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4〕392号)
时间:2025-03-17 10:49 浏览量: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服装,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1122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于202412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5120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014日在淘宝卖家店铺“**舰店”(企业名称:石狮**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件衣服,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吊牌上只有“**”两个字母,无生产商、执行标准等其他信息,在衣服其他位置也没看到这些信息。因此,申请人认为该店铺是消费欺诈,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请求协调退货赔款,给违法者应有处罚。20241122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灵秀市场所通过12315平台告知对申请人举报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1、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投诉期间,未和申请人进行沟通解释;2、被投诉人目前还在经营的店铺来看,首页经营的上衣和下装有200多款(不完全统计),未发现有改正迹象。被申请人未全面调查了解其经营情况,简单地以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不予立案。3、被申请人在1018日受理,1122日反馈,可能超过了规定期限。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被申请人回复情况;3.产品实物照片;4.交易记录;5.案涉店铺信息;6.案涉店铺部分商品信息截图;7.与案涉店铺聊天记录及其他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4 101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称石狮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服装,请求查处。202411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位于石狮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经调查,被举报人确实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服装及虚假宣传的行为。鉴于被举报人已自行下架停止销售被举报产品,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41122日通过12315 平台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2.现场检查笔录;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4.询问笔录;5.被举报产品下架截图;6.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及反馈时间轴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被举报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服装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241017日接到申请人案涉举报。2024114日,因案情复杂,当事人无法及时配合调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202411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经被申请人调查,被举报人确实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服装及虚假宣传的行为。被申请人鉴于被举报人已自行下架停止销售被举报产品,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1121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通过12315 平台告知申请人。告知主要内容:“针对举报事项,经核查商家已自行整改,鉴于被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针对投诉事项……”。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1017日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114日,因案情复杂,当事人无法及时配合调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20241120日,被申请人进行核查后,于202411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调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被举报人确实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服装及虚假宣传的行为。鉴于被举报人已自行下架停止销售被举报产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37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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