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45平台”,诉求编号QZ24123001867)投诉举报。2025年1月16日,申请人不服平台对举报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5年1月23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当场提出申请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要求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事实和理由如下:
2024年12月25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了一款羽绒服,然后问被举报人要质检报告以及进货凭证,被举报人提供不了,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查处该店铺,直到2025年1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回复该商家已向贵局提供了质检报告以及进货凭证,后再次询问被举报人提供,然而被举报人只发了个作废的质检报告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包庇商家。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检测报告截图;3.被申请人回复截图;4.案涉订单截图及支付记录2张;5.案涉平台实名认证及收货人电话号码实名认证。(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曾于2024年12月30日(诉求编号: QZ24123001867)通过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称12345 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石狮**商贸有限公司的服装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5日通过12345 平台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福建省12345平台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能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多次进行投诉举报,但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责申请,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对该事项的答复行为不应认为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行为,并非被申请人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肯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12345平台诉求单。(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于2024年12月25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外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于2024年12月30日在12345平台(诉求编号QZ24123001867)投诉举报。2024年12月31日,12345平台将该投诉举报通过内部转批交由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向12345平台反馈了办理意见,意见主要内容载明:“对您关于石狮**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举报事项,我局执法人员对被诉商家进行检查,被诉商家向我局提供涉诉订单服装的检验报告、进货凭证、商标注册授权材料。因现有核查情况未发现被诉商家存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情形,我局依法不予立案。对您退一赔三……”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向12345平台反馈了办理意见,处理意见与上述相似。
本机关认为:福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但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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