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4〕383号)
时间:2025-07-30 16:25 浏览量:

  申请人:孙*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于20241113向被申请人举报。20241217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于202412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41231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113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对售假店铺进行处罚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退赔补偿,事实和理由如下: 

  2024924日,申请人在淘宝app上购买一件标875元,优惠后实际付款787元的**01型号的夹克,商品主页面显示官方正品。收到货以后,申请人发现商品的外形颜色明显不对,非正品产品,发票信息显示销售方为石狮**服饰有限公司。所以申请人于20241113日对其售假行为在12315平台上向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灵秀管理所进行举报,申请人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全部提交至灵秀管理所的邮箱内以及12315平台,直到20241217日,灵秀市场所以店铺拒绝调节为由拒绝立案! 

  申请人对灵秀管理所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认可,遂对其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举报详情;3.电子发票;4.案涉订单截图;5.案涉产品网页截图;6.申请人收货照片;7.聊天记录截图、商家认证信息截图;8.得物App鉴别报告;9.案涉产品照片;10.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补正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2024111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称石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请求查处。202412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位于石狮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商品。执法人员现场登陆被举报人网店浏览,该店所有产品均已下架。经调查,被举报人因员工工作失误,产品销售网页宣传虚假内容。鉴于被举报人已认识到错误,并自行下架店铺所有商品,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412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次数为17次,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其购买产品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4.询问笔录;5.被举报人店铺网页截图;6.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反馈截图;7.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一份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向石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的“**夹克”涉嫌虚假宣传为由,于20241113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4122日,因案情复杂,当事人无法及时前来配合调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202412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位于石狮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商品。执法人员现场登陆被举报人网店浏览,该店所有产品均已下架。经被申请人调查,被举报人因员工工作失误,产品销售网页宣传虚假内容。20241217日,鉴于被举报人已认识到错误,并自行下架店铺所有商品,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当天将不予立案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载明:针对举报事项,经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2024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10次,举报7次,共计17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鉴于被举报人已认识到错误,并自行下架店铺所有商品,违法行为轻微,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1113日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122日延长核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20241216日进行核查,202412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天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涉案不予立案告知未说明不予立案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此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孙*举报(石狮**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211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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