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5〕53号)
时间:2025-05-26 11:30 浏览量:

  申请人:柯** 

  被申请人: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第三人: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的违建行为依法处理,于20253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5321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通知第三人刘香参加行政复议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石狮市人民政府采取约谈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方式责令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行狮政行复【2024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第三人刘*违法建设的事实。2022年,刘*购买石狮市**别墅后,向石狮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翻建该别墅。2022621日,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石狮市**号翻建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刘*未按照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批复的规划方案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为扩大建筑面积,擅自更改施工图,施工方案。现已封顶的房产占地面积、建筑高度都超过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批复方案,与规划部门“原址、原规、原样”的翻建规定相违背。 

  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2024612日,申请人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确认石狮市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对刘*的违建行为作出行政处理。2024815日,石狮市人民政府作出狮政行复【2024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责令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刘*涉嫌违建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刘香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多次委托代理律师与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石狮市人民政府联系,请求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刘*的违建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请求石狮市人民政府对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不作为进行监督,责令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但时至今日,刘*的违建行为尚未得到处理。 

  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综上,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纠正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核查情况。经查,柯**(身份证号码:35****21,联系电话:88****75)于202414日拨打城管局电话83****10进行投诉,投诉事项为:**号别墅扩建地下室且加层。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如下: 

  1**号别墅建设手续情况。**号业主为刘*2022年年中开始建设前已取得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文件《石狮市**号翻建项目设计方案认可意见》(狮自然资认〔202238号)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581202200043号),批准翻建26号别墅三层及梯间局部二层,占地面积143.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6.13平方米。 

  2**号别墅建设现状。202414日接到投诉勘察现场时,发现建筑主体三层完工,外立面装修基本完工,未发现加层行为,地下室原回填沙土处于被清空状态(注:20229月,该业主建设过程中曾因私挖地下室被投诉至湖滨街道,被申请人派驻湖滨街道执法人员责令其回填地下室,业主回填地下室后别墅主体继续施工;202212月,该别墅3层框架主体完工)。 

  二、处置情况。 

  1、现场处置情况。202414日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业主立即自行回填地下室,消除安全隐患。202415日,执法人员跟踪发现业主已开始自行回填地下室并封闭。202428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群众柯**关于对石狮市**号别墅业主刘*违反《城乡规划法》翻建别墅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函(主要诉求为柯**诉刘*挖设地下室损伤其地基),要求对**号别墅业主违建行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受理后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到达**号别墅现场,现场已无人施工,且已用铁皮围挡并上锁。执法人员于当日电话通知**号别墅业主停止施工配合调查,业主表示其近期不在石狮市,会停止施工并配合调查。419日,执法人员在**号别墅约谈业主,再次要求业主停工配合调查,并于同日将该处置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被申请人将该工地纳入监管对象,每日进行跟踪走访,之后该工地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2、规划核实情况。为核实该别墅实际建设情况与审批手续是否存在不符,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测量公司进行测绘,测绘结果为第一层占地面积146.0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83.31平方米,与批建占地面积143.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6.13平方米不符。2024628日,被申请人将相关情况发函至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咨询该别墅建设现状是否符合规划。719日,被申请人收到市自然资源局的审查意见:经核对测绘报告,实际建设与规划方案不符,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情形。由于该建筑物并非单纯占地超建3平方米,且存在建筑物朝向及立面有部分改变,鉴于市自然资源局未明确建设现状“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被申请人无法推进后续案件办理。 

  3、拆除存在困难。被申请人研讨后,于2024819日发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业主自行整改。经持续督促,911日,**号业主组织整改,拟按总面积控制,自行拆除超建面积数:但由于该建筑物为整体水泥一体浇筑成型,拆除引起震动难以避免,隔壁邻居因担心拆除作业影响其相邻住宅安全,现场阻拦并向12345便民服务中心投诉,拆违作业暂停(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12345便民服务中心转来的**号隔壁邻居要求停止拆除作业的诉求件)。为避免因拆除作业对相邻建筑造成影响,引发新的邻里纠纷,被申请人聘请第三方对该别墅拟拆改过程可能造成影响进行评估,结论为拆改超建建筑面积后,将会对该建筑主体的结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及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经研究后,决定暂时中止拆除作业,同时协调其所在小区、社区和街道对柯**与刘*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4、案件办理进展。2025年以来,经加强与市自然资源局的协同协作,被申请人于2025122日对该翻建别墅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为案由进行立案查处,并于324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15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超审批建设的建筑面积7.18㎡,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383.31㎡×1955/㎡×5%=37468.55元。 

  5、息诉息访工作。后续被申请人将主动告知柯**案件处置情况,讲解相关处置依据,并协同**小区业委会、**社区和**道办事处做好双方的解释工作,尽力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闽泉石城管执法罚立〔2025013号);2.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石城管执法罚决〔2025013号)及送达回证等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未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28日,柯**向被申请人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石狮市城管局)递交投诉函,投诉*存在未按照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批复的规划方案建设,导致其房屋发生下沉,墙面产生裂痕存在安全隐患。2024612日申请人以石狮市城管局未依法对其提交的投诉函立案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2024815日作出狮政行复〔2024163《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石狮市城管局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刘*涉嫌违建行为依法予以处理。2025310日申请人以石狮市城管局未履行狮政行复〔2024163《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的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石狮市城管局2024816日签收狮政行复〔2024163《行政复议决定书》,石狮市城管局2024819日发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刘*自行整改。2025122日,石狮市城管局对该翻建别墅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为案由进行立案查处,并于324日作出闽泉石城管执法罚决〔2025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15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超审批建设的建筑面积7.18㎡,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383.31㎡×1955/㎡×5%=37468.55元。当天石狮市城管局向刘*送达上述决定书,并于2025425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柯**签收。 

  另,本机关依法向本案当事人听取意见,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明确表示无其他补充意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电话(15****05)在三个以上不同工作日均无法接通。 

  本机关认为:《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狮政行复〔2024163《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石狮市城管局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柯**投诉(举报)刘*涉嫌违建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石狮市城管局未在复议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涉嫌违建行为予以处理,及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案涉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反馈柯**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未在复议决定的确定期限内*涉嫌违建行为予以处理违法; 

  二、确认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案涉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反馈柯**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516 

    

  抄送: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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