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以石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销售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为由,于2024年11月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4年12月24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投诉受理情况行为错误,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在石狮**贸易有限公司抖音店铺**运动健身旗舰店购买的冲锋衣与宣传不符误导购买,要求依法查处、并依法调解赔偿投诉人。”石狮**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被被申请人查证属实。
截止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从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其行为已严重违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恳请贵机构依法复议,支持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案涉产品交易截图、交易快照、案涉产品图片;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4.举报书;5.案涉平台实名认证;6.被投诉人企业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其与泉州**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消费纠纷,请求赔偿。经查询全国12315系统,发现申请人在该系统存在数量巨大的投诉举报记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购买行为不是出于生活所需的消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受理。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附件;2.短信告知截图及发送成功截图;3.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份。(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以被投诉人涉嫌销售虚假宣传产品为由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书(包含投诉部分)。截止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仍未告知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违法。
另查明,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25年1月10日将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载明:“……针对投诉事项,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因您以往多次反复投诉举报的情况,我局认为您的购买行为不是出于生活所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予以不予受理”。
再查明,截至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67次,举报890次,共计957次;截至2025年1月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68次,举报1168次,共计1236次。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书(包含投诉部分),直至2025年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违反法定程序。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间已告知申请人针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无再责令其履行告知职责的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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