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5〕86号)
时间:2025-05-26 15:58 浏览量:

  申请人:毛**

  被申请人: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单,于20254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职能,为申请人追缴自20068月至20251月石狮市**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3月在国家网上信访平台提出的石狮市**有限公司未给申请人交社保的信访事项、然后202534日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申请人邮寄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于2025314日给申请人邮寄了《信访处理意见书,申请人于2025320日前往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然后以申请人无法提供单位盖章的《数据确认表》材料未齐全故无法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社保中心开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石狮市**有限公司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职期间一直未给其在社会保险中心开户及缴存社保费。 

  申请人和石狮市**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经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并确认了2006822日至2025114日期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为社保经办单位应该要求石狮市**有限公司提供为申请人追缴社保的相关材料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谁申请由谁来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无法提供完整材料面开具的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申请不服申请人是要求社保经办单位追缴石狮**有限公司应为申请人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是申请补缴,本质上有区别。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不予受理告知单》3狮人社信告202524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4狮人社信202531号《信访处理意见》;5狮劳人仲案字2025119号《裁决书》;6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他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操作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处理的操作指引》相关规定,本单位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依据: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操作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处理的操作指引》的规定,申请补缴未办理参保登记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劳动关系佐证材料,并提交《养老保险费补缴数据确认表》进行申请。《养老保险费补缴数据确认表》涉及补缴起始时间、补缴终止时间及补缴基数、单位及个人各自缴费承担的确认问题,通过单位进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数据确认表》除本人签字确认外,单位也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其职责是按照全省统一经办流程确认参保登记前的补缴数据,材料齐全后方能按规定受理。 

  (二)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回应:申请人主张“社保中心应追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以及申请人主张的追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均依法由税务部门进行处理。本单位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操作指引》;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处理的操作指引》。(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3月在国家网上信访平台提出的诉求,“要求石狮市社保征缴部门为本人追缴石狮市**有限公司2006822日入职-202412月份本人以来欠缴的社保费。202534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申请人邮寄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于2025314日给申请人邮寄了《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为“你如申请补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经办流程的复函》(闽人社函202287和省社会保险中心下发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交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申请人称其2025320日前往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口头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只提供工资流水,无法提供单位盖章的《数据确认表》。当天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向申请人毛**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内容:申请人无法提供单位盖章的《数据确认表》材料未齐全故无法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操作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处理的操作指引》的规定,申请补缴未办理参保登记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劳动关系佐证材料,并提交《养老保险费补缴数据确认表》进行申请。《养老保险费补缴数据确认表》涉及补缴起始时间、补缴终止时间及补缴基数、单位及个人各自缴费承担的确认问题,通过单位进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数据确认表》除本人签字确认外,单位也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确认。本案因毛**在向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无法提供单位盖章的《数据确认表》,不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不受理,并向毛**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向其告知,并无不妥。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不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石狮市社会保险中心对毛**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 

  二、驳回申请人毛**的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516 

    

    

    

    

    

  抄送:泉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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