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5〕20号)
时间:2025-04-03 16:59 浏览量:

  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于2025116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于2025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5224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116日向被申请人反映石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违法问题,被申请人25日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被举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电商平台,现场未发现有被举报的产品,被举报者可以提供厂家的原料进货单、验收记录、乳粉的进关手续等材料,经核查,该产品使用的乳粉为新西兰进口乳粉,因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理由以及决定,理由:被申请人既然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怎么就确定商家提供的原料进货单为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产品的?这明显不符合逻辑。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法履行自身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3张;3.案涉产品链接截图;4.案涉订单截图、交易明细;5.案涉产品图片3张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我局于 2025116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称石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威化饼涉嫌虚假宣传,请求查处。20251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能够提供被诉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进货单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厂家原料进货单、验收记录等相关材料。因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525日通过全国12315 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在该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次数为592次,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其购买产品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现场笔录;3.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预包装备案凭证、法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4.被举报产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原料产品的外包装照片、生产厂家的乳粉采购单、原辅料验收记录单及乳粉的进口材料;5.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及反馈截图;6.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于2025116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1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能够提供被诉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进货单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厂家原料进货单、验收记录等相关材料。2025127日,因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25日通过全国12315 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20251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387次,举报173次,共计560次;20252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391次,举报201次,共计592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116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核查后,于20251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25日将不予立案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被举报人能够提供被诉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进货单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厂家原料进货单、验收记录等相关材料。因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的举报事项(石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不予立案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324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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