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4〕391号)
时间:2025-03-04 10:45 浏览量:

  申请人:郭**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以泉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虚销售假宣传产品为由,于202412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12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5120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请人的投诉程序违法,并且责令限期作出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超时没告知投诉是否受理明显不当,短信告知等于无效,发邮政快递,不能书面审查,要实际调查。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案涉订单详情;3.案涉产品网页图片;4.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41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郭**通过全国12315的举报单,反映被举报者泉州**服饰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虚假宣传有关情况。针对投诉事项,经执法人员与商家沟通后,商家表示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接受其他索赔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及反馈信息记录截图;2.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124日,申请人以被投诉人涉嫌销售虚假宣传的服装为由向被申请人举报(包含投诉部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12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程序违法。 

  另查明,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025113日将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载明:“…针对投诉事项,经执法人员与商家沟通后,商家表示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接受其他索赔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如存在异议,建议您通过网购平台或法院申诉维权。”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1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单(包含投诉部分),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告知及本次复议,已知晓被申请人实际已受理投诉事项并作出相应处理,无再责令其告知已受理的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程序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224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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