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服装,向被申请人投诉。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并于2025年1月6日告知终止调解。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注:此处系申请人笔误,实际日期应为10日)通过12315公众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回复:“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办结反馈内容:“执法人员在对被诉公司进行检查的过程中,通过其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地址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我局已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鉴于当事人无法查找,执法人员无法对您的投诉组织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后续若被投诉公司来我单位申请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我局将进一步处理相关事项。目前建议您先通过相关网购平台或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被投诉人网店营业执照;3.案涉订单截图;4.投诉详情截图;5.全国标准信息检索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12315平台的投诉,称其与石狮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费纠纷,请求赔偿。经初步核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4年12月26日和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两次前往被投诉人登记的位于福建省石狮市**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均未找到被投诉人。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电话与被投诉人联系,电话未接通,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要求被投诉人前来被申请人配合调查,被投诉人未在期限内到被申请人接受调查。2025年1月2日,因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于无法找到明确的被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月6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两次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2.电话及短信通知记录;3.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4.福建省一体化平台截图;5.全国12315平台受理截图;6.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及流转信息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以被投诉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服装为由,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两次前往被投诉人登记的位于福建省石狮市**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均未找到被投诉人。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电话与被投诉人联系,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要求被投诉人前来被申请人配合调查,被投诉人未在期限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2025年1月2日,因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于无法找到明确的被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5年1月6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人2024年12月10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2025年1月2日,因通过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于无法找到明确的被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025年1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涉案投诉受理后,因无法找到被投诉人,终止调解并依法告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涉案投诉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安**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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