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5〕9号)
时间:2025-03-04 16:43 浏览量:

  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经营无厂名厂址服装,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11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行政程序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行政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1211日在淘宝平台**男装官方店(石狮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高端小蜜蜂羽绒服,收到货打开后衣服有一股刺鼻的塑料味,吊牌上面没有生产厂家、厂址、材质,属于三无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申请人1214日向被申请人处举报,同时相关的证据已经邮寄给被申请人处。经查询邮件号XA1805612171212181030被申请人签收,至今(25111)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申请人行政程序违法。 

  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为了避免浪费大量的行政跟信访资源,望贵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如果贵府滥用职权,那么申请人也会逐级申请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交易详情、案涉产品网页截图、案涉订单记录截图;3.案涉产品图片;4.投诉举报信;5.投诉举报信封图片;6.物流详情。(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2024121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来信举报,称泉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涉嫌经营无厂名厂址服装,请求查处。20241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位于石狮市**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举报人现场能够提供被诉产品的吊牌。经调查,被举报人确实存在经营吊牌不规范产品的违法行为,但当事已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5123日邮寄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次数为106次,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其购买品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2.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产品吊牌;4.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询问笔录;6.投诉举报信信封、邮件轨迹截图、《行政处理告知书》、邮寄凭证;7.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记录截图两份。(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20241211日向石狮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男装官方店购买的“高端小蜜蜂羽绒服”属于三无产品为由,于20241214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1218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202517日,因案情复杂,当事人无法及时前来配合调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2025123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天邮寄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再查明,截至2024123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49次,举报50次,共计99次;截至20252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53次,举报53次,共计106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1218日收到申请人举报,2025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核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线索核查尚在法定期限内,且未做出是否立案决定。此时,被申请人尚无法、亦无需履行告知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赵**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224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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