调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4103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并未发现被诉产品,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被举报人的饿了么网店**菜馆”查看,未发现该网店销售投诉举报人所称的“凉拌皮蛋”。经调查发现,商家已自行下架该产品。20241114日,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载明:“……针对举报事项,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制作“冷拌皮蛋”,上网核查也未发现相关销售网页,经核查商家曾制售涉诉产品,但已下架自行整改,鉴于被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灵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有113次,举报116次,共计229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1011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2024103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后,于202411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进行和调查核实后,鉴于被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救济途径,本案中被申请人涉案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救济途径,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114日对胡**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127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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