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伶
申请人:熊*
法定代理人:谭**
申请人:邱**
委托代理人:冯**
被申请人: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熊*钢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不予支付决定书(编号:202401)》不服,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不予先行支付熊*钢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熊*钢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不予支付决定书(编号:202401)》,责令被申请人对三申请人的先行支付熊*钢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予以作出处理,先行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843677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熊*钢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不予支付决定书(编号:202401)》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熊*伶、熊*系工亡职工熊*钢的子女,申请人邱**系熊*钢的母亲。熊*钢生前系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的员工。2021年5月21日,熊*钢到石狮市**彩印有限公司宿舍楼安装空调过程中发生意外,从三楼失足坠落地面,当场死亡。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7月8日作出《狮人社工认字〔2022〕2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熊*钢死亡事故为工伤。熊*钢工亡待遇争议一事,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狮劳人仲案字〔2023〕第36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熊*伶、熊*、邱**等3人因亲属熊*钢死亡的丧葬补助金45535.9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以上两项合计为922215.98元(该款项应扣除已支付的款项200000元,即为人民币722215.98元);二、被申请人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应自2021年6月起按月向申请人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908.25元/月至申请人邱**出现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之日止;三、被申请人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应自2021年6月起按月向申请人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908.25元/月至申请人熊*出现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之日止,熊*于2026年12月30日年满十八周岁;四、驳回申请人熊*伶、熊*、邱**的其他请求事项;案件公告费1400元及送达裁决书公告费(以公告票据为准)由被申请人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负担。该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公司未按期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三申请人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案号(2024)闽0581 执418号。石狮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只执行到位6400元,扣缴诉执行费6400元,执行费还有4437元未收取,于2024年4月1日作出(2024)闽0581执4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向工伤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先行支付熊*钢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处理解决,先行支付三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暂合计人民币843677元。被申请人于当日即2024年11月28日作出《熊*钢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不予支付决定书(编号:202401)》,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闽0581执418号之一]裁定终结执行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但并不能证明2024年4月1日后至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时段内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至今,福建省以及泉州市均未出台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及具体操作规范”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三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四份;2.狮人社工认字〔2022〕2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3.死亡注销户口证明;4.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人仲案字〔2023〕第367号《裁决书》;5.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6.(2024)闽0581执4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7.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报材料清单;8.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审批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9.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书;10.《熊*钢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不予支付决定书(编号:202401)》;11.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家庭直系亲属证明;12.重庆**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先行支付不予受理的职权来源和法律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但《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至今,福建省以及泉州市均未出台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及具体操作规范,没有追偿的流程。因熊*钢未参保工伤,业务系统没有该职工的信息,无法将其工伤认定信息录入系统,做后续的工亡待遇核定和遗属待遇核定。
二、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闽0581执418号之一裁定终结执行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但并不能证明2024年4月1日后至申请人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时段内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熊*钢工亡待遇先行支付的不予受理依法依规,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请求石狮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熊*伶、熊*(法定代理人:谭**)、邱**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3.《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标准(2021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领业务范围》;4.业务经办系统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熊*钢生前系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2021年5月21日,**公司指派熊*钢到石狮市**彩印有限公司宿舍楼安装空调,下午15时许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发生意外,从三楼失足坠落地面当场死亡。2022年7月8日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狮人社工认字〔2022〕2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熊*钢死亡事故为工伤。**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闽0504行初1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闽05行终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0月10日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狮劳人仲案字〔2023〕第36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熊*伶、熊*、邱**等3人因亲属熊*钢死亡的丧葬补助金45535.9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以上两项合计为922215.98元(该款项应扣除已支付的款项200000元,即为人民币722215.98元);二、被申请人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应自2021年6月起按月向申请人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908.25元/月至申请人邱**出现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之日止;三、被申请人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应自2021年6月起按月向申请人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908.25元/月至申请人熊*出现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之日止,熊*于2026年12月30日年满十八周岁;四、驳回申请人熊*伶、熊*、邱**的其他请求事项;案件公告费1400元及送达裁决书公告费(以公告票据为准)由被申请人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负担。该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公司未按期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熊*钢家属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案号(2024)闽0581 执418号。石狮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只执行到位6400元,扣缴诉执行费6400元,执行费还有4437元未收取,于2024年4月1日作出(2024)闽0581执4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申请人2024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先行支付熊*钢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处理解决,先行支付三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暂合计人民币843677元。被申请人于当日即作出《熊*钢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不予支付决定书(编号:202401)》,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闽0581执418号之一]裁定终结执行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但并不能证明2024年4月1日后至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时段内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至今,福建省以及泉州市均未出台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及具体操作规范”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三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熊*伶、熊*系工亡职工熊*钢的子女,申请人邱**系熊*钢的母亲。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答辩状中载明,“...因熊*钢未参保工伤,业务系统没有该职工的信息...”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该规定,对于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先审核认定是否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再对经审核认定为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三申请人提出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在未审核认定是否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即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闽0581执418号之一]裁定终结执行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但并不能证明2024年4月1日后至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时段内石狮市**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至今,福建省以及泉州市均未出台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及具体操作规范”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熊*钢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不予支付决定书(编号:202401)》,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作出《熊*钢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不予支付决定书(编号:202401)》;
二、被申请人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对申请人熊*伶、熊*、邱**提出先行支付(熊*钢)工伤保险待遇,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
抄送:泉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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