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5〕17号)
时间:2025-03-24 16:47 浏览量: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熊胆粉,于20241223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于20251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5213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对违法行为人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非法销售违法熊胆粉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1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就申请人举报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非法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熊胆粉的违法行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20241219日在抖音平台被举报人店铺“**”购买到“**-熊胆粉”,订单号6937735859567203430,涉嫌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管理专用标识;生产许可证“吉通野销字2023-1号省证”既不是食品又不是药品生产许可,涉无证生产;根据“林护发(2004252号”规定熊胆粉入药,但被举报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涉非法经营药品等多个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412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114日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多个违法行为作出“王**:接到你的举报后,执法人员在对被举报商家进行检查的过程中,通过其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地址均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已将该商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局抄送相关网购平台要求停止该商家违法网站接入服务。针对你的举报事项,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涉多项违法的熊胆粉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本案并不满足不予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声称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对被举报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但被举报人在拒绝售后申请时表述被申请人已经到过被举报人处实地调查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材料(见截图,抖音订单信息均有记录),且被举报人给出的售后地址与其注册地址一致: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771号。即使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经营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都可以通过企业注册备案登记电话(被举报人电话为153****999)联系被举报人前来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也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抖音)的协助调查找到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遂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案涉订单交易截图;3.案涉产品包装图片;4.协商记录;5.举报详情;6.行政复议补正说明;7.案涉订单交易详情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202412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称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熊胆粉,请求查处。2025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石狮市**号进行检查,现场未能找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短信告知被举报人限期内接受调查,被举报未在期限内到被申请人处调查。202518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该情况抄送抖音平台要求停止涉诉网店接入服务。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以上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51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截至2025221日,申请人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有18次,举报94次,其购买涉案产品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被举报人基本情况;3.现场检查图片及电话、短信联系图片;4.列入经营异常截图;5.抄告函及邮寄单;6.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反馈截图;7.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向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购买的**-熊胆粉未取得生产许可为由,于20241223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图片显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石狮市**号进行检查,现场大门关闭。被申请人提供短信发送截图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12日向“153****999”发送信息,对方成功接收(内容为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因被投诉举报,经我局检查人员通过你公司住所,无法联系你,现通知你收到短信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到凤里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否则,我局将你公司列入异常。)被申请人提供电话图片显示,13日两次拨打过“153****999”电话。202516日被申请人将通过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拟将被举报人公司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的情况抄告北京市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请北京市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将该公司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提供给被申请人,并停止被举报人违法网店接入服务。202518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25110日,被申请人以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2025114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202522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18次,举报94次,共计112次。被举报人在登记机关(被申请人)登记的电话号码为153****999”。 

  再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案涉举报线索重新予以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撤销20251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20241223收到申请人举报后,2025110被申请人以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114日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及告知符合法定办理期限。 

  被申请人虽主张其已通过实地查找、短信通知、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途径查找被举报人,但其提交的电话图片仅显示电话号码及时间,不足以证明其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不到被举报人。因此其以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决定不予立案,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告知)违法,本应予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撤销案涉不予立案(告知),并重新予以告知,已无撤销责令其重新告知之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涉案举报(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熊胆粉)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313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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