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以石狮市宝盖镇**服装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服装为由,于2025年2月2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位于被申请人辖区内的“石狮市宝盖镇**服装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羽绒服,申请人认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于202520月26日2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提出投诉举报,单号:XA790****0351,被申请人于2025.3.3日签收,截止到现在(复议提出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是否受理决定的告知,遂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函信封;3.案涉订单交易详情;4.案涉产品图片。(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称其与石狮市宝盖镇**服装经营部产品存在消费纠纷,请求退款及赔偿。经初步核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目前该投诉件仍在办理过程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函及流转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2.短信发送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石狮市宝盖镇**服装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羽绒服为由,于2025年2月2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投诉人电话1673****76)。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载明:“您好!初步核查,您的投诉(编号:21350581002025030310221198)已受理,特此告知。(宝盖市场所)”该短信详情显示“已发送”,发送号码:1673****76,发送时间:2025-03-10。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本机关依法向本案当事人听取意见,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其他补充意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电话(1673****76)在三个以上不同工作日均无法接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件,2025年3月10日将受理决定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郑**的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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